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人隱瞞特許經營資源構成欺詐時,被特許人可以撤銷合同

【案情回顧】

2018年1月初,張某與上海xxx有限公司簽訂《關於 xxx品牌課程項目合作協議》,約定由上海xxx有限公司授權張某在開展合作項目中使用該公司的xxx商標等經營資源;由上海xxx大學對張某指派的合作項目負責人進行培訓並頒發結業證;營運教材由上海xxx有限公司提供,價格為218000元,保證金為20000元;協議期限內,以張某招收學員收取的學費的8%作為服務費交由上海xxx有限公司。同日,雙方又另行簽訂關於xxx 品牌課程物料清單,該清單載明瞭物料名稱及數量,並載明“配送20門課件PPT及講師手冊印刷版各五套、配送學員手冊根據報名學員數量配送”。

在上述協議簽署後,張某起初轉賬給付上海xxx有限公司人民幣50000元,並在此後陸續轉賬給付上海xxx有限公司款項。上海xxx有限公司共計收到張某款項人民幣238000元。後張某發現上海xxx有限公司並不具備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規定的“兩店一年”的條件,屬欺詐行為並要求該公司返還相應款項,但上海xxx有限公司卻認為,雙方簽訂的協議並非特許經營合同而是合作協議,雖不滿足“兩店一年”條件但不構成欺詐。因協商未果,後張某訴至法院,提出兩項訴訟請求:1、撤銷雙方簽署《關於 xxx品牌課程項目合作協議》2、上海xxx有限公司向張某返還合同價款人民幣218000元及保證金人民幣20000元。

特許人隱瞞特許經營資源構成欺詐時,被特許人可以撤銷合同

【一審判決結果】

本院認為,根據合同約定,上海xxx有限公司授權張某使用其品牌、商標等經營資源,雙方建立特許經營合同關係,本院對上海xxx有限公司辯稱雙方不屬於特許經營合同關係的辯稱意見不予採納。審理中,上海xxx有限公司承認在與張某簽約時其並不滿足“兩店一年”的特許人應當具備的條件且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在簽約時已將該情況告知張某,鑑於該情況對張某決定是否簽約存在重大影響,故本院對張某認為上海xxx有限公司構成欺詐的意見予以採納,對張某要求撤銷合同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合同撤銷後,上海xxx有限公司應將收取張某的款項返還張某,因上海xxx有限公司已對張某進行了培訓,且雙方均認可了培訓費用,本院確定上海xxx有限公司應返還張某228000元。上海xxx有限公司稱其已將物料交付張某,對此,張某予以否認,因物料清單僅載明物料名稱及數量,並未反映物料已實際交付,結合雙方於2018年1月初簽訂的關於xxx品牌課程物料清單以及張某最早付款至上海xxx有限公司的時間,在未收到款項的情況下上海xxx有限公司即交付物料有悖常理且無其他證據證明,本院對上海xxx有限公司此陳述不予採信。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撤銷張某與上海xxx有限公司簽署《關於 xxx品牌課程項目合作協議》;二、上海xxx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張某人民幣228000元。

特許人隱瞞特許經營資源構成欺詐時,被特許人可以撤銷合同

【律師觀點】

上述案例是關於特許經營合同被依法撤銷情形。在合同簽訂過程時,由於雙方信息不對稱,特許人常常會隱瞞其經營資源等相關事實,未對特許經營資源進行全面信息披露,從而導致被特許人因受騙而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根據法律相關規定可知,在合同簽訂時,如因特許人隱瞞其對經營資源無處分權或權屬不清的事實,其行為構成欺詐的,被特許人可以請求撤銷合同。對於特許人的經營資源在合同履行期間,因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的,被特許人亦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以上根據真實案例改編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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