鮑某某涉嫌性侵案:監護薄弱是不可忽視的因素

近日,鮑某某涉嫌性侵“養女”案引起網民的廣泛關注,在網絡持續發酵,其曝光內容也不斷地挑戰著普通人的認知,也引起了多部門對此事的重視。最高檢發佈消息稱,已與公安部聯合派員赴山東督導該案辦理,其後北京司法局開始介入調查鮑某某。筆者希望儘早查清本案的事實真相,懲處違法犯罪的行為,還未成年人一片淨土。


鮑某某涉嫌性侵案:監護薄弱是不可忽視的因素

最高檢通報

根據目前所曝光的信息,筆者認為,在本案中監護薄弱或是引發本案不可忽視的因素之一,具體來說,各方未能認識到未成年人合法監護的重要性,或許也間接縱容了鮑某某的行為長達四年之久。為此,筆者圍繞“監護制度”,對本案提出疑問並分析:鮑某某為何能與被害人共同生活四年之久?

一、鮑某某與被害人是否存在合法收養關係?

被害人蘭兒(化名)出生於2002年,用她母親的話來講是從小容易磕磕碰碰,擔心女兒身上會有災禍。聽人說如果找人領養,可以沖掉災禍,於是經人介紹,於2015年9月,在南京認識了從北京來的鮑某某。鮑某某,出生於1972年,單身,長得一表人才又是企業高管,學識淵博,熱情大方,很快取得了這對母女的信任,母親同意鮑某某領養蘭兒,於是2015年11月蘭兒跟隨鮑某明來到了北京。據報道,此時,蘭兒剛滿14週歲(一說不滿14週歲),鮑毓明43週歲,二人相差29週歲。

《收養法》第四條規定,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在三種情況下可被收養,即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或者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因此,若被害人蘭兒在被收養時未到14週歲,在本案中被害人的生母並非沒有撫養能力,而是因迷信而“送養”,則被害人不符合被收養的條件。

即便其已滿14週歲,根據該法第九條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而二人的年齡差是29週歲。此外,第十條還規定,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收養法》第十五條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本案中被害人的生父是誰?是否經過其同意?等問題雖尚未解決,但因鮑某某不符合其他規定,本案鮑某某與被害人之間也不能存在合法的收養關係。

二、鮑某某是否是被害人的監護人?

在不具體合法收養關係的情況下,鮑某某能否成為被害人的監護人呢?我國《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本案中,被害人的生母並非沒有監護能力,即便其因沒有監護能力,也因按照上述規定的順序,由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而且鮑某某想要擔任被害人監護人也須經被害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若上述條件中任何一個條件不具備,鮑某某都不能擔任被害人的法定監護人。

但是,除法定監護人外,鮑某某通過“委託監護”亦可擔任被害人的監護人。《民法總則》、《民法通則》對“委託監護”雖沒有具體規定,但《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委託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2條規定,“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有約定的除外;被委託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可見,在實踐中是承認委託監護這種監護形式的。

就本案而言,實際上,被害人的生母將自己對被害人的監護職責委託給了鮑某某,鮑某某被害人長達四年之久的委託監護人,但被害人的生母仍是被害人的法定監護人。

三、鮑某某或構成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

從上述分析可知鮑某某實際是被害人的監護人,至少屬於看護人,鮑某某對被害人長期對被害人施暴,進行性侵,如“2016年4月左右,鮑某某受聘為某集團副總裁兼首席法務官,他帶著被害人來到煙臺。鮑某某不讓女孩出門,隨時收走她的手機,逼她做不願意做的事,對她施暴侵犯,不許她哭,也不許她問為什麼。”等,上述行為可構成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

該罪名系刑法修正案(九)增設,《刑法》第二百六十條之一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在不討論鮑某某構成其他犯罪的情況下,其或可構成該罪,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各方是否足夠重視了被害人的“監護”問題?

據網絡報道,2016年初,被害人第一次報警,遭到性侵後,她下體疼痛,找網上的醫生諮詢,才知道被強暴了。她打了110電話,去北京派出所找警察說明被侵害過程,警察沒找到任何證據。2019年4月,她第二次進警察局。這次是她用自殺反抗,被人救下送進警察局。2020年4月9日煙臺公安局芝罘分局發佈公告:2019年4月8日,一女子到我局報案稱,其三年多來被“養父”鮑某某多次性侵,我局於次日立案,並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經偵查,綜合各種證據,認為鮑某某不構成犯罪,遂於2019年4月26日決定撤銷此案,並通知了當事人。後根據當事人及其律師提供的一些新的線索,我局於2019年10月9日決定再次立案,並在本地及其他涉案地做了大量調查取證工作。目前偵查工作仍在進行中。


鮑某某涉嫌性侵案:監護薄弱是不可忽視的因素

案情通報

在本案中,從第一次報案到此事件曝光,經歷了數個派出所,在這些受理案件的派出所是否對被害人的“監護”問題引起足夠重視?是否引導被害人的生母重視被害人的“監護”呢?被害人的生母是否可以及時阻止繼續發生呢?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詢問未成年證人、被害人,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到場。《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百一十五條規定,詢問未成年被害人應當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通知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並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在本案被害人報案後,受理案件的派出所是否通知被害人生母到場呢?被害人生母是否到場還是其他人員到場呢?這些問題都有待查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規定,未成年人受到監護人性侵害,其他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員、民政部門等有關單位和組織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撤銷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雖然上述意見沒有規定,在尚未查證“性侵”未成年人事實的情況下,如何處理未成年人的監護問題。但筆者認為,就本案而言,在被害人第一次報案時,即便受理報案的派出所未能查實鮑某某性侵被害人的事實,但是對於鮑某某在沒有合法收養關係、被害人長期脫離法定監護人監管的情況下,也應重視被害人“監護問題”,有必要通知並督促其法定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五、對我國完善“委託監護”制度的思考?

本案的涉案人員屬於社會精英人士,也發生在城市,但是如果發生在農村,情況會怎麼樣呢?隨著中國社會政治經濟的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青壯年農民走入城市,在廣大農村也隨之產生了一個特殊的未成年人群體——農村留守兒童。農村留守兒童的監護問題不得不引起重視。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以及《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雖然規定了委託監護制度,但尚未完善,亟待解決。重慶市民政局於2017年1月下發了《關於印發農村留守兒童委託監護協議書等四個範本的通知》,旨在增強農村留守兒童父母及其他監護人的責任意識,切實保障農村留守兒童的合法權益。除此之外,尚未見到對委託監護制度進行更加具體的規定。筆者認為,應細化對委託監護制度的規定,委託監護需要備案或許可後才能進行,規範各政府部門對委託監護的監管職責等。


鮑某某涉嫌性侵案:監護薄弱是不可忽視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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