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縣院監督立案的鄭立興、鄭立慶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一審宣判

近日,嘉祥縣人民檢察院監督立案的鄭立興、鄭立慶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經嘉祥縣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做出一審判決:
被告人鄭立興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九百萬元。
被告人鄭立慶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罰金人民幣一百一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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