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浦智網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公司股票可能被暫停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證券代碼:002711證券簡稱:*ST歐浦公告編號:2020-033

歐浦智網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公司股票可能被暫停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公司2018年度經審計的淨資產為負值,且公司2018年度財務報告被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1.1條的有關規定,若公司2019年度經審計的淨資產繼續為負值或2019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繼續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深圳證券交易所將自公司2019年年度報告披露之日起,對公司股票實施停牌,並在停牌後15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暫停公司股票上市的決定。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一、公司股票被暫停上市的風險

公司2018年度經審計的淨資產為負值,且公司2018年度財務報告被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第13.2.1條的規定,公司股票已於2019年5月6日起被深圳證券交易所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公司於2020年2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刊登了《2019年度業績快報》,根據公司財務部門初步核算的結果,公司2019年度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為6,383.97萬元,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資產為-246,461.28萬元。根據《上市規則》第14.1.1條的規定,如果公司2019年度經審計的淨資產最終確定為負數,或2019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繼續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深圳證券交易所將自公司2019年年度報告披露之日起,對公司股票實施停牌,並在停牌後15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暫停公司股票上市的決定。

二、公司董事會已經和將要採取的工作措施

公司已採取各項經營措施,積極改變業績狀況,具體措施如下:

1、積極解決債務危機:鑑於公司目前實際情況,銀行借款大部分逾期,且公司目前還存在多宗重大未決訴訟。公司面臨重大債務風險。公司正積極與債權人進行溝通,希望能夠得到債權人諒解,在一定程度上減免公司債務。公司仍在就債務減免與債權人協商當中,鑑於公司債務的複雜情況,截止目前,尚未與相關債權人簽署正式和解協議或者債務減免協議,最終能否達成尚存在不確定性。

2、努力恢復生產:受公司土地房產被查封、債務逾期、銀行賬戶被凍結、訴訟等不利因素影響,公司信用受到影響,公司的經營層面受到了一定的衝擊。公司商貿業務和加工業務已停滯,為提高資產利用率,合理增加資產收益,與加工業務相配套的倉儲業務業已轉為倉租業務,公司將重點做好對公司客戶的溝通工作,維護好新老客戶關係,儘可能消除本次債務危機的影響。

3、全面梳理公司存在訴訟情況:截止目前為止,公司已發現訴訟超過30單,訴訟仲裁案件涉及的訴訟標的金額合計逾人民幣30億元,且不排除未來還存在其他訴訟事項的可能性。公司已就目前掌握到的訴訟資料進行梳理,及時對外披露。聘請律師積極應對公司所涉及到的訴訟,並取得有利於公司的判決,維護公司的合法利益。公司保持跟律師及時、充分的溝通,積極配合律師工作。

4、全面核查公司大額應收款項、其他應收款、短期貸款及預付款項:基於謹慎性原則,公司2018年度對應收款、預付款、短期貸款計提了大量的壞賬準備。公司已聘請律師團隊,在資金有限的情況下爭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相關糾紛,維護公司的合法利益。

5、加強內部控制管理,加強公司規範運作:2018年度,公司在對外擔保、合同審批以及印章管理等方面的內部控制存在缺陷,管理層舞弊、凌駕於控制之上導致內部控制失效,相關控制環節未得到有效運行,公司內部控制各項活動未有效開展。公司管理層已經認識到公司目前存在的重大內控缺陷,公司已進一步完善公司管理制度,加強公司財務管理及印章使用管理,進一步規範用印審批、使用、登記及歸檔流程,規範對外擔保行為,規範資金收支審批流程,進一步加強內部管理和內控體系建設,實現對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和重大事項的規範控制和管理。

6、積極配合證監會立案調查:公司於2019年2月26日接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立案調查通知書(粵證調查通字190046號),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被立案調查。公司積極配合中國證監會的調查工作,希望立案調查能儘快得到立案結論。

三、其他說明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為巨潮資訊網(https://www.cninfo.com.cn)和《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體刊登的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歐浦智網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0年4月9日

證券代碼:002711證券簡稱:*ST歐浦公告編號:2020-031

歐浦智網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廣東證監局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決定的公告

歐浦智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以下簡稱“廣東證監局”)印發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關於對彭國宇、李孝國、蔡偉斌、詹惠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0]39號)(以下簡稱“《監管措施決定書》”),現將《監管措施決定書》的主要內容公告如下:

“彭國宇、李孝國、蔡偉斌、詹惠:

經查,我局發現你們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19年9月24日,你們通過歐浦智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歐浦智網或公司)發佈股份增持公告,披露基於對歐浦智網未來發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內在價值的認可,計劃自2019年9月24日起6個月內增持金額合計不低於400萬元、不超過800萬元的公司股票。2020年3月24日,歐浦智網公告稱,截至公告披露日,你們未增持公司股份。

你們未如期完成增持歐浦智網股票計劃,也未及時、充分披露不能按承諾實施增持計劃的風險信息,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和《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第五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有關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規範信息披露及承諾履行行為,杜絕類似問題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證券代碼:002711證券簡稱:*ST歐浦公告編號:2020-032

歐浦智網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重大訴訟的進展公告

歐浦智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刊登了《重大訴訟公告》(公告編號:2019-030),近日公司收到相關訴訟的進展性文件。現將相關訴訟事項進展情況公告如下:

一、(2019)粵06民初158案件

(一)本案基本情況

公司與許德來關於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具體詳見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刊登的《重大訴訟公告》(公告編號:2019-030)和《關於重大訴訟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2019-044、143、184)和《關於訴訟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2020-005)。

(二)進展情況

本案經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經審理查明:本案中,許德來提供形成於2018年3月29日的兩份《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書》以證明歐浦公司、中基公司同意為陳禮豪、田潔貞的上述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因《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書》系由歐浦公司、中基公司向許德來出具,故可認定許德來與歐浦公司、中基公司據此形成保證合同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根據《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書》的出具時間,當時陳禮豪為歐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中基公司的股東、法定代表人,因此該《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書》應屬於公司為其實際控制人或股東提供擔保的情形,法律明確規定此種情形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即債權人在接受該種擔保時應對公司是否作出了同意為其股東提供擔保的股東會決議進行形式審查,而許德來在庭審調查中確認其未向歐浦公司、中基公司核實過該兩間公司就上述擔保行為是否有作出相應的股東會決議,而本案並無有效證據顯示案涉《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書》確經歐浦公司、中基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通過,故許德來基於案涉《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書》要求歐浦公司、中基公司對陳禮豪、田潔貞在本案中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的依據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歐浦公司、中基公司未經股東會決議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向許德來提供的擔保,應認定為無效。對於保證合同無效,許德來與歐浦公司、中基公司均有過錯。根據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規定,歐浦公司、中基公司對許德來的損失即仲裁裁決確定的陳禮豪、田潔貞的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二分之一的賠償責任。本案債務人陳禮豪、田潔貞為案涉債務提供了物的擔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歐浦公司、中基公司對仲裁裁決第一項確定的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按仲裁裁決第二項執行後的債務餘額承擔二分之一的賠償責任。至於許德來所提訴訟請求超出仲裁裁決認定陳禮豪、田潔貞應負債務的部分,由於本案系保證合同糾紛,而保證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保證責任是主債務的從債務,基於從屬性原則,保證責任的範圍及強度不能超過主債務的範圍及強度,因此,該部分訴求不應作為認定歐浦公司、中基公司承擔責任範圍的依據。許德來要求歐浦公司、中基公司承擔超出主債務限度的利息、違約金及保險擔保費,缺乏法律依據,本院對此不予支持。

另,關於擔保人的追償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千問題的解釋》第九條明確賦予擔保人在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後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應當在判決書主文中明確保證人享有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權利。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保證人歐浦公司、中基公司在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後,有權向陳禮豪、田潔貞追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九條、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缺席判決如下:

1、被告歐浦智網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中基投資有限公司對珠海仲裁委員會珠仲裁字(2018)第238號仲裁裁決第一項確定陳禮豪、田潔貞的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按珠海仲裁委員會珠仲裁字(2018)第238號仲裁裁決第二項執行後的餘額向原告許德來承擔二分之一的賠償責任。被告歐浦智網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中基投資有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向陳禮豪、田潔貞追償;

2、駁回原告許德來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歐浦智網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中基投資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31,80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共1,036,800元(原告許德來已預交),由原告許德來負擔518,400元,由被告歐浦智網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中基投資有限公司共同負擔518,400元。被告歐浦智網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中基投資有限公司負擔部分應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逾期交納的,本院將依法強制執行。原告許德來多預交的案件受理費518,400元,經其書面申請後,由本院予以退還。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二、對公司的影響

本次判決為一審結果,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尚具有不確定性。公司將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並根據訴訟事項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將密切關注和高度重視上述案件,積極參加訴訟,切實維護公司和股東的利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為巨潮資訊網(https://www.cninfo.com.cn)和《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體刊登的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風險。

三、備查文件

1、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2019)粵06民初158號。

本文源自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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