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签订施工合同的这十二要点,工程才能赚到钱

(一)施工合同无效的影响因素

施工单位应避免签订无效施工合同,以预防因合同无效产生风险,应重点关注以下情形:

1、项目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行政审批手续?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施工合同无效。

2、工程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是否进行了招投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未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施工单位,施工合同无效。

3、是否存在中标无效的情形?

中标无效而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4、承包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资质等级是否合格?

借用资质或违反资质等级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5、是否存在转包、挂靠情形?

转包、挂靠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6、是否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形?

违法分包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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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投标

首先,施工企业一定要明白招投标的法律意义。工程建设领域一般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国家通过招投标程序来规范和管理建筑市场。虽然现在很多招投标程序流于形式,但是施工企业应该意识到,正是这样的现状才给了施工企业很大的操作空间,来通过招投标程序挖掘利益。即使所有人都不重视招投标,但法律是按照招投标的程序来确定双方合同内容的,只要施工企业按照招投标程序中标,就可以按照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进行合同谈判,从而促成有利于自己的合同条件。

其次,施工企业要重视《投标文件》的法律地位。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文件》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所以《投标文件》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施工企业可以在《投标文件》中争取到很多合同利益。但是施工企业为了中标,往往过分注重围绕评标分响应合同条件,而忽略在《投标文件》中积极植入对自己有利的合同条件,争取合同利益,这是施工企业应注意的重要问题

再次,施工企业要科学编制投标预算。在投标报价时,一定对项目利润进行科学分析,摒弃算大帐的理念,加强过程管理和成本控制,学会利用建设单位产生的漏洞进行投标报价,综合利用好投标报价技巧。

最后,施工企业要善于利用法律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学会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包括投标人条件、投标人业绩、评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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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条款是建设施工合同中最核心、最重要的条款,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80%的是造价纠纷,这就需要我们对合同价款的约定引起足够的重视,施工企业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施工企业应清楚不同的合同价款方式的结算方式和法律意义。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则在固定总价的基础上只调整签证和变更部分计入总价作为最终结算价款,工程量不予调整;若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不变,工程量按时调整,加上签证和变更部分,作为最终结算价款;若采用定额计价合同,则据实结算工程量,根据约定的定额计算工程总造价,按规定计取定额规定的系数。

施工企业要合法合理约定价款,避免黑白合同。若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且经过了合法的招投标程序,则签约合同价即是投标价、中标价,不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改变中标价及结算方式,以免形成黑白合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在约定合同价款时,要注意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应在合法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的约定相应的价格。

施工企业应该明白不同的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风险分配是不同的,主要体现在工作内容风险、工程量风险、单价风险等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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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包范围

施工合同最核心的两个问题,就是明确承包人要“干多少活”和发包人要”付多少钱”,工程承包范围就是要解决承包人“干多少活”的问题。在明确承包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时,应尽可能将其细化明确,一般可写到分部、子分部工程,对于需要进一步细化的内容,可详细列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工程经过招投标程序,承包范围应根据招投标文件填写,以免产生争议。

如果条件允许,应约定本合同承包范围之外的哪些专业工程由发包人另行发包或由发包人指定分包,同时约定承包人向专业工程分包人提供的服务内容及费用,这有利于承包人进行总包管理,防止施工过程中产生争议或相互扯皮,从而影响工程的总体进度。

最后,若分包单位或交叉施工较多,则约定承包范围时要注意明确施工界限,包括垂直施工界限、横向施工界限以及各承包商之间的界限,以免相互扯皮,产生争议。

(五)工期

工期一般与建设方的整体规划密切相关,牵一发而动全身,建设单位为了督促施工企业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建设,一般会约定较重的违约责任,所以施工企业一定要转变观念,重视合同工期问题。

首先,施工企业应预测可能的实际开工日期,并将该开工日期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不可随意约定开工日期。施工企业要明白,若就开工日期产生争议,当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开工报告载明开工日期、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开工日期均不相同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以监理单位确认的开工报告中载明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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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施工企业应科学编制施工组织计划,合理计算计划竣工日期及工期总日历天数,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施工企业应注意,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且这里的天数为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实践中真正的施工时间并不包括春节等节假日,所以承包人须注意节假日时间的长短,以免工期过短。

再次,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应确定合理的工期,如果建设单位要求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费用,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30%。超过30%的,视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理。

最后,双方应明确约定工期延误、工期顺延的情形,详细约定进行工期索赔的程序。明确双方关于工期的权利和义务,在发生工期方面的事实时,施工企业可以有所依据的维护自己的应得利益。

(六)工程质量

“每一根钢筋都充满着法律”,质量合格是取得合同价款的前提,工程质量问题就是法律问题和造价问题。《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表明,只要承包人建设的工程质量合格,即使其签订了一份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同样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获得工程价款;若承包人所承包的工程建设质量不合格,发包人就有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所以施工企业应重视质量约定问题。

首先,最基本的约定就是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双方也可以做出其他约定,如取得“鲁班杯”“钱江杯”等。

其次,若约定了具体的质量标准,那么该约定对双方就具有约束力,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到工程的实际情况,以及承发包双方的真实意愿,进行填写,一般可以考虑填写为“合格,力争取得XX奖”。如果约定取得XX奖,一旦承包人无法取得,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后,施工企业应注意,备案不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标准,而是业主召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后,向建设行政主管机关进行备案,属行政机关的事后备案。

(七)合同文件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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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工程虽然进行了招投标程序,但大多流于形式,在确定中标人后,随便填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便进行备案,导致前后矛盾或冲突,这时就需要借助合同文件的构成及顺序来确定条文的适用问题。施工企业应认真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避免合同前后矛盾,并合理确定文件的构成及先后顺序,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施工企业应该明白构成施工合同的全部文件及相应的意义,包括合同协议书(包括合同履行过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和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标准、规范与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报价书(预算书)。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为:合同协议书是合同文件的总纲,中标通知书是发包人的承诺,投标书是承包人的要约,要约和承诺属于合同签订程序,合同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及图纸规定了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所做的标准,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报价单规定了工程做完以后如何结算付款的问题。

第二,正确理解“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含义。该款属兜底条款,即只要是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为合同文件,以此理解,所有与合同有关的诸如施工组织设计、双方确认的进度计划、款项支付表、洽商变更文件均应作为合同文件。由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资料较多,到底属于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就很容易产生争议。所以建议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另行作出约定,明确哪些属合同文件(比如施工组织设计),哪些不属于合同文件(比如进度计划)。

第三,在专用条款及其附件签字或盖章。施工合同通常装订成册,当事人往往只在协议书或工程质量保修书上签字或盖章,在专用条款及附件上一般不签字或盖章。这就会产生一个问题,没有签字或盖章的专用条款及附件是否对双方有约束力?为免争议,建议双方在合同文本签署时在专用条款及附件上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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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施工企业一般应根据自己的合同条件和合同利益科学约定文件的排列顺序,以免前后矛盾时适用对自己不利的合同文件。而且对于同一内容的约定,当事人最好能在同一文件中加以规定,避免同一内容散见于不同文件,而产生约定或理解上的不一致。

(八)工程进度款支付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管理在工程合同管理中具有重要地位,在工程施工领域,施工垫资已成为常态,施工企业承担着较大的资金压力,而约定科学合理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资金压力,合同当事人均需引起重视。

首先应科学确定付款节点。施工企业应根据自己的资金情况与建设单位进行谈判,从而确定科学的工程进度款节点。对于施工企业来说,工程进度款节点越紧凑详细,越能缓解施工企业的资金压力。

其次应细化支付流程。施工企业应和建设单位细化进度款的支付流程,按照通用条款约定,工程量应按月进行计量,而工程进度款应按月进行支付,所以施工企业可以和建设单位约定详细约定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审核、修正及支付流程。

最后应约定违约责任。在实践中,发包人往往不全额支付应付的进度款,而是约定根据已完工程价款(工程量)的一定比例予以支付,这其实对施工企业十分不利,而且特别容易在工程完工后产生工程款结算纠纷,对此,施工企业可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九)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是证明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重要程序,是确定工期的关键,直接关系到承包人是否能够获得工程价款,而且在现实中普遍存在建设单位拖延竣工验收的情况,施工企业更应在合同中科学约定竣工验收问题,具体包括:

首先,详细约定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竣工验收启动、具体验收程序,双方可以在在专用条款或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竣工验收的程序,以免双方不提交验收报告或者拒绝竣工验收时产生争议。

其次,在补充条款中约定确定竣工日期的标准。竣工日期、工程的移交和接收与工期直接相关,最终反映为是否产生工期索赔,应注意当双方对竣工日期发生争议时,在法律的范围内确定竣工日期的标准:首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其次,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最后,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最后,明确约定发包人拖延竣工验收一定天数则视为竣工验收合格;同时约定若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工程时,应当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并约定详细的数额或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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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工程款结算

房地产形势时起时落,建设单位的资金问题也时好时坏,很多建设单位在工程完毕后无钱支付工程款,或者为了恶意拖欠工程款,而采用拖延结算的方法,一拖就是好几年,很多施工企业竟这样被活活拖死,实践中工程结算也经常发生争议,所以施工企业应详细约定结算问题,对建设单位形成威慑。

首先,应明确结算程序,可以合同专用条款或补充条款中详细约定,包括竣工结算申请、竣工结算审核、结算定案等。一般可约定先由承包人提交结算书,建设方对该结算书进行审核,然后将审核结果反馈给施工方,施工方就审核结果提出异议并进行协商谈判,最后达成一致后定案签认。

其次,要约定施工企业通过一定的送达方式将结算书等送给建设单位,即视为送达(比如邮箱、邮寄、公证等)。

最后,应明确建设单位不接收结算书及拖延结算一定天数后,视为认可施工企业提交的结算书数额,并从认可之日起开始承担延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并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详细的计算方法。

(十一)争议解决途径

1、了解工程争议评审制度

工程争议评审制度在国外运用广泛,但是在国内还只是理论阶段,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该制度引进,证明国内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制度由规则进入到实践阶段,是以后工程争议处理的趋势。

2、诉讼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从而排除了协议管辖。

3、仲裁管辖

仲裁的管辖约定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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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违约责任

“没有责任的义务等于没有义务”,违约责任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督促双方按照合同履行最重要的条款,详细约定违约责任,双方才会对合同有所顾忌,履行合同也就不再仅仅依靠双方的协议精神和诚实信用,而是依靠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同时,当双方产生争议的时候,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双方应在合同中详细约定各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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