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王伐紂牧野之戰的系列奇特天象(揭祕系列之二)

夏商周斷代工程及中外專家為何不相信伶州鳩所述的天象?

《國語·周語下》記載了公元前522年伶州鳩向周景王論述“七律”一事,本文從《國語集解》中摘錄此段文字,為方便細讀分析而重新標點分段如下:

王曰:“七律者何?”

對曰:“昔武王伐紂,歲在鶉火,月在天駟,日在析木之津,辰在斗柄,星在天黿,星與日辰之位皆在北維。

顓頊之所建也,帝嚳受之。

我姬氏出自天黿;及析木者,有建星及牽牛焉,則我皇妣大姜之姪、伯陵之後、逄公之所憑神也。歲之所在,則我有周之分野也。月之所在,辰馬農祥也,我大祖后稷之所經緯也。王欲合是五位三所而用之。

自鶉及駟,七列也;南北之揆,七同也。凡人神以數合之,以聲昭之,數合神(疑誤,聲)和,然後可同也。故以七同其數,而以律和其聲,於是乎有七律。

王以二月癸亥夜陳,未畢而雨,以夷則之上宮畢,當辰。辰在戌上,故長夷則之上宮,名之曰羽,所以藩屏民則也。

王以黃鐘之下宮,布戎於牧之野,故謂之厲,所以厲六師也。

以太蔟之下宮,布令於商,昭顯文德,底紂之多罪,故謂之宣,所以宣三王之德也。

反及嬴內,以無射之上宮,布憲施捨於百姓,故謂之嬴亂,所以優柔容民也。

伶州鳩這一大段話的核心要義,是論述“七律”可以起到溝通人神之際,促成人神相應,利於建功立業的神奇效果。

伶州鳩據以立論的“理論基礎”,是“凡人神以數合之,以聲昭之,數合聲和,然後可同”;他用以論證的“證據材料”,就是武王伐紂牧野之戰當天及前後出現的“數”和“律”的情況。

就“數”而言,伶州鳩陳述的是牧野之戰“甲子日”當天(而非戰爭全過程中)日月星辰構成的一系列特殊天象所呈現的“七”之數,以及伶州鳩所認為的這種“七”之數幫助武王取得伐紂決定性重大勝利的根本原因(即所謂“七同”)。

伶州鳩所述“鶉火”,是以二十八宿為基礎劃分的“十二次”(即十二個天區範圍)之一,其天區範圍自西向東起於柳宿九度,止於張宿十七度;“天駟”即二十八宿之一的房宿;“析木”也是“十二次”之一,其天區範圍自西向東起於尾宿十度,止於鬥宿十一度。

從西邊“鶉火”,中經“十二次”之“鶉尾”、“壽星”和“析木”,到東邊“天駟”房宿,自西向東依次排列張、翼、軫、角、亢、氐、房等七宿,合於“七”之數。

同時,從西邊南方七宿的柳宿,到東邊北方七宿的牛宿(牽牛)及建星,伶州鳩認為出現了武王和列祖列宗神靈相應即所謂“七同”的吉利天象。

歷代註疏對於“南北之揆七同”一句的確切含義語焉不詳,而我們認為這是伶州鳩在陳述武王與列祖列宗神靈相應的情況。

按伶州鳩之論,二十八宿及其占驗災祥的體系是周之先祖、五帝之一顓頊(按,高陽,軒轅黃帝之孫)所創建,周之先祖、五帝之一帝嚳(按,高辛,黃帝曾孫,顓頊之侄)所繼承和弘揚。

“星在天黿”句,韋昭註解“天黿”為“十二次”之“玄枵”,諸家從而不疑,但這是不對的。我們認為,“天黿”就是“軒轅”十七星,“軒轅”十七星在“鶉火”中的星宿七星上方(北方),因此“星在天黿”和“歲在鶉火”是同一天象的兩種表述,即當歲星(木星)位於“鶉火”所在的天區時,它與“軒轅”十七星也處於同一天區範圍內。正因為如此,武王伐紂當年“歲在鶉火”,也就是“星在天黿(軒轅)”,而伶州鳩認為“我姬氏出自天黿(軒轅)”,因此武王伐紂就與周之先祖黃帝、顓頊、帝嚳的神靈相應,能夠得到祖先神靈的庇佑。

另外,按《名義考》,“古者封國,皆有分星,以觀妖祥……先儒以為受封之日,歲星所在之辰,其國屬焉”;武王伐紂當年“歲在鶉火”,而“我有周之分野”,即周受封有國之年,正是“歲在鶉火”,因此伶州鳩認為這也是武王伐紂正當天時,利於開疆拓土、建功立業的大好時機。

同時,“月在天駟”,天駟房宿象徵農業豐收,是周之先祖、帝堯農師后稷(按,棄,帝嚳之子)神靈所在。“日在析木之津”,日又在“北維”,因此太陽位於鬥宿和牛宿之間,而按伶州鳩所述,牛宿和斗牛之間的建星,是“我皇妣大姜之姪、伯陵之後、逄公之所憑神”,因此武王伐紂也能得到逄公之所憑神的庇佑。

上述“七列”和“七同”,按伶州鳩的說法,又表現為“五位三所”。“五位”,即歲在鶉火(星在天黿)、月在天駟、日在析木之津、辰在斗柄、星與日辰之位皆在北維;“三所”,即歲之所在、月之所在和建星牽牛,是周之三大先祖神靈之位。正因為如此,伶州鳩才認為武王“欲合是五位三所而用之”。

就“律”而言,伶州鳩以牧野之戰及此前此後武王用律的情況“舉證”,論證“七律”亦可溝通人神之際,促成人神相應,利於建功立業。

如此一來,伶州鳩充分、透徹地回答了周景王“七律者何”的提問。如果伶州鳩不是用包括周景王在內、“人所共知”的歷史事實來展開分析論述,則他對“七律”性質的界定對周景王而言沒有可信度。正因為如此,我們堅定認為,伶州鳩所述牧野之戰清晨出現的一系列天象,絕非後人編造,而一定是可以查驗的歷史天象事實。

音樂家方建軍在研究伶州鳩論“七律”時,也得出了類似的結論,他寫道:

筆者覺得,伶州鳩在答覆七律時,以武王伐殷天象作為論據,最終落到天象的“七列”和“七同”上,其目的是與七律的“七”數相合。這自然是一種穿鑿附會,但他所引天象應是從其先輩傳述下來,併為當時人們所習知,因而才被用作七律產生的依據。由此可見,伶州鳩所述武王伐殷天象應是基本可信的。

(未完待續,敬謝打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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