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十大典型案例”

4月9日,貴州高院發佈全省執行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十大典型案例”,全面展現貴州法院民商事審判為服務保障民營經濟發展、切實優化營商環境上獲得的成效,為營商環境優化提升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一:貴州國源礦業開發有限公司重整案


案情簡介

國源礦業系我省最大民營煤礦企業,在貴州省煤礦企業兼併重組改革中首批獲得重組主體資格。因經濟下行、自身經營不善,國源礦業連年虧損,截止2018年10月,478戶債權人向其主張債權達96.97億元,難以清償。經債權人申請,貴陽中院裁定受理國源礦業重整案。

貴陽中院創設“強強聯合、責任連帶”新模式,跨區域選任本案管理人,由熟悉地方改革政策的貴陽一級管理人聯合國內優秀管理人聯合執業,在專業、高效履職的同時,促進了貴陽地區管理人隊伍的培育。重整中,法院打破常規分設“雙主席”,指定可代表多數人訴求和擁有最大債權份額的債權人,分別擔任“債權人會議主席”、“債權人委員會主席”,調動債權人參與重整、監督管理人工作的積極性;針對企業特點,指導管理人合理設置管理方案,實現重整期間正常生產、安全事故零發生,企業效益逐步回升。

根據煤礦重整資金需求大,債權人數量眾多,但93%普通債權集於最大金融債權人的特點,在貴陽中院監督指導下,管理人擬定了原股東股權調減為零,融合債轉股、小額債權一次清償、自選不同清償比例的留債或即時清償模式的重整方案,並在債權人分組表決中專設“金融普通債權人組”單獨計票。國源礦業第二次債權人會議討論並分組高票通過《重整計劃草案》,出資人組對其中涉及的出資人權益調整事項亦全票通過。

2019年8月30日,貴陽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計劃,國源礦業重整程序歷時10個月終止;2019年12月27日,重整計劃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

重整制度是法律賦予瀕臨破產企業浴火重生的機會,不僅挽救陷入經營困境的企業,公平給予債權人最大化實現權利的機會,亦發揮著有效配置社會資源、維護社會穩定和發展的重要意義。

國源礦業重整案,抓住貴州省煤礦企業兼併重組改革的機遇,發掘企業的資源優勢,10個月完成全省最大民營煤礦企業的拯救、重生,彰顯了司法程序公開、公平、高效化解社會矛盾、優化營商環境的程序價值、社會價值。本案在管理人選任、重整程序操作等環節進行了探索,在重整方案設計中兼顧債權實現和企業長遠發展,不僅有效實現本案債務人重整,也為重整案件審理提供了新思路。


案例二: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醫院訴北京力天斯瑞國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14年,黔南州人民醫院同斯瑞公司簽訂《投資協議》,約定雙方共同投資新建“黔南州人民醫院新院”。共同出資組建“元程公司”,以該公司作為建設主體建設黔南州人民醫院新院。投資協議已履行至案涉項目第一期主體工程完工。履行中,黔南州人民醫院將“黔南州人民醫院新院”的名稱報黔南州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批但未獲通過。黔南州人民醫院認為斯瑞公司在履行《投資協議》過程中存在虛假出資等根本違約行為,且因政策變化致使新院名稱不能使用“人民醫院”的名稱,雙方共同建設經營“黔南州人民醫院新院”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故訴至法院要求解除《投資協議》。斯瑞公司抗辯認為其無違約行為。

法院認為,斯瑞公司無根本違約行為,政策亦無變化,案涉項目本就不能使用“人民醫院”的名稱,故判決駁回黔南州人民醫院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公立醫院與社會資本合作並不違揹我國的法律、基本經濟制度,應鼓勵、支持和引導發展。民營企業在市場經濟中與其他民事主體進行合作,法律均應進行平等保護,不應偏袒。判決對招商引資中地方政府對契約精神的踐行與良好營商環境的維護均有積極的示範意義。“人民醫院”的名稱既擔保了醫療機構的公益性質,又肩負了公眾對醫療機構的信任和信賴。“人民醫院”的名稱只能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衛生行政部門設置的醫療機構使用。判決對公立醫院用“人民醫院”的名稱作為資本投資舉辦其他醫療機構予以否定性的法律評價,這對公立醫院與社會資本合作的價值導向具有積極示範效應。


案例三:貴州永豐光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訴大方縣國土局、大方縣政府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貴州永豐光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豐公司”)是大方縣政府招商引資的一家民營企業。2012年3月28日,雙方簽訂投資協議,約定由縣政府完成2011DFSZ21地塊的徵拆工作,淨地交付永豐公司開發建設大方永豐國際城。同年4月27日,永豐公司交納保證金1700萬元後以8888萬元價款競得該地塊。同年5月25日,大方縣國土局(以下簡稱“國土局”)與永豐公司簽訂出讓合同,對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進行了約定。2018年1月22日,永豐公司交清了所有土地價款。同年11月20日以國土局未依約履行淨地交付和辦證義務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決國土局支付逾期淨地交付的違約金。

審理中,畢節中院嚴格依據證據規則分配舉證責任,充分行使釋明權,主動到現場調查取證,在國土局舉證不能的情況下,根據永豐公司自認及法院現場取證情況,依法確認國土局逾期交地的違約事實及違約責任。既嚴格依約確定違約金計算標準(已付價款的日1‰),又結合永豐公司實際佔用地塊的情況,合理確定國土局應承擔的違約金。依法判決:國土局支付永豐公司立案之前的違約金16120894.46元及立案之後的違約金(以未交付的土地價格1183010.22元為基數,按日1‰計算至土地交付之日)。貴州高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後,國土局還主動為永豐公司辦理了涉案地塊的權屬登記,有效避免了一起行政訴訟的發生。

典型意義

本案系因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引發一起民事糾紛,處理是否得當直接關係到社會大眾對公正審判的心理預期。畢節中院既始終堅持依法辦案,切實履行居中裁判職責,又主動擔當作為,積極肩負起優化營商環境的主體責任,充分體現了新時代人民法官的大局意識和擔當精神。始終堅持依法保護,切實維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又堅持平等保護,兼顧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更加彰顯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權威。尤為重要的是,通過該案的審理和裁判,既有效保護了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支持民營企業的健康發展,又對規範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和民事法律行為,促使行政機關帶頭依法全面履行民事合同義務產生了較好的指引效果,對建設民主法治、公平公正、誠實守信的地方營商環境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案例四:遵義市華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管理人訴胡小華等請求撤銷個別清償行為糾紛一案


案情簡介

胡小華等四人與華瑋公司(甲方)於2017年12月2日簽訂《和解協議》,約定華瑋公司以其開發的遵義時代天街A棟寫字樓的部分房屋(每平方米作價6840元)抵償部分債務,剩餘債務以華瑋公司代胡小華等四人交納涉案房屋大修基金的方式清償。《和解協議》簽訂後,華瑋公司與胡小華就涉案房屋辦理了網籤手續。2018年1月7日,華瑋公司以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有明顯喪失履行債務可能為由向一審法院申請重整,一審法院於2018年1月10日作出受理裁定並指定管理人。

胡小華等四人在一審法院裁定受理華瑋公司破產重審後,分別向華瑋公司管理人申報了債權,華瑋公司管理人於2018年10月9日、2018年11月15日分別向胡小華等四人作出《債權核定書》,對胡小華等四人的債權分別進行核定,債權性質均為普通破產債權,胡小華等四人至今未向法院提起債權確認之訴。

現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撤銷《和解協議》,並解除房屋網籤手續。生效判決解除《和解協議》,並解除了網籤備案登記手續。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獨特價值在於保障全體債權人的債權能夠公平受償。實踐中,存在大量破產企業在進入破產程序前進行個別清償的情形,破產企業在已出現破產原因時對個別債權人的清償行為嚴重損害了全體債權人的利益。本案合議庭準確把握《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平等保護債權人的精神,從個別清償行為的構成要件、個別清償行為能否撤銷等層面進行詳細論述並判斷管理人是否有權撤銷,並通過撤銷個別清償行為,將已辦理在債權人名下的多套房屋解除備案登記,納入破產財產進行處置分配,從而保障了全體債權人的利益。


案例五:江蘇森發路燈製造有限公司訴安龍縣財政局、安龍縣人民政府行政處罰及行政複議一案


案情簡介

2018年,安龍縣財政局(以下簡稱縣財政局)發佈採購太陽能路燈招標公告。江蘇森發路燈製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森發路燈公司)作為投標人,其在投標文件中提供了帶有相關產品編號的材料,但該批材料經國家太陽能光伏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認定,其未出具過其中的2種編號材料檢驗報告,另外3種編號材料亦與其出具的同編號檢驗報告內容不一致。據此,縣財政局以森發路燈公司提供虛假材料為由,向森發路燈公司作出處罰決定。森發路燈公司不服,向安龍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政府)申請複議,複議決定維持。森發路燈公司不服,以該處罰決定程序違法和其並未中標為主要理由,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該處罰決定和複議決定。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立法本意,投標人提供虛假材料、弄虛作假謀取中標的行為,無論其最終是否中標或成交,其行為本身已經擾亂了招投標的公正性,均應受到相應處罰。故對森發路燈公司的處罰並無不當。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亦應受法律保護,非經法定事由並經過法定程序不受侵害。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嚴格依法定程序實施。鑑於縣財政局作出的處罰決定存在程序瑕疵,故應確認該處罰決定程序違法,但不撤銷。另,該處罰決定既已違法,縣政府作出複議維持決定顯然錯誤,應予撤銷。

典型意義

在招投標行業中,違規操作、明招暗定、弄虛作假等亂象時有發生,不僅給工程質量帶來極大的隱患,而且嚴重干擾了營商環境。通過本案訴訟,明確了投標人在投標過程中,只要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無論其是否中標或成交,均應受到相應的處罰,這樣才能真正引入公平、公正的競爭機制。此外,依法行政則是優化營商環境的關鍵。通過本案訴訟,明確了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行為不僅要堅持實體合法,也要堅持程序合法,亦有利於發揮行政審判職能,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提升行政機關依法治理能力,為打造法治化的營商環境創造良好條件。


案例九:安順市鋼固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案情簡介

安順市鋼固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系本轄區內較大的房地產企業。2012年以來受市場競爭日趨白熱化、市場房價持續低位、銀行貸款緊縮等因素影響,向民間高息融資甚至違法吸貸,但仍連續虧損、所開發項目形成爛尾,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在被追債的情況下逃往外國,引發了購房戶、拆遷戶、施工方等恐慌,形成定期上訪、群訪等,安順市人民政府每週五進行接訪,在社會上形成了不良影響,給地方政府、經濟帶來了極大的被動。2015年5月在“紅通”令下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回國並向本院申請破產重整。

本院依法裁定受理重整申請後,及時指定管理人並指導其開展清產核資、管理財產等工作。債權申報34.04億元(不含購房戶3500戶),裁定確認151戶金額共計23億元;公司資產價值為24.7億元,且在政府的支持下能夠融資完成未完工程。本院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計劃,終止重整程序;2018年8月起由債務人開始執行重整計劃,由管理人監督重整計劃的實施。至今,在本院的指導下、管理人的監督下,已償還擔保債權約12億元、普通債權約1億元、未完工程已完工、完成了房屋權利證書的辦理、土地出讓金和稅費的交納等重大重整事項。

典型意義

鋼固達房地產公司是本地知名企業,其經營狀況具有風向標的作用,多家房地產企業均在密切關注該公司的重整情況,重整失敗不僅會帶來債權人的恐慌,更會給本地同類行業帶來致命打擊,嚴重影響地方經濟發展。重整計劃在保證國有資產百分之百清償的前提下,著重市場化的判斷,運用有效資產繼續“造血”,完成小額債權的清償和三千多戶房屋的交付,設定“債轉股”的方式,完成大債權人的清償,平衡保護債權人、債務人、出資人、員工等利害關係人的利益,實現社會整體價值最大化,體現現代破產製度救濟的功能。同時,增強了其他企業營商信心,樹立法治才是最好的營商環境的理念。


案例七: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訴

貴州民族酒業(集團)有限公司、貴州廣播電視臺等

侵害商標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簡介

茅臺酒廠將其產品的酒瓶進行創意,並在仁懷市鹽津河大橋旁樹立了《茅臺酒瓶》實物廣告。原告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訴稱被告貴州民族酒業公司在未經授權許可在其生產、銷售的“茅臺鎮原漿酒”中將“茅臺”字樣作為商標標識突出使用,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被告為推介其產品“茅臺鎮原漿酒”,在電視購物廣告視頻中攝製並播放了前述《茅臺酒瓶》畫面,系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廣告內容故意誤導消費者,侵害了原告的知識產權。

遵義中院認為,“茅臺”雖然是原告的註冊商標,但同時也是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的地名,被告在其產品包裝和產品名稱上並未單獨將“茅臺”二字分割開突出使用,被告公司的所在地和產品產地均是茅臺鎮,其在產品上使用“茅臺”二字屬於正當使用。被控侵權產品無論是從構圖、顏色、含義、整體結構都與知名商品“貴州茅臺酒”的包裝裝潢有明顯區別,並不構成近似。涉案的電視購物廣告視頻中使用了《茅臺酒瓶》實物廣告,是為介紹被告產品的產地,對該景觀進行拍攝並進行播放,並未侵犯原告的商標專用權。。《茅臺酒瓶》實物廣告已經成為仁懷市的一個人文景觀景點,被告並未在電視購物視頻中使用原告的名稱,僅對其公司所在地域進行介紹,也未對產品的產地、生產者等作虛假宣傳。

典型意義

本案系同一行業領域內的市場主體之間的知識產權糾紛,保護知名企業的馳名商標知產權益是加強營商法治保障的重要方面,特別是針對本地優勢產業企業在本區域法院的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在程序和實體上均提供高效優質的法律服務,儘可能減少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與負擔。本案從查明的案件事實來看,被告方並無不正當競爭的主觀故意,且在客觀行為上也系正當合理使用地名商標。通過深入分析相關法律適用問題,充分考慮被告方對涉及地名的商標正當合理使用的情形,既注重保護原告的馳名商標專用權,又充分維護髮展中同類企業的合法權益,引導行業良性競爭,真正發揮人民法院司法審判的示範引領作用,切實做到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著力打造公平正義的營商環境。


案例八:湖南千思智造家裝飾有限責任公司訴遵義千思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企業名稱(商號)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05年4月20日,湖南千思智造家裝飾有限責任公司比批准成立,主要從事建築裝飾裝修工程及建築裝飾材料銷售。先後使用“千思”、“千思智造家”、“千思裝飾”字號對外宣傳並拓展業務,期間獲得了“2011長沙晚報最佳性價比裝飾企業6強”、“全國住宅裝飾裝修行業百強企業”等榮譽獎項。2018年10月30日,遵義千思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經批准成立,主要經營範圍為:室內外裝飾工程及建築材料銷售。其在經營過程中向外宣傳為湖南千思智造家裝飾有限責任公司在遵義設立的分公司,2018年11月入駐遵義,至今已有16年豐富的行業經驗”等宣傳。

法院認為,被告作為從事裝飾裝修行業的企業,在同一行業內對原告公司名稱、知名度應當知曉,卻將原告企業字號相同的文字“千思”登記為其企業中的字號,同時,在對外經營宣傳中稱其系原告在遵義設立的分公司,主觀上明顯具有“搭便車”及攀附他人商譽的意圖,足以使相關公眾及市場主體對商品和服務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遵義千思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湖南千思智造家裝飾有限責任公司經濟損失80000元。

典型意義

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的商業道德和法律規定。成立在後的從事相同行業的企業,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業字號並在對外宣傳中進行虛假宣傳,具有“搭便車”及攀附他人商譽的目的,屬於法律所禁止的不正當競爭的行為,損害了市場公平的競爭秩序,依法應受到法律懲處。


案例九:貴州聚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張泉禧、羅孝江、貴州華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一案


案情簡介

張泉禧系華信公司的債權人,由於華信公司未按約還款,張泉禧訴至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銅仁中院)要求華信公司還款,訴中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後華信公司未按約定還款,張泉禧持生效民事調解書向銅仁中院申請強制執行,並將華信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東羅孝江追加為被執行人。銅仁中院裁定追加後,執行過程中,羅孝江與張泉禧達成執行和解,羅孝江承諾用其在聚君公司17%的股權收益償還張泉禧的債務,銅仁中院遂裁定終結執行。後張泉禧以羅孝江未履行協議為由,申請恢復執行,銅仁中院作出(2019)黔06執恢5號執行裁定,凍結、劃撥羅孝江在聚君公司17%股權收益中的230萬元,或查封、扣押相應價值的財物。2019年3月6日,銅仁中院凍結了聚君公司在中國工商銀行的銀行賬戶的銀行存款230萬元。聚君公司不服,向銅仁中院提出執行異議,銅仁中院作出(2019)黔06執異2號執行裁定,駁回聚君公司的異議請求。聚君公司不服該裁定,訴至一審法院,請求確認存款歸其所有,停止對銀行存款的執行。一審法院判決駁回該公司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實際上是直接將協助義務人等同於被執行人,直接凍結了協助執行人的銀行賬戶存款,嚴重妨礙了公司經營,因此二審法院判決確認聚君公司在中國工商銀行賬戶下的230萬元存款歸貴州聚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有,不得執行。

典型意義

本案執行行為誤將公司財產直接等同於股東財產,走入了以下兩個常見誤區,採取了不當的執行措施,妨害了公司的正常經營秩序。誤區一:將股東的享有的股權和公司資產混同。股東和公司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各自以其責任財產對各自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享有股權並不等於股東可以隨意支配公司的財產,更不意味著可以用公司的財產清償股東的債務。誤區二:將公司現金流直接等同於股權收益。股權收益或分紅是在公司盈利的情況下對公司的稅後利潤所作的分配,具有嚴格的前置程序,本案中,執行法院的行為直接將公司的賬戶上存款等同於股權收益,干預了公司的內部管理。二審法院及時糾正了上述錯誤,制止了不當查封行為,最大限度減少不當查封對生產經營帶來的影響,保障企業的正常經營和健康發展,對強化“依法執行”“善意執行”的理念具有重要示範意義。


案例十:中煤盤江重工有限公司訴劉師銀、盤州市銀逢

煤礦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六盤水市盤州市銀逢煤礦是一家年產30萬噸的煤炭生產企業。近年來,因買賣合同、民工工資、民間債務等糾紛,被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支付相應款項,其中,六盤水中院受理的中煤盤江重工有限公司申請執行盤州市銀逢煤礦等一案,申請標的金額就達1800餘萬元。該煤礦除自身原因外,因未履行相關款項給付而時有堵工現象,煤礦曾一度無法正常生產,更無力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六盤水是一座因煤而生、因煤而興的城市,煤礦企業一旦無法正常生產,勢必影響當地就業、稅收,甚至影響到當地社會穩定。為儘量減小對被執行煤礦的影響,為其正常生產創造條件,執行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經再三研究,深思熟慮,決定採取僅查封採礦權的“柔性執法”措施,同時與政府、申請執行人、被執行煤礦、民工代表等協商設立共管賬戶,對煤礦生產收益進行監管,並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生產收益用於維持煤礦正常運轉、支付民工工資、繳納稅款,以及償還法院執行債務和民間借貸債務等。截至2020年3月,銀逢煤礦已累計提取2000餘萬元銷售收入交付執行法院用於償還相關案件所涉債務。

典型意義

因該煤礦涉執行案件多,標的大,加之近年來煤炭市場低迷,所涉案件長期得不到有效執行,嚴重損害申請人合法權益。執行法院通過深入調研,探索創新,認為該煤礦發展前景和企業信譽較好,有挽救可能,積極探索柔性執法手段,在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前提下,貫徹善意執行文明執行理念,以“放水養魚”策略,幫助被執行企業走出困境,逐步恢復“造血功能”,在執行中很好地體現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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