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了只鳥兒當寵物,卻差點自己進“牢籠”……

養了只鳥兒當寵物,卻差點自己進“牢籠”……

“我只是喜歡這種鸚鵡,所以買來作為寵物,我現在已經認識到錯誤了……”

夏某某面對檢察官後悔不迭。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

养了只鸟儿当宠物,却差点自己进“牢笼”……

2017年6月,夏某某未經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在明知太陽錐尾鸚鵡屬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情況下,向他人購買太陽錐尾鸚鵡1只。

經鑑定,太陽錐尾鸚鵡屬於鸚形目鸚鵡科,該物種為《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公約》附錄Ⅱ所列的保護動物。夏某某通過微信聯繫、淘寶支付1400元購買該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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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購買該太陽錐尾鸚鵡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已構成非法收購瀕危、野生動物罪

目前,這隻太陽錐尾鸚鵡已移交杭州野生動物園,由專業人員進行養殖看護,飛出了“牢籠”。

鑑於夏某某一直以來認罪悔罪,有坦白情節,同時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小,且未造成野生動物資源致害損失;夏某某購買的目的系自養,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等因素,江乾區檢察院依法對夏某某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9月4日,夏某某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籤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江乾區檢察院依法對夏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並對其進行相關法律知識的教育培訓:

养了只鸟儿当宠物,却差点自己进“牢笼”……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該解釋第二條規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收購”,包括以營利、自用等為目的的購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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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提醒:

動物是人類的朋友,非法購買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不僅傷害了野生動物,破壞了國家野生動物資源和生物多樣性,還會對生態環境造成損害。讓我們一起從愛護身邊的野生動物做起,保護生態環境,敬畏法律,做遵紀守法的好公民。

來源丨江干檢察

錢塘普法

江乾區普法辦 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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