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法官,債務人是深圳原住民,有一棟農民房!

執行法官,債務人是深圳原住民,有一棟農民房!——論如何執行深圳農民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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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辦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登記的,由於無法確定農民房的實際權屬,因此大概率無法處理。

辦理了登記的:

1、可依據《房屋租賃合同》凍結、提取租金

2、可進行保全及拍賣

3、可進行以物抵債

沒有辦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登記的,由於無法確定農民房的實際權屬,大概率無法處理,因此咱們在這裡就不詳細討論。咱們來說說辦理了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登記的農民房。

1、可依據《房屋租賃合同》凍結、提取租金由於深圳的城市化程度很高,所以很多債務人的農民房的第一層都會出租給商家進行經營。在這種情況下,作為債權人就可以申請對債務人的這個農民房出租的租金進行凍結,待執行的時候提取到法院的賬戶中,然後再由法院劃撥到債權人的賬上。

2、可進行查封及拍賣如果不存在商鋪的話,這種情況只能申請法院對這棟農民房進行查封,待判決後拍賣了。但是如果債務人只是進行了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登記,沒有按照規定的時限對相關款項稅費進行清繳以拿到所謂的“綠皮”房產證的話,存在法院只能查封,無法拍賣處理的可能。

3、可進行以物抵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無證房產依據協助執行文書辦理產權登記有關問題的函》的通知(法[2012]151號)(2012.06.15)第二條第三款“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原則上進行“現狀處置”,即處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現狀,買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權利現狀取得房屋,後續的產權登記事項由買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負責。”的精神,在無法拍賣的情況下,農民房是可以進行以物抵債的,但是需要債權人接受農民房的權利現狀(即可能無法辦理產權登記及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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