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估入庫的財稅處理

一、暫估入庫處理

暫估入庫處理是指發生當月貨物已驗收入庫但尚未取得增值稅發票不能準確核算入庫成本的情形時,為了核算該部分貨到票未到的存貨成本,在月末按暫估價入賬的會計處理方式,體現會計準則實質重於形式、重要性及謹慎性原則。

二、暫估入賬價值的確定規則

1、 按貨物清單或相關採購合同協議上的價格入賬;

2、按最近一次的採購價格入賬;

3、按最近市場的公允價值入賬;

4、按售價×預計成本率。

一般納稅人暫估入庫的,存貨入賬價格應根據與銷售方約定取得發票類型進行區分情況入賬:將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按不含稅價格入賬;將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按含稅價格入賬。小規模納稅人應按含稅價格暫估入庫。

三、賬務處理問題

1、“應付賬款”按供應商輔助核算中,設置“暫估入庫”明細的供應商,暫估入庫以此作輔助核算,而不是直接掛在所採購供應商賬簿中。

2、收到發票金額與暫估金額不一致的,應按實際發票金額調整銷售成本,當暫估金額小於實際發票金額的

借:主營業務成本 (發票入賬價格-暫估入賬金額)

貸:庫存商品

當暫估金額大於實際發票金額時,作上述相反分錄。

3、設立暫估輔助備查賬

按照財會〔2016〕22號《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及其解讀文件規定,已驗收入庫但尚未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貨物等暫估入賬時,暫估入賬的金額不包含增值稅進項稅額。一般納稅人購進勞務、服務等但尚未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的,比照處理。暫估的會計核算,一般要求是“當月底暫估,下月初衝回”,在實際工作中為簡化會計處理,具體做法是:發票未到的當月月底暫估,發票到達時再衝回,而不必每月月初衝回,月底再暫估。但使用這種方法時,財務人員應設置備查賬或作輔助核算,對估入的金額、戶名等逐筆登記,以便發票到達時逐筆查找並劃銷。

四、企業所得稅影響

2011年第34號公告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彙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暫估貨物的發票在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時未取得發票的,可按暫估價值核算;但在企業所得稅匯稅清繳期不能取得的,相應的成本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應做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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