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海南事業單位公共基礎知識:過錯原則

在備考中,民法裡的“侵權責任”這一章經常把同學們弄的頭暈腦脹,尤其是無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原則,聽起來就像是一串繞口令。今天我們就用生活中大家非常關注的一個民事案例來幫大家輕鬆地解決這個問題。

在中國的人情網中,把大家緊密聯繫在一起的無疑就是酒桌,但不良的勸酒風氣愈演愈烈,導致頻頻出現“某男子倒在酒桌當場死亡”之類的新聞,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我們都會情不自禁地想,誰來賠償?從賠償這個字眼能看出,該男子的生命權受到侵害,那侵權人是誰?讓我們一起以民事侵權的角度看一看:

首先,喝酒的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對過量飲酒可能造成的危險後果應當有足夠清醒的認識。而聚會中,其他飲酒者與死者之間僅是情誼關係,彼此之間沒有法律關係,即飲酒者之間沒有法律義務勸誡其不要喝酒,不構成不作為的侵權。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其他飲酒者無需對死者承擔法律上的侵權責任。

但是,若在酒桌上,飲酒者存在以下幾種作為的侵權行為,則要按照我們的過錯原則(即誰有錯誰負責)來承擔賠償責任:

1、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勸酒人應當對飲酒人酒量和承受能力做出符合常理的必要判斷,並給予飲酒人必要勸阻的注意義務,如果沒有盡到注意義務,造成飲酒人傷亡的,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組織者、勸酒者、同飲者、勸酒者均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但主要責任由受害人自己承擔,比例約為60%-70%。組織者、同飲者、勸酒者承擔次要責任,為30%—40%。

2、勸未成年人飲酒導致嚴重後果,如飲酒者8—18歲,其導致的後果,勸酒者要承擔次要或同等的結果。如果飲酒者8歲以下,勸酒者承擔主要或者全部的責任。

3、飲酒者原來就患有疾病,酒後誘發身亡。道理同第一種情況,勸酒者承擔次要責任。但如明知對方身患疾病不能飲酒,仍再三勸酒,勸酒者的過錯加深,需承擔同等責任。這就是按照我們的過錯原則,有多大錯負多少責!

4、酒後進行駕車、游泳、劇烈運動未加以勸阻的。如果沒有盡到勸阻義務,仍然承擔次要責任。盡到“勸阻義務”,例如明知對方要開車,就不能默許對方飲酒;明知對方喝了酒,就要阻止對方不開車,找代駕或送其回家直至交付其同住家屬。

5、沒有把醉酒者安全送達,如把對方送到小區門口,在上樓過程中摔傷。因為之前的勸酒行為使得對方處於危險狀況,所以勸酒者應當承擔妥善安置和救助醉酒者的義務,如果撒手不管,則構成不作為的違法行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於造成的損害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綜上,我們能看到在侵權責任的世界裡,一般你不犯錯你就不負責,你犯多大的錯就負多大的責。所以,我們在酒桌上也不要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如果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應該給與必要的照顧。否則,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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