趕快舉報這個人,你將有可能最高獲獎賞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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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康國廠因未履行生效判決書確定的賠償款125626.2元,被樂清市人民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其戶籍所在地為河南省太康縣高朗鄉滑莊行政村呂營村。歡迎社會公眾向執行法院提供其行蹤和財產線索,並對有高消費、轉移或隱匿財產、規避執行等行為進行舉報。

凡舉報被執行人康國廠及其財產線索的,一經查實,按實際執行到位金額的20%予以獎賞。

聯繫舉報電話: 0577-61607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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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案號:(2012)溫樂執民字第491號

立案時間: 2012年2月28日

失信被執行人姓名: 康國廠

年齡: 42歲

性別: 男

身份證號碼: 412724197610318091

執行法院: 浙江樂清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2012)溫樂少刑初字第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賠償王青忠125626.2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 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逃避債務隱匿行蹤

戶籍所在地: 河南省太康縣高朗鄉滑莊行政村呂營村

案件詳情:2010年10月25日下午,康國廠酒後駕駛無牌(套用豫PA1795號牌)轎車載帶王青忠從樂清市北白象鎮陡門村駛往北白象鎮城區方向。當日下午14時20分許,途經該鎮嶺西村法博羅丹褲業公司門口路段,行駛中車輛偏向道路左側,與對向由劉益波駕駛的浙JUD942號輕型普通貨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及王青忠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樂清市公安局法醫鑑定,王青忠的損傷程度為重傷。經樂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康國廠負事故全部責任,劉益波、王青忠不負事故責任。王青忠因交通事故受傷後,在樂清市第三人民醫院接受治療,住院58天,支出住院醫療費37321.46元,其他醫療費用2483元。經浙江法會司法鑑定所鑑定,王青忠脾破裂切除構成八級傷殘,胃破裂修補構成十級傷殘,誤工期為20周,護理期限為8周,營養期限為10周。為明確傷殘等級和誤工、護理及營養等期限,王青忠支付了鑑定費1840元。事故發生後,被告人康國廠已經支付王青忠治療費用6000元。

法院判決:一、被告人康國廠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二、被告人康國廠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青忠醫療費39307元、誤工費11200元、護理費4640元、交通費300元、營養費2000元、殘疾賠償金72339.20元、鑑定費1840元,合計131826.20元,扣除已付的6000元,尚需支付125626.20元。

聯繫舉報電話:0577-61607116 聯繫人: 葉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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