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讓生活更美好—《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解讀相光規定

本文內容均摘自《中國保監會關於印發《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保監會[2015]82號

1 保險公司經營個人稅優健康保險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滿足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償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於 150%;

(二)最近三年內未受到重大行政處罰;

(三)除專業健康保險公司外,其他人身保險公司應設立健康保險事業部;

(四)具備相對獨立的健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並與商業健康保險信息平臺對接;

(五)配備專業人員隊伍,健康保險事業部具有健康保險業務從業經歷的人員比例不低於 50%,具有醫學背景的人員比例不低於 30%;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2 保險公司經營個人稅優健康保險產品管理:

(一)保險公司應按照長期健康保險要求經營個人稅優健康保險,不得因被保險人既往病史拒保,並保證續保。

(二)醫療保險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 20 萬元人民幣。對首次帶病投保的,可以適當降低保險金額。醫療保險不得設置免賠額。被保險人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醫療費用的自付比例不得高於 10%。

(三)醫療保險簡單賠付率不得低於 80%。醫療保險簡單賠付率低於 80%的,差額部分返還到所有被保險人的個人賬戶。

3 保險公司經營個人稅優健康保險業務管理

(一) 保險公司在確認收到投保人繳納的保費後,應向其開具個人稅優健康保險專用單證,用於個人所得稅稅前抵扣。

(二) 保險公司不得強制或變相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變換保險公司,也不得從其他保險公司惡意搶奪客戶。

保險讓生活更美好—《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解讀相光規定

4 分析解讀保險信息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可參保人為已參加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未參加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且經過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對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有保障需求的人群。保險期間為一年,保證續保至法定退休年齡。

傳統的重大疾病保險,醫療保險都有等待期,如果被保險在等待期出現疾病風險,保險公司不承擔相應保險責任。而《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沒有等待期,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險公司履行相關保險責任。

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沒有身體狀況的要求,也就是說被保險人身患某種重大疾病,保險公司也有承擔保險責任的義務,只是相應的保障額度不一樣。

5 案例分析

保險讓生活更美好—《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解讀相光規定

保險讓生活更美好—《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解讀相光規定

比如被保險人張三年齡為38週歲,張三參加補充醫療保險,張三每年的風險保費為546元。年繳保費2400元,減去風險保險剩餘部分1854元,直接進入張三保險單下的個人賬戶,用於張三退休後的醫療費用補償。

如果張三投保時已經罹患既往症,張三醫療保險責任終身給付限額15萬元/年度給付限額4萬元;住院及前後門診醫療費用年度給付限額4萬元;特定門診治療費用年度給付限額5千元;慢性病門診治療費用年度給付限額1千元。

如張三在投保《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後經醫療機構診斷確診以恢復健康,之前的既往症痊癒,張三可向保險公司出具相關醫療證明信息向保險公司申請恢復未罹患既往症相應的保險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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