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逃稅款3年,罰款5倍,法院:有失公平?

公司連續三年偷逃大量稅款,被稽查局要求五倍的罰款,法院卻認為顯失公平。為何如此?

基本案情:

土地使用面積變遷

榮泰公司租用城廂鎮馬鞍社區三組和五組的土地,共計12畝餘。根據川府土(2006)571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成都市青白江區2005年第一批鄉鎮建設用地的批覆》,徵用後仍由榮泰公司使用。

2009年因清泉大道拆遷佔用了該公司的部分土地,所餘5,527.14平方米的土地仍由榮泰公司佔有使用。

2009年8月17日的成都市青白江區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會議紀要載明:榮泰公司原已使用位於城廂鎮馬鞍村5組8.291畝土地,以掛牌方式出讓給榮泰公司。

2009年11月5日,榮泰公司與青白江區國土資源局簽訂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2010年2月由青白江區政府頒發的《國土使用證》載明使用權面積為5,527.14平方米

2009年榮泰公司申報繳納土地使用稅4,585元,2010年申報繳納土地使用稅2,555元,2011年申報繳納土地使用稅4,760元。

被要求補繳土地使用稅

2012年8月17日,青白江區地方稅務局城廂稅務所向榮泰公司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要求榮泰公司:

於2012年8月30日前補繳2010年1-6月的土地使用稅16,964.99元,7-12月的19,169.99元;

補繳2011年1-6月的土地使用稅16,964.99元,7-12月的16,964.99元;

補繳2012年1-6月的土地使用稅14,584.99元。合計84,649.95元。


到期後,榮泰公司未到稅務機關補繳稅款。

2012年10月24日,青白江稽查局對榮泰公司作出了稅務處理決定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責令榮泰公司補繳稅款109,337.29元及滯納金,並處以應補繳稅款5倍的罰款546,686.45元

榮泰公司不服起訴

榮泰公司不服,向成都市青白江區地方稅務局申請複議。

成都市青白江區地方稅務局於2013年1月16日作出複議決定:維持青白江稽查局作出的稅務處理決定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

榮泰公司不服起訴至法院,請求撤銷青白江稽查局作出的青地稅稽處(2012)ok37778979號稅務行政處罰決定。

榮泰公司觀點:

青白江稽查局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

青白江稽查局將企業所在地認定為非青白江物流園區,並按7元/平方米計徵土地使用稅錯誤;榮泰公司不存在虛報、偽造、隱匿稅務申報資料的偷稅事實,也不存在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納稅而拒不申報的行為和偷稅的主觀故意;青白江稽查局在執法過程中,不作稅法釋明,證據收集、文書送達不符合法律規定,程序違法。

青白江稽查局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屬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請求撤銷原判。

稅務局觀點:

青白江稽查局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

青白江稽查局具有行政處罰的合法主體資格,依法對榮泰公司進行了稅務檢查,雖然榮泰公司不積極配合,但青白江稽查局還是收集到了充分的證據,對榮泰公司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

青白江稽查局所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程序合法、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

法院觀點:

青白江稽查局具有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職權

法院認為,青白江稽查局具有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帳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就本案來看,青白江稽查局未提供榮泰公司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帳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證據材料;但其提供的證明榮泰公司進行虛假申報的證據是充分的。

有2009年10月27日的《成都市青白江區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成交確認書》、2009年11月17日的《土地交接單》、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申請書》、2009年11月5日簽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等證據載明榮泰公司所使用的土地面積為5,527.14平方米。

2009年5月15日、2010年5月5日、2011年5月9日、2011年11月11日的《成都市通用申報表》載明榮泰公司申報的土地使用面積為680平方米;2009年11月11日的《成都市通用申報表》載明榮泰公司申報的土地使用面積為630平方米;2010年11月9日的《成都市通用申報表》載明榮泰公司申報的土地使用面積為50平方米;2009年、2010年、2011年的《成都市榮泰清真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地方稅費繳納情況表》載明榮泰公司所繳納的土地使用稅數額;有《四川省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源清查表》佐證榮泰公司申報的土地使用面積為680平方米;有繳納稅款清單3頁證明榮泰公司實際繳納的土地使用稅金額。

青白江稽查局對榮泰公司適用的稅率正確

根據青府發(2008)50號《關於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額標準的通知》規定:城鎮土地使用權年稅額標準調整為5元/平方米。這一標準只適用於青白江工業集中發展區、成都鐵路集裝箱中心站、成都國際集裝箱物流園區、成都市載貨汽車產業園區。

榮泰公司所處位置雖然在物流園區附近,但並不必然決定其就屬於物流園區的企業,能享受這一政策。榮泰公司應適用的標準應是城廂鎮的標準,即按7元/平方米計徵。青白江稽查局對榮泰公司適用的稅率是正確的。

本案榮泰公司,對其使用土地面積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少繳應納稅款應給予行政處罰,但行政機關應根據其違法情節酎情進行處罰。

五倍罰款變更為三倍罰款

就本案來看,榮泰公司在接受處理的過程中確有不積極配合、態度不好的情況,但榮泰公司並沒有採取其他惡劣的偷稅手段,且屬初次被處理。

青白江稽查局所作出的行政行為證據充分,法律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只是在作出行政處罰時對榮泰公司處以五倍的罰款,顯失公正,應予變更。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判決:將青白江稽查局作出的青地稅稽處(2012)ok37778979號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中對榮泰公司所少納稅款的五倍罰款變更為三倍罰款。

本案最亮眼的地方在於:法院雖然對稅務局提供的證據事實沒有異議,但是卻對最終5倍的行政處罰決定有異議,在判決中將其變更為3倍。

偷逃稅款3年,罰款5倍,法院:有失公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帳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案中,稅務機關對行為人的偷稅行為處以頂格5倍的罰款,在實踐中比較少見。法院之所以對該行政行為予以糾正,有兩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榮泰公司及其代理人在庭審階段做了大量的工作,蒐集了非常多的證據資料來證明自己沒有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帳憑證等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

另一方面,法官也是基於公正合理角度考量,防止行政行為的恣意性侵犯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因此,納稅人面對稅收爭議案件,能在第一時間委託專業的稅務律師、蒐集保留證據資料,對於及時止損、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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