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信他人“造錢”術 十萬現金變“冥幣”


輕信他人“造錢”術 十萬現金變“冥幣”

近日,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盜竊案,被告人楊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數額巨大的財物,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三萬元,責令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99800元,沒收疑似百元假幣等作案工具。
  經審理查明,2019年7月,被告人楊某某在重慶市大足區冒用盧某某身份證進行住宿登記,後在龍水鎮重客隆廣場跳舞結識被害人甲,聲稱自己是“劉某”且會“造錢”術。在交往過程中,二人發展為情人關係,楊某某向甲演示“造錢”並獲得甲信任。
  楊某某對甲謊稱自己需要大量現金來“做錢”,甲於9月21日從郵政儲蓄銀行取出100000元現金,並帶至酒店交與楊某某。
  在“做錢”過程中,楊某某支開甲將真錢調包,且將調包後的錢用白布包裹並告知甲白布裡就是正在做的錢,而後又用塑料袋將白布封好交給甲提回家。為掩人耳目,楊某某還寫了一張借款人為“劉某”的借條交於甲,隨即乘車返回老家並以該款為賭資打牌賭博直至案發。
  甲回家後一直無法聯繫楊某某,於9月26日打開包著錢的白布,發現除了表面有200元真幣外,其餘均為冥幣,遂報警。楊某某於11月5日被抓獲歸案。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綜合被告人楊某某的犯罪事實,具有累犯、坦白、自願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依法作出前述判決結果。
  【法官說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定性為“盜竊罪”?還是“詐騙罪”?盜竊罪是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而詐騙罪是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欺騙行為使得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基於此錯誤認識作出處分財產的行為,繼而行為人取得財產,最終被害人遭受了財產損失。
  在本案中,被告人楊某某雖實施了欺騙行為也使得被害人甲產生錯誤認識,但甲並未基於此錯誤認識作出處分財產的行為,僅僅是將其財物拿給楊某某作為“造錢”的模具使用,且被害人甲始終沒有失去對其財物的控制,楊某某將甲支開秘密“調包”的行為應定性為盜竊。 中國法院網訊 (劉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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