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礦不辦證,獲刑方知悔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或者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屬於犯罪行為。近日,由寧明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農某某等3人涉嫌非法採礦罪一案,經寧明縣人民法院審理作出一審判決,其中農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趙某某、邱某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2018年底,被告人農某某、趙某某、邱某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合股到寧明縣城中鎮納利村篤林屯“百匝”山林地採礦。邱某某先後出資9萬餘元給農某某用於修路開路、賠償村民青苗費等開支。開路好後,農某某即安排勾機等設備進行採礦。期間,經鄧某某介紹,農某某、趙某某等人將非法挖採的1691.88噸礦石出售給韋某某。經鑑定,農某某等人非法挖採的礦石屬於高鐵鋁礦石;非法挖採的1691.88噸高鐵鋁礦石價值253782元。

農某某、趙某某、邱某某到案後追悔莫及,均表示自願認罪認罰,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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