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總局把這個個稅計算口徑給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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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最新口徑
內退一次性收入的計稅方法,變了
(製圖:稅政第一線)
2018年底發佈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指出,個人辦理內部退養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計算納稅。
國稅發〔1999〕58號第一條:
「實行內部退養的個人在其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工資、薪金,不屬於離退休工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應按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的所屬月份進行平均,並與領取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併後減除當月費用扣除標準,以餘額為基數確定適用稅率,再將當月工資、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減去費用扣除標準,按適用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
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重新就業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與其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併,並依法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近期稅務總局發佈的《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彙算政策百問百答》第21個問題是這樣說的:
「21. 個人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該如何計稅?
答:個人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從原任職單位取得一次性補貼收入,不需納入綜合所得進行年度彙算。
計稅時,按照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的所屬月份進行平均後的商數,先與當月工資合併查找稅率、計算稅額,再減除當月工資收入應繳的稅額,即為該項補貼收入應納稅額。
發放一次性補貼收入當月取得的工資收入,仍需要併入綜合所得計算繳稅。在年終彙算時,正常按照稅法規定扣除基本減除費用。
實務中,我們經常會遇到取得一次性收入的情形,比如說個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個人因退休等情形一次性領取原提存住房公積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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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個例子
李海2019年每月取得工資7000元。2019年5月李海辦理了內部退養手續,從單位取得了一次性內部退養收入10萬元。李海離正式退休時間還有20個月,假定李海2019年度沒有其他綜合所得,可享受1名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如何計算李海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1.李海離正式退休時間還有20個月,平均分攤一次性收入100000÷20=5000元;
2.5000元與當月工資7000元合併,減除當月費用扣除標準5000元,以其餘額為基數確定使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5000+7000)-5000=7000,應適用稅率10%,速算扣除數210;
3.將當月工資7000元加上當月取得的一次性收入100000元,減去費用扣除標準5000元,計算稅款(7000+100000-5000)×10%-210=9990元。
模擬計算單月工資應計算的稅款:(7000-5000)×3%=60元
內部退養應繳納的稅款為9990-60=9930元
4.李海2019年度取得內部退養一次性收入不併入當月外,其他月份另行累計預扣預繳稅款(7000×12-5000×12- 1000×12)×3%=360元
5.李海2019年全年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9930+360=10290元
仔細對比一下,可以發現,總局通過問答的形式,把內退一次性收入的計稅方法給改了,與原口徑相比,新口徑允許扣掉模擬計算的當月應納稅額,看起來更合理一些。關於個稅,總局還明確了哪些新口徑呢?一起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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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
年度彙算政策百問百答
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彙算政策百問百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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