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允許農村閒散土地辦項目,也可以“地劵”流轉、建村集體房

山東允許農村閒散土地辦項目,也可以“地劵”流轉、建村集體房

11月28日,山東省政府辦公廳下發《關於進一步推進農村閒散土地盤活利用的通知》。在符合法律法規和規劃的前提下,各參與主體可通過自主、出租、聯營、合作開發等多種方式對農村閒散土地進行盤活利用,且利用方式多樣,包括用於村集體成員住房建設、發展鄉村民宿等。

農村閒散土地主要包括:無建築物或建築物已坍塌的廢棄宅基地,歷史遺留工礦倉儲廢棄地,已撤併鄉鎮、中小學、集貿市場、商業設施以及佈局散亂、利用粗放的其他集體建設用地;歷史形成的未納入耕地保護範圍的園地、殘次林地,廢棄坑塘、溝渠等適宜開發的農用地;村莊周邊可開發利用的未利用地等。

《通知》要求,全省每年完成農村閒散土地應盤活總量的20%以上,通過3—5年時間將目前已形成的閒散土地全面盤活利用。閒散土地盤活優先用於交通水利、醫療衛生、居家養老、取暖設施、垃圾和汙水處理、旅遊休閒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可用於文化中心、文化廣場、文化館、圖書館、體育場所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建設;在滿足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鼓勵集體經濟組織以自營、出租、入股、聯營等方式,將盤活的閒散土地用於發展鄉村民宿、健康養老、民俗展覽、創意辦公、鄉村旅遊和農產品冷鏈、初加工、倉儲等產業融合發展項目;經村集體同意,盤活的農村建設用地可用於村集體成員住房建設。

根據《通知》,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各類指標不變、不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前提下,縣級政府依法對鄉鎮土地利用規劃進行調整修改。充分發揮省級增減掛鉤節餘指標交易平臺作用,探索實施節餘指標以“地券”方式流轉的新模式。原集體土地使用權人有開發意願,但沒有開發能力的,可由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並給予原土地使用權人合理補償。鼓勵市場化運作,引導國有企業、社會資本參與農村閒散土地盤活。允許村集體、村農民合作社、農戶參與本村和個人的土地整理和土地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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