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家中坐
財從天上來
世上竟有這等“掉餡餅”的好事嗎?
案例回顧
2019年7月下旬,被告人陳某章、陳某池兩人商量用廢舊光碟實施詐騙 ,兩人商議好後便開始著手準備,陳某池提供摩托車、陳某章找來小貨車並叫來鄭某雄,以每天200塊的“工資”為條件,讓鄭某雄負責開車。
陳某池叫來黃某強(另案處理)入夥,並事先購買詐騙所需的大量廢舊光碟。準備工作做好之後,陳某章、陳某池等四人從仙遊出發一路尋找作案目標。
他們竄至龍巖市上杭縣,先由陳某池踩點找到張某某經營的廢品收購站,陳某章、黃某強、鄭某雄先到廢品收購,聲稱每片光碟收價1.8元到2元的高價回收廢舊光碟,由於張某某的廢品收購站沒有足夠的廢舊光碟,於是三人離開廢品收購站。
隨後,陳某池找到張某某,並將事先準備好的廢光碟以每張1.3元的價格“低價”賣給張某某,共騙得6722元。之後,因分贓問題,黃某強離開,羅某椿加入,四人用相同手法流竄至連城、將樂詐騙合計8480元。
2019年8月4日凌晨,陳某章等四人被抓獲,並扣押贓款合計4790元。歸案後,四名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經將樂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章、陳某池、羅某椿、鄭某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 ,其中陳某章、陳某池、鄭某雄詐騙數額合計15202元,羅某椿參與詐騙數額合計8480元,數額較大,已構成詐騙罪,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已成立。
陳某章、陳某池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陳某池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羅某椿、鄭某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將樂法院判處被告人陳某章有期徒刑7個月零15天,並處罰金8000元;判處被告人陳某池有期徒刑10個月,並處罰金8000元;判處被告人羅某椿有期徒刑6個月零15日,並處罰金5000元;判處被告人鄭某雄有期徒刑6個月零15日,並處罰金5000元。
法條鏈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對數額較大的認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千元至1萬元以上,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66條規定的“數額較大”。
犯罪分子利用團伙作案,騙取受害人信任,扮演買方和賣方,給受害人造成賺取差價的假象,引誘受害人上當。而受害人也經受不住“賺取差價”的誘惑,輕鬆掉入詐騙分子的圈套,不僅沒有“中間商賺差價”,反而造成更大的財產損失,檢察官在此提醒大家,天上沒有掉餡餅的好事,警惕犯罪分子團伙詐騙!
審核:董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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