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為約炮且過程中不作積極反抗的也可能構成強姦

當事人信息

公訴機關南充市順慶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xx,男,1986年7月16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營山縣,住南充市順慶區。因涉嫌強姦罪,於2018年8月27日被抓獲,2018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9月11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於南充市看守所。

辯護人董尚太,趙小虎,四川首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理經過

南充市順慶區人民檢察院以南順檢刑檢刑訴(2019)1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xx犯強姦罪,於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因案涉當事人隱私,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公訴機關指派檢察員楊翠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xx及辯護人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xx與被害人楊某1通過“陌陌”聯繫,並約定在劉xx租住屋見面。2018年8月27日早上7時許,被害人楊某1到達劉xx發送的位置,隨後發現劉xx發送的是假地址和假照片後,不願進入租住屋並要求離開,劉xx將其強行拽入屋內。在房間內,被告人劉xx對楊某1進行威脅、拖拽,違背被害人意願,強行與其發生了性行為。

公訴機關舉出相關證據支持其指控,訴請本院依法追究被告人劉xx犯強姦罪的刑事責任。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劉xx稱,我與被害人約定的是八百塊一次的“約炮”,他沒有強行拖拽被害人,也沒有威脅被害人。

辯護人的意見,1、本案主客觀方面均不符合強姦罪的特點,被告人沒有以暴力脅迫的手段與婦女發生性關係。2、本案是賣淫嫖娼行為,被告人未按事先約定的嫖資支付給被害人,導致本案的發生。本案不是真實意義上的強姦。

本院查明

審理查明,被告人劉xx通過“陌陌”聯繫到被害人楊某1,提出見面,給錢,發生性關係。見楊某1未應允,後下載網絡照片作為自己的照片發給楊某1,楊某1見其長得不錯,遂同意。2018年8月27日早上7時許,楊某1到達劉xx發送的位置,發現劉xx通過“陌陌”發給自己的是假地址(劉xx住在三樓,謊稱四樓)和假照片,生氣,要下樓離去。劉xx見此,將楊某1堵住,強行拽入屋內。在房間內,被告人劉xx做要傷害楊某1狀,迫使楊某1進入自己租住的隔間。在該隔間,被告人劉xx強行將楊某1衣服脫去,強行實施了姦淫行為,並在楊某1體內射精。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舉出並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一)案發方面的證據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2018年8月27日13時14分,接被害人報警,同月28日以楊某1被強姦案立案。

2、被告人劉xx身份信息。如前文。

3、抓獲經過證實,2018年8月27日21時許,民警將犯罪嫌疑人劉xx抓獲。

(二)犯罪事實方面證據

1、鑑定文書。南充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南公物鑑(DNA)字(2018)160號鑑定書證實,送檢的楊某1宮頸分泌物上檢出人精子,與劉xx的血樣在D8S1179等15個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為7.11x10的16次方。

送檢的楊Xx陰道拭子-1上檢出部分DNA-STR分型,無法明確判定其上STR分型結果。

2、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等證實,案發地點在新月路77號2單元3-1號房間全租房1號房內。該屋有一向東外開的防盜門,室內共有5個房間。中心現場位於1號房。1號房為一個單間,室內有一張茶几、一張單人床、床尾西側有木凳上放有一臺風扇、西側有一個矮櫃,靠西南角有一布製衣櫃。

3、楊某1手機微信聊天記錄截圖顯示手持手機上有向他人發送“救”信息的微信聊天圖片。但照片未能明確顯示發送該信息的時間。

楊某1右腳踝受傷照片,但看不清楊某1受傷的狀態。

4、被害人楊某1要求懲罰強姦自己的男子的申請書及在偵查人員調查時的陳述:2018年8月26日,她在“陌陌”上認識了一個網名叫“江山如畫”男子,這個男子把自己的自拍照發給她了,說是醫藥代表,並喊她把她的照片通過“陌陌聊天”發給這個男子,她對這個男子說想看可以見面,為什麼一定要看照片呢?她在陌陌上直接問這個男子有什麼事,對方說“我們可以見面聊天,聊的可以的話就可以一起做愛,並答應做了之後給我500塊錢”。她回信息告訴這個男子,她不要,她是一個感情受傷的女人,她不是想要這個男子的錢,她在陌陌只是想發洩心情而已。陌生男子說那給她800塊錢,還說包養她,當時她沒理他了。後來這個男子又在陌陌上發信息,說要和她見面。最近她心情不好,與家人(她老公)吵了架,想找一個傾述的對象,心想那個網名叫“江山如畫”的陌生男子長得還不錯,於是她就答應了。這個男子把租的房子的地址(順慶區新月街77號2單元4棟4-1)發給她了。

他們約的是今天早上在這個男子的出租房見面。今天早上大概6點四十,她就從西門市場出發,坐了一個三輪車到這個男子發的那個地址那裡去了。當時那個網名叫“江山如畫”的陌生男子告訴她住在單元樓的四樓,於是就到四樓敲門,當時沒人開,剛好對方發消息問她到哪了,她說她已經到了。這個時候,她發現三樓有個人在往她這裡看,當時她並沒理會那個人。那個人站在快到四樓梯轉檯中部,問她是你嗎。他看了這個男子感覺不是在陌陌上給她發照片約她的那個人,當時她驚訝的問這個男子“是你啊”,才知道自己被騙了。那個陌生男子向她揮手示意叫她下去,同時又用“陌陌”給她發了一個信息,她才知道自己被騙了。她又問對方“你為什麼要騙我說你住4-1?”。那個男子下到三樓處,她準備下樓離開,從四樓下到三樓,那個男子發現她要離開就迅速將她堵在三樓處,對她動手動腳,摸她大腿。當時她很生氣,大聲吼“你要幹啥?”。當時她很想下樓離開,這個男子緊緊拽住她雙手叫她進屋。她當時激烈反抗,這個男子使勁拽住她把她往屋裡拖,她用右腳使勁搭勾在三樓樓梯扶手上。這個男子勁很大,把她拖進這個男子三樓的屋裡(3-1),右腳腳踝處被門掛傷了。男子立即把大門反鎖了。她想離開,就伸手去開門,這個男子就把她手拽住,當時那個男子很兇!叫她搞快,問她做不做?她就說“你不要這樣,有什麼話好好說”,接著問這個男子為什麼要騙她?為什麼要發假照來騙人?那個男子被她激怒了,就揮起手準備打她。她順勢閃躲反問“你還想打人?”這個男子沉默了。一會兒又拽著她一隻手,另一手扶著她的腰把她往這個男子的臥室裡拖。她當時反抗激烈,大聲呼喊了一聲救命,迅速將身體蹲了下去。那個男子依然將她拖到其臥室門口。她告訴男子“外面有人,等會要弄貨,一會有人要打電話過來”。那個男子還是把她拖進其的臥室。進臥室後,男子把門反鎖了,一把將她推倒在床上。然後她又坐起來。男子強行脫她的衣服,在脫她衣服時候她說不要這樣。但這個男子並沒有理她,她就用腳踢了這個男子胸口幾腳,沒有把這個男子踢開。男子就先把她內褲脫下了,然後又強行脫掉她的衣服。男子又脫掉自己衣服,男子就用手拽著她頭向其生殖器按去,示意讓她幫著“吹”一下生殖器。當時被她推開了,男子將她雙腿強行分開,用嘴親她的生殖器。她就用腳踢男子肩膀,但男子一隻手按住了她的腳,另一隻手就摸她的胸,又用嘴親她的乳房和乳頭。她一直在反抗,並一直苦苦哀求叫男子不要這樣子。男子又來親她的脖子和嘴,這時她就用手把男子臉推著,並求男子不要親她。男子沒有親到便強行將其的生殖器插入了她的陰道。抽插了大約二十分鐘後,她乘男子做得比較興奮投入的時候,就拿起手機給朋友發了一個求救的微信。但她朋友並沒有及時給她回信息,一會男子將精液射在她陰道里。在男子射精後,她就把他推開了蹲在床邊,讓自己陰道的精液流出來。當時她用男子房間的衛生紙擦掉男子射在她體內的精液。完後,她就起身去穿衣服。男子見她在床上拿衣服,就順手將她的衣服拋在床的另一邊,調戲她叫她自己去拿衣服。當她從男子身邊過的時候男子又要求她一會再做一次。她告訴男子她有事必須要走了。當時她一邊去穿衣服一邊打電話,男子見她打的電話沒人接聽,正當她想第二次重打的時候,男子把條手機搶過去扔到地上。於是她與男子又發生了爭執,她告訴男子外面真的有人她有事要走了。男子強烈要求她再做一次,但她並沒答應他。然後她又繼續一邊穿衣服一邊拿出她的第二個電話,很快給她一個男性朋友撥通了電話,叫男性朋友給她發一個位置,男性朋友問她好久過來。他們的對話被男子聽到了,對她放鬆了警惕,她已經穿好衣服走出臥室,正向大門走去,男子迅速穿好衣服,追過來將她堵門口,男子又把門反鎖了,不讓我出大門。於是她又跟男子爭執起來,質問男子“你已經得到你想要的了,你還想做什麼?”男子保持沉默沒說話,把門反鎖後就向屋裡走去,她聽到男子在裡屋弄出聲響,於是她打開反鎖大門跑了。當她跑到二樓的時候,回頭看見男子追出了大門,她迅速下樓跑了。男子與她發生性關係後沒有給她錢,也沒有提過給她錢。

稱與該男子的陌陌聊天記錄刪了,無法向公安機關提供。

通過照片辨認出6號男子劉xx就是強姦自己的男子,住在新月街77號2單元3樓1號內的一號出租房的。

現場指認照片證實,受害人楊某1對被強姦的法案現場進行了指認。

5、證人楊某2的證言及辨認筆錄:他住在新月街77號2單元3-1的,那房子是和別人合租的,他住四號房間。那房子共有五個單間,住了三家人,一號就是那個中年男子,二號住的他父親,三號沒住人,四號是我在住,五號搬走了。這個中年男子他不認識,是上個月十七號搬到他們那裡的,就在他房間對面。他的房間和這個男的房間相距就是八十釐米左右,中間就是一條過道,房間都是房東自己改裝的,隔音效果不是很好,平時說話稍微大聲點都能聽見聲音。

他今天聽見那個女的一直在屋裡吵鬧,他一直在房間裡面耍手機也沒出去看。具體原因他不清楚,但他聽那個女的在那鬧著要走,和他合租那個中年男子就不要那名女子走,所以那名女子就在那裡吵鬧。

早上大約七點左右,他爸上班後,他在房間裡玩手機,突然聽見房間內過道里有個女的在說“你莫急嘛,莫這樣子”,還有拉拽的聲音。因為當時聽到的是鞋子在地上摩擦的聲音,好像是那個男的在拉那女的。那個男的在拉那個女的過程中,那個女的又在說“你莫急嘛,有啥好好說”。緊接著又聽見男的把女的拉到了這個男的房間,然後就是反鎖門的聲音。進了房間後聽見裡面有拖拽人的摩擦聲,期間還有撞到櫃子和床的聲音。接下來十多分鐘,他就一直聽到一號那個房間內發出了床晃動的聲音,期間沒有聽見那個女的聲音。過了十多分鐘的樣子,他突然聽見女的發出嗚嗚的聲音。接下來這個男子的房間裡面又是拉扯的聲音,聲響還比較大,就是碰到櫃子和桌子的聲響。後面他就聽見開房門的聲音,那女的出他房門就開始跑。因為他聽那腳步的頻率比較快,男的出門跟著追,在外面大門口的時候就追到那女的了。當時聽見門響了一聲,女的說“你為什麼這樣做”,然後就又是拉扯的聲音,期間那個女的還在喊那個男的放開,不要拉這個女的。過了一會,他聽見外面大門開了,女的往樓下跑,男的追出門往樓下跑了幾步又返回了房間,應該是換鞋。過了一會那個男的也跑出門,後面他就睡覺了。

整個過程大概就是半個小時的樣子,他一直在房間內沒有出去。他聽見這個男的房間內發出了人的身體頻繁撞擊到東西的聲音,而且他還聽見那個女的好像在求那個男的,後面那個女的又在嗚嗚嗚的哭。

這個男的是一個人住。但有女的來這裡找這個男的,這一個月有四五次,每次他基本都聽見拉扯和碰撞的聲音,感覺這個男的和女的發生關係,女的都是不願意一樣。

證人楊某2通過照片辨認出了劉xx就是和他合租房子1號出租房的。

6、被告人劉xx入所體檢表及辨認筆錄、供述:

(1)入所健康檢查表證實,被告人劉xx2018年8月28日入所健康體表無傷情,檢查未見異常。

(2)被告人劉xx所書認罪書、道歉書。2018年8月28日劉xx親筆書寫認罪書內容:我在2018年8月27日早上7點左右,在順慶區新月街77號2單元301號內1號出租房內,在她人不情願的情況下,強行與我的陌陌網友發生了性關係,我這種行為嚴重傷害到了他人身心,並違反了國家法律。經警察同志教育後已經認識到自己的錯誤。

劉xx2018年8月29日看守所內親筆書寫道歉書:我於2018年8月27日早上七點左右,在我租住的出租房內,與你見面後將你拉進房間,在你不情願的情況下,與你發生關係,對你生心造成了極大的傷害。

(3)被告人劉xx的供述、審訊視頻及辯認筆錄

被告人劉xx有多次供述,按照供述順序看,先是作了有罪供述,後作無罪供述與辯解,至本案審判階段仍然堅持是在被害人同意的情況下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的。

其中於2018年8月28日08時12分至10時20分在南充市公安局順慶區分局集中辦案區訊問室接受訊問時,公安人員進行了同步錄音錄像。卷宗筆錄顯示為以劉xx為證人進行調查,但是視頻確顯示劉xx在集中辦案區坐在審訊椅被戴腳鐐接受詢問;辯護人稱被告人說到與被害人約炮的過程沒有按照劉xx陳述記錄,該說法有視頻印證;辯護人稱偵查人員先詢問了被害人楊某1後先入為主地訊問劉xx,要劉xx按照被害人陳述供述,該說法有視頻印證。對於該份筆錄,由於並非按照刑事訴訟法訊問犯罪嫌疑人的規定進行訊問,不具有證據能力;加之存在誘供等不當因素,也不具有證明力。

但在2018年8月29日,在看守所提訊室,偵查人員對被告人劉xx進行了訊問,訊問筆錄與視頻顯示的內容沒有重大出入。該份筆錄裡,被告人劉xx承認:與一個叫“找個真心的人”女的約炮。他給這個女子發了假地址和假照片(從百度上找的)。這個女的發現受騙了,並且他之前說給這個女的錢,但是這個女的來了後,他沒有給拿錢,所以這個女方又不願和他“約炮”。發假照片,是因為網上的照片要年輕帥氣些,對方看了會喜歡,成功率高。他因為看那個女的長得漂亮,所以就控制不住自己,一見面就去摸那個女的。當時那個女的很煩躁地吼他,他怕過路的人聽見,就強行把這個女的拉進房間。進了房間,他又做出生氣的樣子,同時做出要打這個女的樣子,當時就把那個女的嚇倒了。他見那個女的沒怎麼反抗,就把那個女的拉進他的房間,強行與那個女的發生了性關係。他現在很後悔,不該在別人不願意的情況下,強行發生性關係。希望對方諒解他。

在2018年9月4日稱以前交代的都是實話。只是在聊天的時候說給這個女的拿錢,這個女的是同意了的。發生性行為後沒有給這個女的錢,因為他喊這個女的給其口交,這個女的拒絕了。再說當時也沒有錢給這個女的。進了房間後他就把門關了,那個女的就還是站在門口不得,也不說話。他見這個女的既不說話,又不跟他進房間,很生氣,就在這個女的面前走來走去,並喊那個女的搞快,要做就做。他當時要一心想和那個女的發生性關係,也沒有注意那個女的怎麼回答。他見那個女的沒有說話,他就把手揚了一下,作出要打她的樣子,但是沒有打上。那個女的當時就被他嚇倒了,他就給那個女的說就是這個房間,那個女的就和他進了他的臥室。進了臥室後,他就把門關上,並從裡面上了鎖,接著在這個女的面前脫自己的短褲。那個女的見他在脫褲子就躲他,朝另一邊走了。然後他就走過去把那個女的拉到床邊坐下,坐下後那個女的也沒有說什麼,他就去脫這個女的的鞋,脫了那個女的鞋子後就把那個女的腿往後一掀,那個女的就順勢躺在床上了。接著就去脫那個女的的內褲和裙子,並且把他自己的內褲也脫了。那個女的在這個過程中沒有反抗,也不主動。後來他與那個女的發生了性關係,並在那個女的體內射精。

被告人劉xx於2018年9月12日在看守所的第四次供述內容:他之前交代的有一些不屬實:他是拉了那個女的,但是沒有使勁拉。就是拉的那個女的手腕。沒有給那個女的拿錢,他沒有現金,但是他的銀行卡有錢。因為他喊那個女的給“口交”,那個女的不願意,所以他就沒給那個女的拿錢。那個女的沒有扭著他要錢。他當時說沒有現錢,等幾天給。他與其他約炮沒說給錢,因為這個女的不答應和他發生性關係,他就說給這個女的拿錢。

被告人劉xx於2018年11月7日第五次供述內容:楊xx被他拉進房間後,他就把房間大門關了,然後楊某1就站在那裡不動。他就說就是這個房間,她還是站在那不動。他就有點煩躁了,他就在楊某1面前走來走去的,楊某1不說話,他就把手揚了一下,並對楊某1說搞快,要做就做。楊某1就還是站在那裡沒說話,他就給楊某1說就是前面這個房間,然後楊某1就走在前面,他走後面,一起進了臥室。他沒有拉楊某1,沒有吼楊某1。針對偵查人員說的有人聽到有人聽見過道里有拉扯和鞋子磨在地上發出的聲音,他無法解釋。發生性關係時,楊某1沒有反抗。他覺得楊某1是自願和他發生關係的。楊某1衣服是他給脫的。和楊某1發生關係後,不讓楊某1打電話,是他喊楊某1“口交”楊某1不願意,他怕楊某1喊人來找我。楊歡歡出門後,他跟著出去,因為他和楊某1發生了一些爭執,他想看下楊某1有沒有同夥。他和楊某1也沒有爭執,就是和楊某1發生了關係後,楊某1站在那時不說話,有點不高興。他也站在那裡把楊某1看到起,可能有半分鐘左右。楊某1就說喊他給點錢去買避孕藥,他就問楊某1要好多,楊某1說要兩百,他就給了楊某1兩張一百的現金。他在收拾床鋪時,楊某1就開門走出去了。

被告人在當庭供述辯解中提到,被害人走時他給了被害人200元錢等。

被告人劉xx先後寫了認罪書、道歉書。

被告人劉xx辨認出被害人楊某1。

被告人劉xx通過照片混雜辨認出“5號照片上的女子(楊歡歡)就是叫“找個真心的人”。


本院認為

對公訴機關所舉證據之評價:下列證據不具有證明力。

第一,南充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南公物鑑(DNA)字(2018)160號鑑定書。本院認為,鑑定書所依據的檢材來源不明。按理,從被害人楊某1宮頸處提取檢材,應當由具有專業資質的人員依法進行,並形成屬於物證性質的“證物”,因該“證物”在作DNA檢測時要消耗掉,故應當依法通過拍照或者錄像固定該“證物”的外部特徵,以顯其作為特定“證物”的真實存在;同時,應當有證據證實,該“證物”依法移送給了相關鑑定機構。顯然,公訴機關未舉出相關證據說明檢材的來源,檢材的真實存在,檢材的依法移送等,故對該鑑定書,本院不予採信。

其二、被害人楊某1持手機照片、反映手機上微信聊天記錄照片。

本院認為,與案件事實有關的是被害人楊某1在遭受劉xx強姦時是否通過自己手機微信向朋友求救,它確實屬於重要的證據。但是該組照片不能直接明確反映手機是楊某1的,——一般可通過手機串號、手機使用的卡號等確定手機為被害人使用的手機——,微信聊天內容雖然可以看到楊某1發給他人的微信內容“救”字,但無法看出發微信的具體時間,難以與案件事實建立明確的關聯,對該證據,本院不予採信。微信聊天內容從證據種類看屬於電子數據信息,理應按照提取電子數據信息的有關司法解釋等提取固定,即便要轉化成書證這種形態,也應全面、完整、清晰地再現其內容,並有翔實的製作說明,講清楚證據的來源。辯護人關於該證據不應採信的意見成立。

其三、被害人楊某1受傷部位的照片。該照片未能明確反映被害人受傷的狀態,也就是說該照片並不具有被告人腳部受傷的明確信息。依被害人陳述,其傷為表皮傷,照片可能難以固定該傷情,但是,可以通過法醫鑑定或者醫生檢查方式固定。因此,該證據不具有證明力。

下列證據應當採信:其一、被害人楊某1的陳述。被害人楊某1陳述的案件過程自然,沒有與生活經驗不相符之處,其關注對方的侵害行為與自己的痛苦反應,有豐富的細節與情緒性內容,不是想象虛構的,真實可信。證據證顯示,被害人楊某1報案並非因被告人劉xx不給楊某1錢而生報復之意報案,——被告人劉xx關於給錢的說法前後不一,被害人楊某1堅持“約炮”是因與家人鬧情緒等欲找人傾訴,以及看到被告人的照片後同意的——,恰恰是其因遭受強姦生憤怒之情才報案。再者,被害人楊某1的陳述內容與證人楊某2對被告人劉xx與被害人楊某1之間拖拽、性行為發生時產生的聲音的描繪高度吻合;同時,也與被告人劉xx的有罪供述吻合,足以採信。

其二、證人楊某2的陳述。楊某2無作偽證之動機,其陳述的內容真實。其在案發現場,與被告人劉xx實施犯罪行為的空間距離近,聽見在該空間裡發出的拖拽聲、人身體與物的撞擊聲、被告人實施性行為時床晃動的聲音等等,證言內容裡主要是對聲音的描述,也有根據這些聲音對行為人相應行為作出了符合生活經驗的推斷。對證人的證言分兩部分看,其感知到的部分,具有客觀性,可能印證當事人的陳述,具有證據價值;其基於感知到客觀世界而作出的推斷,要看是否符合經驗法則,如果符合經驗法則,也與當事人的陳述等印證,也具有證據價值,因為即便法官也是從證人所描述的聲音得出一定的事實並與當事人陳述的事實比對,看是否具有印證價值。因此,證人楊某2的陳述,應予採信。

其三、被告人劉xx作為“證人”的陳述,本院已予排除。對被告人劉xx的供述,被告人劉xx既有有罪供述,也有無罪供述與辯解。

第一、從被告人劉xx供述順序講,有罪供述在前,無罪辯解在後。

第二、有罪供述是在沒有刑訊逼供等情況下形成:被告人及辯護人在審查起訴階段提出了排除非法證據請求,公訴機關蒐集了相關證據,否定了被告人劉xx及辯護人的排除非法證據意見。從公訴機關所舉視頻資料、被告人劉xx入所體檢表看,被告人所稱刑訊逼供的事實不存在。

第三、偵查人員在辦案集中區調取劉xx證言時,有誘供等不當行為,但後續在看守所中調取被告人供述時,偵查人員並未再實施誘供行為,被告人的供述與先前的“證言”有些微出入,於此也可以看出,前誘供行為並未對被告人劉xx的後續供述產生不當影響。

第四、被告人有罪供述不僅具有證據能力,還具有證明力。從有無印證角度講,有罪供述有諸多印證,無罪供述沒有一處印證。有罪供述印證部分:比如,被告人劉xx與被害人楊某1均說到,被告人劉xx用網絡照片等騙取被害人楊某1同意發生性行為,楊某1見被告人劉xx後發現被其騙了,改變與劉xx發生性關係的想法要離去;二人均說到,被告人劉xx強行將被害人楊某1拖拽進其租住房內;等等。相反,其無罪供述中說到被害人楊某1找自己要錢一節,與此前多次供述中說到的沒有找其要錢、自己沒有現金等矛盾,與被害人楊某1的陳述矛盾;被告人劉xx所供,楊某1進入屋內後,楊某1走在前,主動進入自己的租住的隔間,自己跟在後,與此前供述楊某1是在其威脅下被迫進入其租住的隔間的矛盾,並與被害人楊某1、證人楊某2的陳述矛盾;被告人劉xx所供其認為被害人楊某1是同意與其發送性行為,與其此前供述楊某1不同意,自己強行與其發送性行為供述矛盾,與被害人楊某1的陳述、證人楊某2的陳述矛盾;等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三條“審查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應當結合控辯雙方提供的所有證據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辯解進行。被告人庭審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說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辯解與全案證據矛盾,而其庭前供述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可以採信其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存在反覆,但庭審中供認,且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可以採信其庭審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存在反覆,庭審中不供認,且無其他證據與庭前供述印證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的規定,本院採信被告人劉xx的有罪供述。


上述可採信證據能夠證明起訴書指控的被告人劉xx的犯罪事實。本院認為,被告人劉xx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構成了強姦罪。

被告人劉xx確實是以“約炮”方式將被害人楊某1騙至其租住屋外,但在楊某1識破其欺騙行為後決意離開時,楊某1已經沒有與被告人劉xx發生性行為之意,被告人對此也已經認識到了,自然明白其仍堅持與要楊某1與自己發生性行為將違背楊某1意志。但被告人劉xx仍然將楊某1拖拽至其租住房內,並以要傷害楊某1相威脅,強行與楊某1發生性行為。

在發生性行為的過程中,被害人楊某1稱其有反抗行為,被告人劉xx未有相關供述,雖然尚不足以認定在被告人劉xx實施姦淫行為過程中被害人實施了反抗行為,但是,即便楊某1沒有明顯的反抗行為,由於楊某1在被告人劉xx佔據的空間內,被告人劉xx居於心理強勢,被害人楊某1居於心理弱勢,且楊某1系被劉xx非法控制而失去人身自由,楊某1仍然面臨潛在的人身威脅,其仍然擔心受到被告人劉xx毆打。因此,客觀上,劉xx的暴力威脅、強迫並未在被害人楊某1心裡消除;主觀上,被告人劉xx也知被害人楊某1是在自己佔據優勢的空間之內,仍然受到其威脅、強制的影響下被動接受。一般而言,約炮行為發生在陌生人之間,且在私密的空間,不易被人發現的時間裡,易滋生性侵、人身及財產類風險。規範約炮雙方的行為,以減少諸種風險,是必要的。在強姦案中,被害人面臨性侵害危險和生命、身體健康侵害危險等多種危險,被害人可能顧慮生命及身體健康安全,而在遭受強姦中不作積極反抗,該作法具有正面價值,法律如把此評價為被害人同意被告人的性行為,實則是對被害人合理權衡的否定,對被告人先前暴力威脅、強迫等行為的變相肯定。也就是說,不能輕易從未反抗中得出被害人同意的結論,要看是否存在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等因素,本案中確鑿證據證實,存在不敢反抗的情形。

從另一角度講,被告人劉xx與被害人楊某1先前“約炮”或許不違法,但在楊某1意思發生變化的情況下,被告人劉xx行為應當止於被害人楊某1明確表示反對之時,逾此節點後的所有以發生性關係為目的之行為均為非法,乃至犯罪,除非被害人楊某1在後續的時空間裡在恢復意志自由情況下作出了明確同意的意思表達。

因此,被告人劉xx及辯護人的無罪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綜上,根據被告人劉xx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劉xx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2022年8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瑞江

人民陪審員吳大勝

人民陪審員申曉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張蘭

雖為約炮且過程中不作積極反抗的也可能構成強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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