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入库的财税处理

一、暂估入库处理

暂估入库处理是指发生当月货物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发票不能准确核算入库成本的情形时,为了核算该部分货到票未到的存货成本,在月末按暂估价入账的会计处理方式,体现会计准则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及谨慎性原则。

二、暂估入账价值的确定规则

1、 按货物清单或相关采购合同协议上的价格入账;

2、按最近一次的采购价格入账;

3、按最近市场的公允价值入账;

4、按售价×预计成本率。

一般纳税人暂估入库的,存货入账价格应根据与销售方约定取得发票类型进行区分情况入账: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不含税价格入账;将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按含税价格入账。小规模纳税人应按含税价格暂估入库。

三、账务处理问题

1、“应付账款”按供应商辅助核算中,设置“暂估入库”明细的供应商,暂估入库以此作辅助核算,而不是直接挂在所采购供应商账簿中。

2、收到发票金额与暂估金额不一致的,应按实际发票金额调整销售成本,当暂估金额小于实际发票金额的

借:主营业务成本 (发票入账价格-暂估入账金额)

贷:库存商品

当暂估金额大于实际发票金额时,作上述相反分录。

3、设立暂估辅助备查账

按照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及其解读文件规定,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物等暂估入账时,暂估入账的金额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购进劳务、服务等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比照处理。暂估的会计核算,一般要求是“当月底暂估,下月初冲回”,在实际工作中为简化会计处理,具体做法是:发票未到的当月月底暂估,发票到达时再冲回,而不必每月月初冲回,月底再暂估。但使用这种方法时,财务人员应设置备查账或作辅助核算,对估入的金额、户名等逐笔登记,以便发票到达时逐笔查找并划销。

四、企业所得税影响

2011年第34号公告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暂估货物的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未取得发票的,可按暂估价值核算;但在企业所得税汇税清缴期不能取得的,相应的成本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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