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上樹摘楊梅墜亡案”再審改判村委會無責:法律應是公序良俗的“兜底條款”

核心價值觀是一個民族賴以維繫的精神紐帶,是一個國家共同的思想道德基礎。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把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凝魂聚氣、強基固本的基礎工程。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在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方面肩負著重要使命,發揮著規範、指引、評價、引領社會價值的特殊作用。


南潯法院推出“樹裁判規則,引文明風尚”專欄,通過一系列“小”案件,講述你我身邊事,傳遞法治正能量,引領道德新風尚,助推社會文明建設,今天與大家分享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小案大道理”欄目中私自上樹摘楊梅墜亡案。

案情回顧

村民私自採摘村委會種植的楊梅跌落致死,家屬起訴村委會承擔賠償責任。2020年1月20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再審宣判,撤銷原審判決,村委會未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廣州市花都區某村是國家AAA級旅遊景區,村委會在河道旁種植了楊梅樹。2017年5月19日,該村村民吳某私自上樹採摘楊梅,不慎跌落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其近親屬以村委會未採取安全風險防範措施、未及時救助為由,將村委會訴至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

一審、二審認為吳某與村委會均有過錯,酌定村委會承擔5%的賠償責任,判令向吳某的親屬賠償4.5餘萬元。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依法裁定對該案進行再審。

“私自上樹摘楊梅墜亡案”再審改判村委會無責:法律應是公序良俗的“兜底條款”

再審認為,村委會作為該村景區的管理人,雖負有保障遊客免遭損害的義務,但義務的確定應限於景區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範圍之內。村委會並未向村民或遊客提供免費採摘楊梅的活動,楊梅樹本身並無安全隱患,不能要求村委會對景區內的所有樹木加以圍蔽、設置警示標誌。

吳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充分預見攀爬楊梅樹採摘楊梅的危險性。該村村規民約明文規定,村民要自覺維護村集體的各項財產利益,包括公共設施和綠化樹木等,吳某私自上樹採摘楊梅的行為,違反了村規民約,損害了集體利益,導致了損害後果的發生。

吳某跌落受傷後,村委會主任及時撥打了急救電話,另有村民在救護車抵達前已將吳某送往醫院救治,村委會不存在過錯。

法院認為,吳某因私自爬樹採摘楊梅跌落墜亡,後果令人痛惜,但行為有違村規民約和公序良俗,且村委會並未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處理結果不當,應予以撤銷。再審駁回吳某近親屬要求村委會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

目前,此案已生效。

大V點評

蘇航:法律應是公序良俗的“兜底條款”

這起案件重申了一個常識:法律應是公序良俗的“兜底條款”,司法絕不允許守法者為“小惡”買單。

案件一經宣判,就收到了輿論的積極肯定。筆者看來,這是由於它說清了一個問題,維護了一種常識,站定了一種立場。

在筆者看來,這樣一份情法理兼備的判決,傳遞出三重祝願:願逝者安息,願法治長在,願世事清平。在人心的幽深之處,它點亮了法律的光。

代表點評

“私自上樹摘楊梅墜亡案”再審改判村委會無責:法律應是公序良俗的“兜底條款”

全國人大代表、河南省寶豐縣趙莊鎮大黃村黨支部書記 馬豹子

廣州“私自上樹摘楊梅墜亡案”再審改判村委會無責,這個判決讓我們看到了司法的公平正義,我們不能因為吳某身亡就違反道德常識,法律不應為違法者買單。吳某私自摘楊梅本身有違村規民約和公序良俗,我們同情他,但無法支持他。司法應引導人們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催生新時代公民道德新風尚,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記者:萬紫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