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卖场布局规划管理制度

超市卖场布局规划管理制度

1.目的

以利润及便利消费者为导向,体现公司经营定位,规范卖场布局管理,实现卖场每一寸空间的价值最大化,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超市所有门店的布局及陈列。

3.术语或缩略语

3.1 布局规划:

(1)开业前期:新开门店整体店面的规划,包括外租区及卖场各经营区经营面积的划分,各部组商品布局位置的划分。

(2)营业期:根据营运需要,对外租或卖场的品类结构或陈列位置进行重新调整。

3.2 重大品类结构调整:主要指各门店跨部门的品类结构或位置调整。跨部门是指食品、非食、生鲜部门之间通过经营面积增减进行的调整。

3.3 一般品类结构调整:主要是指一个部门内的各部组间进行的商品结构或陈列位置的调整。

4.职责

4.1 开店部

将完整的卖场平面图提供给运营管理部,图上对于各种设施的分布需有明确的标识。

4.2 运营管理部

(1)将确认后的卖场平面图提供给门店店长。对门店提报的开业前期的布局规划及营业后布局调整进行审核。

(2)根据外租区的布局规划,进行招商方案的制定及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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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门店:

(1)由店长组织门店各部门进行开店前期布局规划的调研及确认工作,将布局规划方案进行流程提报,经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2)营运中,根据运营需要进行的布局调整,由店长室负责将调整方案进行提报,经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3)根据审批通过后的布局方案,进行商品小分类的规划、提报及落位工作。

5. 布局规划总体原则

(1)突显经营特色

根据各门店目标顾客的习惯及特点,将吸引目标顾客的经营特色突出显示。

(2)以顾客为核心,科学进行布局设计

依据商圈内消费者购物习惯,科学的对主副通道、卖场环境进行规划设计,为顾客打造舒适的购物环境。同时,避免陈列盲点及死角,将卖场的每一寸空间都充分有效的利用。

(3)提高效率,增长效益

在布局上,充分利用建筑原来的特点,科学进行规划,使进、销、存、运各个环节能够紧密配合,节约劳动时间,降低劳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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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布局规划的内容

6.1 外租区

(1)外租区是门店经营的一部分,也是效益来源的一部分。前期对于外租区及卖场面积的规划,根据开店部前期选址调研数据进行初步测算,进行划分。

(2)外租区的品牌布局规划

运营管理部根据开店部前期调研结果,结合门店周边环境,进行外租区整体招商方案的制定,报领导班子审核,商品经营产业集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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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超市卖场布局规划

(1)出入口的规划

出入口选择应依据行人流动路线,要以人流量、目光辐射取向为基础,把门设置在行人最多,路径最顺畅,最引人注目的地方。对于一些开设在楼上或地下室的连锁店,入口需设立醒目而有特色的标志。

(2)通道规划

顾客流动的主线是主通道,顾客流动的副线是副通道。主副通道的区分是根据商品的布局及陈列设计安排的。

通道的走向设计和宽度设置根据门店规模、预计客流、商品品种、性质等来确定,既要使通道畅通,又要考虑空间使用的经济型,但前提是任何设计都要考虑到符合安全生产规定。

(3)卖场与后场衔接的设计

从后场到卖场的商品补给线路要选择最短的距离。后场与卖场的衔接路线要平整,落差要以缓坡连接,以保证商品补给的平稳、顺畅。

(4)卖场经营品类规划

开业前期,门店应组织营运部门进行周边竞争对手的全品项市调工作,此项市调以竞争对手经营品类、品牌为主,价格信息为辅,掌握竞争对手的品类/品牌规划。

门店结合开店部前期消费者消费需求及竞争对手的品类/品牌规划,制定出本门店商品规划,包含部门划分、部组划分、部组品牌及商品数量的规划,报总部运营管理部、主管副总进行审核,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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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布局调整

7.1 外租区布局调整

7.1.1 经营品类布局调整

从经营角度出发进行的品类布局调整,需将品类调整计划进行上报,经运营管理部、主管副总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执行。

7.1.2 面积调整

在调整过程中,面积发生变化。

(1)营业面积增减5‰以下,经运营管理部、主管副总、总经理审核后,由商品经营产业集团进行审批。

(2)营业面积增减5‰以上,经运营管理部、主管副总、总经理、产业集团运营管理部、产业总裁审核后,由控股集团经营管理部,主管经营副总裁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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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卖场布局调整

7.2.1 重大品类结构布局调整

涉及重大品类布局调整的,门店需将调整方案进行上报,经运营管理部、主管副总审核,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7.2.1 一般品类结构布局调整

门店将调整方案进行上报,经运营管理部审核,主管副总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8.罚则

8.1 未按招商方案进行招商,且未进行审批,导致与整体规划不符的,扣店长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报领导班子研讨后进行处理。

8.2 私自进行布局调整,未进行上报的门店,扣调整区域经营部门经理100元,店长200元罚款。

9. 附则

9.1 本制度由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9.2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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