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不能是非不分點贊北京法院判決不和稀泥國人守法


不受“死者為大”觀念干擾,法院判決“不和稀泥”。依法審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不能用感性的情感作為審判的依據。

依法審理。曾備受關注的“冰面遛狗溺亡索賠案”

2017年1月,一男子在北京市豐臺區永定河冰面遛狗時不慎落水溺亡,家屬將北京市水務局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62萬元。北京豐臺法院最終駁回了家屬全部訴訟請求。這一判決也得到了二審法院的支持。

法院判決乾脆利落,不和稀泥。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該男子溺亡地點不屬於公共場所,河道管理部門不負有侵權責任法所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法院還指出:該男子意外溺亡,造成其父母老年喪子、女兒年幼喪父,其家庭境遇令人同情,但賠償的責任方是否構成侵權需要法律進行嚴格界定及證據支持,不能以情感或結果責任主義為導向。


出現守法者為小惡買單的和稀泥式判決,無非兩個原因:一是念及違法者已因小惡身亡,判決無過錯方在能力範圍內“背個鍋”,這種啞巴虧吃了也就吃了,有幾個人會較真?二是法院和法官面對信訪考核的壓力,擔心亡者家屬可能鬧訪,判決時有所妥協,以便息訴罷訪。


和稀泥式判決,能換來一時的“風平浪靜”,但隱藏著的“暗流湧動”不容忽視。這樣看似皆大歡喜的判決,不啻為一枚“毒樹之果”——它向全社會傳遞了混亂甚至錯誤的價值導向:因為“死者為大”的人之常情,違法行為可以逃避追責甚至得到補償。這樣的判決是對守法者的不公,更是對不守法者、破壞秩序者的變相鼓勵。

司法判決是以法律的名義向全社會宣示我們支持什麼、反對什麼。這種通過法律程序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價值判斷,比任何空洞的說教都更有社會教化力。法院理應旗幟鮮明地釐清是非,避免和稀泥式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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