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傷大治”疑“碰瓷”法院駁回原告“過分”訴求

半島記者 王洪智

法律保護公民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但是絕不允許挾夾私慾的人裹著法律的外衣,以維權之名隨意揮霍正義資源。

宋某經營一家美容纖體店,通過推拿按摩的方式幫助顧客減肥纖體。2019年,段某之妻李某到宋某店中做按摩,因效果不佳,660元的按摩費用便遲遲不肯結算。2019年6月,宋某到段某與李某共同經營的鹿場索要欠款,與李某發生爭執。段某聞訊上前與宋某理論並要求宋某離開,宋某拒絕離開,仍在鹿場與二人爭吵,段某便抓住宋某的手腕、胳膊,將宋某向外推,宋某便喊道“你打人”,走了幾步後順勢自行坐在地上說“你個大男人打人,我打120,你等著!”段某並不理睬宋某,隨後走開。

次日宋某到醫院治療,門診病歷載明,1天前,被他人打傷頭部,但不同意做顱腦CT,初步診斷為頭外傷反應,建議休治一週,宋某支付醫藥費、診查費等合計195.4元。7天后,宋某再次到醫院檢查,門診病歷載明,頭部外傷後仍頭暈、頭疼,但神志清、頭顱無畸形,診斷證明書處理意見:建議休治5天,宋某支付診查費23元。

7月4日,宋某到法院起訴段某,要求段某賠償包括醫療費、誤工費在內的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138.4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段某在推拉宋某過程中,採取手抓宋某胳膊、手推其頸部行為,與宋某發生肢體接觸,實施了侵害宋某身體權的違法行為,具有過錯,應當承擔一定的侵權責任。

但宋某主張的誤工費及後續醫療費與段某的行為沒有因果關係。從宋某的診斷結果以及其拒絕顱腦CT檢查可知其損害後果輕微。醫院初次出具休息7天的診斷證明,與傷情不符,不予採信。宋某間隔七天後再次到醫院僅掛號並未支付其他醫療費,說明其僅為要求醫院出具診斷證明而掛號,該費用亦不具有必要性。醫院再次出具建議休息五天證明,不具有合理性,本院亦不予採信。即便宋某實際上按照醫院的建議如數休息,其屬於小傷大養,與段某的侵權行為無關,由此產生的相關損失由宋某自負。

宋某不能冷靜處理與段某之妻的糾紛,在段某勸離時仍拒絕離開並繼續爭吵,亦存在過錯,可以減輕段某的責任,最終判決段某賠償宋某各項經濟損失234.23元。

一審判決後,宋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沽河法庭法官王濤表示,近年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小傷大治、小病久治的現象屢見不鮮。根據法律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適用填補原則,受害人的損失只限於實際損失,不能因賠償而獲利,其基本目標在於使受害人回到“倘若損害未發生時應處的狀態”。小傷大治加重了侵害人的負擔,造成了醫療資源和司法資源的浪費,違背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與立法初衷背道而馳。故過度醫療或者進行與受傷沒有關聯的治療行為,產生的費用應由診療人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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