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是否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

實務要點一:商品房認購合同糾紛,不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的規定。(商品房認購合同糾紛不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的規定)

案例1.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閩02民終3809號

裁判觀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本案訟爭房屋屬於商品房,不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的規定

實務要點二:普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非因不動產物權確認、分割等引起的物權糾紛,不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的規定。(普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不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的規定)

案例2.龍游縣人民法院(2019)浙0825民初2552號之一

裁判觀點:普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非因不動產物權確認、分割等引起的物權糾紛,不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的規定;未約定合同履行地,爭議標的不是要求交付不動產,也非單純的要求給付貨幣,即爭議標的屬“其他標的”的範疇,應由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實務要點三:因房屋買賣引起不動產權屬變動,屬於因合同關係產生的債權類糾紛,不屬於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規定的情形。(因合同關係產生的債權類糾紛不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的規定)

案例3.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1175號

裁判觀點:根據案涉《股權投資協議書》的約定,雙方的合同目的是萬福公司通過支付股權投資款的方式,取得西曼國際項目面積約2500平方米廠房的產權,該協議名為股權投資協議實為房屋買賣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適用專屬管轄的不動產糾紛僅限於“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而案涉合同系因房屋買賣引起不動產權屬變動,屬於因合同關係產生的債權類糾紛。因此,本案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適用專屬管轄規定的情形。

實務要點四: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當事人有權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當事人有權書面協議選擇管轄)

案例4.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豫14民終5578號

裁判觀點:王留勤與戶玉山於2017年9月12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因王留勤無法取得約定面積的房屋,雙方於2018年12月19日簽訂《房屋買賣補充合同》,該補充合同增加了關於管轄法院的約定,即第四條約定“如雙方因本合同發生爭議,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在乙方所在地法院起訴解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的規定,雙方書面協議選擇了戶玉山住所地的法院管轄,且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故該協議管轄有效。

實務要點五:不動產糾紛是指且僅限於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訴請退還房款及承擔違約責任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不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的規定。(訴請退還房款及承擔違約責任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屬於債權類糾紛不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的規定)

案例5.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9)津01民轄46號

裁判觀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本案系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原告訴請退還房款及承擔違約責任不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

實務要點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屬於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的特殊類型合同,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屬於不動產專屬管轄的特殊類型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案例6.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瓊01民轄終214號

裁判觀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根據上述規定,不動產糾紛僅限於因物權設立、權屬、效力、使用等關係產生的部分物權糾紛,而對於物權變動的原因關係,即債權性質的合同關係產生的糾紛,屬於債權糾紛,不適用不動產糾紛的專屬管轄規定。本案中,原審原告主張榮豐華景公司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故本案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屬於債權糾紛,且不屬於上述規定的特殊類型合同,不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的規定,應按合同糾紛確定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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