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督促被執行人
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五條規定,
臨沂河東法院決定對下列不履行法律文書
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名單予以公佈。
被執行人財產線索或下落舉報電話:
05398089081
15689575936
本院對舉報人信息進行嚴格保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上述被執行人已被我院限制高消費,在完全履行法律義務前,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
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於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有關單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仍允許被執行人進行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請不要在錯誤的道路上繼續狂奔
歡迎廣大人民群眾
積極舉報被執行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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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曝光老賴
讓“老賴”寸步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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