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和竹鼠禁止食用?你可提意見!“可食用陸生動物名單”徵求意見

狗和竹鼠禁止食用?你可提意見!“可食用陸生動物名單”徵求意見


4月8日農業農村部在其官網公佈了《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目錄》),《目錄》包括家養的傳統畜禽和特種畜禽共31個種,列入《目錄》的動物,將按照家畜家禽進行管理,可以用於食用等商業利用。而大家關注的竹鼠、狗等均未列入《目錄》。


狗和竹鼠禁止食用?你可提意見!“可食用陸生動物名單”徵求意見

網站截圖


農業農村部關於《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有關規定,我部組織起草了《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徵求意見稿)》。現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2.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農展館南里11號農業農村部種業管理司畜禽種業處(郵編:100125)。

 

3.電話:010-59191471。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0年5月8日。

  

附件:

1.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徵求意見稿)

2.關於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徵求意見稿)的說明

   農業農村部

   2020年4月8日


附件1


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

(徵求意見稿)


本次公佈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所列種為家養畜禽幷包括其雜交後代。

一、傳統畜禽

(一)豬

地方品種,培育品種(含家豬與野豬雜交後代)及配套系,引入品種及配套系。

(二)普通牛、瘤牛、水牛、犛牛、大額牛

地方品種,培育品種及配套系,引入品種及配套系。

(三)綿羊、山羊

地方品種,培育品種及配套系,引入品種及配套系。

(四)馬

地方品種,培育品種,引入品種。

(五)驢

地方品種,培育品種,引入品種。

(六)駱駝

地方品種,培育品種,引入品種。

(七)兔

地方品種,培育品種及配套系,引入品種及配套系。

(八)家禽

雞、鴨、鵝、火雞、鴿、鵪鶉

地方品種,培育品種及配套系,引入品種及配套系。

二、特種畜禽

(一)梅花鹿

地方品種,培育品種,引入品種。

(二)馬鹿

地方品種,培育品種,引入品種。

(三)馴鹿

地方品種,培育品種,引入品種。

(四)羊駝

培育品種,引入品種。

(五)珍珠雞

培育品種,引入品種。

(六)雉雞

地方品種,培育品種,引入品種。

(七)鷓鴣

培育品種,引入品種。

(八)綠頭鴨

培育品種,引入品種。

(九)鴕鳥

培育品種,引入品種。

(十)水貂(非食用)

培育品種,引入品種。

(十一)銀狐(非食用)

培育品種,引入品種。

(十二)藍狐(非食用)

培育品種,引入品種。

(十三)貉(非食用)

地方品種,培育品種,引入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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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關於《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

(徵求意見稿)》的說明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有關規定,我部組織制訂了《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目錄》),現就有關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必要性和依據

《畜牧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畜禽的遺傳資源保護利用、繁殖、飼養、經營、運輸等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所稱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公佈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畜禽”。第十一條規定:“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畜禽遺傳資源的調查工作,發佈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狀況報告,公佈經國務院批准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規定:“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制定並公佈畜禽遺傳資源目錄”。制訂《目錄》,是落實《決定》要求的重要舉措,有利於明確《畜牧法》適用範圍,對於規範畜牧業監督管理工作,正確處理好資源保護利用與產業發展的關係,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二、制訂過程和主要內容

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發佈後,我部在兩次全國性畜禽遺傳資源調查和摸清遺傳資源家底基礎上,加快了《目錄》制訂工作,徵求了36箇中央部門、31個省級人民政府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意見,召開專題座談會,聽取相關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產業界等專家學者的意見,不斷修改完善,形成《目錄》。《目錄》包括家養的傳統畜禽和特種畜禽共31個種,基本實現了家養畜禽應列盡列。

(一)傳統畜禽18種。豬、普通牛、瘤牛、水牛、犛牛、大額牛、綿羊、山羊、馬、驢、駱駝、兔、雞、鴨、鵝、火雞、鴿、鵪鶉等。

(二)特種畜禽13種。梅花鹿、馬鹿、馴鹿、羊駝、珍珠雞、雉雞、鷓鴣、綠頭鴨、鴕鳥、水貂、銀狐、藍狐、貉等。

三、關於幾個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目錄》制訂的原則。畜禽是指經過人類長期馴化和選育而成的家養動物,具有一定群體規模和用於農業生產的品種,種群可在人工飼養條件下繁衍,與野生種群有本質區別,為人類提供肉、蛋、奶、毛皮、纖維、藥材等產品,或滿足役用、運動等需要。其中哺乳綱的為家畜,鳥綱的為家禽。在《目錄》制訂過程中,立足我國畜禽養殖實際,嚴格掌握以下四個原則。

一是堅持科學,列入《目錄》的畜禽必須經過長期人工飼養馴化,有穩定的人工選擇經濟性狀;二是突出安全,優先保障食品安全、公共衛生安全、生態安全;三是尊重民族習慣,考慮多民族生產生活需要和傳統文化等因素;四是與國際接軌,參照國際通行做法和國際慣例等。

(二)關於特種畜禽。本《目錄》列入的特種畜禽,是指除傳統畜禽以外的畜禽,主要有:梅花鹿,其養殖歷史悠久,已經形成完善的產業體系;馬鹿,其在新疆、甘肅、寧夏和內蒙古等西部少數民族地區有傳統飼養習慣;馴鹿,主要分佈在內蒙古根河市及其周邊地區,是鄂溫克族重要的生產生活資料;羊駝,為引入品種,馴養歷史悠久,用途多樣;珍珠雞、雉雞、鷓鴣、綠頭鴨、鴕鳥(包括非洲鴕鳥、美洲鴕鳥、澳洲鴕鳥(鴯鶓))等,多為國外引進品種,養殖技術成熟;水貂、銀狐、藍狐、貉等毛皮動物,我國已經培育出適宜家養的品種,主要用於毛皮加工和產品出口,非食用。

(三)關於《目錄》畜禽“種”與品種的關係。《目錄》中所列31種畜禽隸屬於動物分類學中“種”範疇,類型相對固定。在“種”的基礎上經過長期人工選育和改良,形成遺傳性狀相對穩定,生產性能不同的品種,品種數量隨著育種創新、國外引進不斷變化。畜禽品種要經過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審定、鑑定,包括地方品種、培育品種和引進品種。

(四)關於《目錄》畜禽與陸生野生動物的關係。《目錄》是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配套目錄,也是《畜牧法》明確要求制訂的配套目錄,有明確的法律邊界和嚴格的科學邊界。列入《目錄》的畜禽,適用《畜牧法》,由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管理。《目錄》所列物種的野外種群,以及《目錄》之外的陸生野生動物,適用《野生動物保護法》,由林業和草原部門管理。

(五)關於狗。隨著人類文明進步和公眾對動物保護的關注及偏愛,狗已從傳統家畜“特化”為伴侶動物,國際上普遍不作為畜禽,我國不宜列入畜禽管理。

本《目錄》由農業農村部負責解釋。在《目錄》實施過程中,確有需要調整的,由農業農村部根據實際情況,經認真評估論證報國務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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