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國省考中關於違紀違規報考人員處理

國家公務員考試

1. 哪些行為記入公務員錄用考試誠信檔案?

考生有違紀違規和其他不誠信行為的,記入公務員錄用考試誠信檔案庫,作為公務員錄用考察的一項重要參考。


2. 對違紀違規行為將如何處理?

在本次招考中,考生有違反報考規則和管理規定行為的,將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或者考試機構按照管理權限採取糾正、批評教育、答卷不予評閱、當科考試成績為零分、終止錄用程序等方式進行現場處置或者事後處置。


考生有隱瞞真實信息、弄虛作假、考試作弊、擾亂考試秩序等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情節較輕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考試成績無效、取消資格等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5年內限制報考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終身限制報考的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上述情況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或者考試機構將視情向考生所在單位(學校)通報。


3. 《刑法》對於考試作弊有哪些規定?

《刑法修正案(九)》在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作出了具體解釋,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考生和其他人員違反《刑法修正案(九)》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 對雷同答卷如何處理?

在閱卷過程中發現報考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並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視為違反了報考規則和管理規定,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按照當科考試成績為零分進行事後處置。報考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並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按照違反錄用紀律行為嚴肅處理。


科普!國省考中關於違紀違規報考人員處理


甘肅省公務員

(一)報考人員有違紀違規和其他不誠信行為的,記入公務員錄用考試誠信檔案庫,作為公務員錄用考察的一項重要內容。

(二)在本次考錄中,報考人員有違紀違規行為的,按照《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人社部第30號令),根據具體情節,分別給予取消報考(考試)資格、考試成績無效、不予(取消)錄用等相應處理。其中,違紀違規情節嚴重和特別嚴重的,由設區市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和處理。公務員主管部門或人事考試機構將視情況向報考人員所在單位(學校)進行通報。

(三)《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報考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有上述情形並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在閱卷過程中發現報考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並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給予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報考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並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況按照《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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