1.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作廢條件
開票方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符合作廢條件,是指同時具有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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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2)銷售方未抄稅並且未記賬。
(3)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溫馨提示:
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打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註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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