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檢微視|以案釋法——暴力毆打行駛中公交車駕駛員 定罪不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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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候鳥老人安享晚年來過冬,卻因購票口角爭端,怒踹行駛中的公交司機,危害社會公共安全。

公交車駕駛員王某駕駛26路公交車至某站點時,被告人張某等5名乘客上車,張某等人上車後車輛繼續行駛。車輛行駛途中,因購票之事張某與司機王某發生口角,張某突然起身離開座位不顧他人阻攔用腳踢踹了正在駕駛車輛的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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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被踢後為避讓對向來車,緊急採取制動措施,致使部分乘客倒地,車輛也受到刮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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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報警後,公安幹警趕到現場將張某抓獲並予以拘留。案件發生後,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對張某作出批准逮捕決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張某提起公訴。最終,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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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說法

針對毆打公交司機案件201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印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其中明確規定:對於乘客毆打司機、搶奪方向盤等行為,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即使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一般也不得適用緩刑。

張某無視國家法規,在行駛中的公交車上使用暴力毆打駕駛員,危及車輛安全行駛並致車輛部分損壞,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依法予以懲處,最終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3年。

檢察官提醒

公共安全無小事,公交車是公共交通工具,車上有乘客,路面有其他車輛和行人,司機和乘客的任何不理智行為都可能置公眾於危險之中。檢察官提醒,司乘雙方應該多一些理解與包容,一時的衝動,可能會危及一車人的安危。一站錯過容易挽回,一生錯過無法追悔。

視頻 | 趙麗娜

審核 | 趙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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