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疫”有法|市巾幗法律專家顧問團護航企業在行動(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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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們通過學習司法部發布的一則關於疫情防控和企業復工復產公共法律服務典型案例,來具體分析勞動者應如何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

战“疫”有法|市巾帼法律专家顾问团护航企业在行动(十五)

案例基本情況

2020年3月3日晚,王某通過市法律服務網申請法律援助,據其陳述,其於2019年年底入職某公司,至2020年2月7日提出離職,未與公司簽定勞動合同,也未繳納社保。離職原因為公司在2020年2月7日未與員工協商,發文件強制調整工資待遇;公司未按時發放2020年1月份工資,在2020年3月發放的1月份工資中,存在剋扣現象,發放數目和同時期入職相同崗位的人員相差超過2000元,未提供工資條說明釦款類型和具體數額;勞動者稱其在2月1日至2月7日期間,經公司部門領導安排在家辦公,公司未認可其勞動工時;疫情發生前,公司要求每週六加班,並未計算加班工時,也未補休或發放加班工資。王某在法網提交法律援助申請後,法律援助申請進入市公共法律服務網絡協同調度平臺,由區公共法律服務中心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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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處理結果

區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主動聯繫當事人,就其法律援助申請進行溝通。對王某的情況作了如下分析解答:

一是新冠肺炎疫情之前關於企業用工的法律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由於該公司在疫情發生前用人超過1個月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對於王某的訴求,平臺法律服務人員建議其梳理加班的證據,並據以主張加班費。

二是受疫情影響期間的勞動報酬計算問題。關於2月1日至2月7日之間的勞動報酬問題。2020年1月31日-2月2日作為特殊情況下的延長假期,1月31日(週五)和2月1日(週六調休日)2天均可參照休息日,2月2日為週日屬於休息日。由於王某主張2月1日至2月7日根據領導安排提供了勞動,因此2月1日、2月2日按照休息日計算加班費,即每日工資=日工資*200%。2月3日至2月7日正常勞動時間,按照原日工資支付。

三是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標準。因訂立、履行和解除勞動合同屬於市法律援助補充事項範圍,如果申請人經濟困難可以獲得免費的法律援助服務。根據工作人員的詳細解答,王某表示自己不符合本市經濟困難條件。工作人員建議其自行維權或者委託專業法律服務人員代理提起勞動仲裁,遇到法律問題可以撥打“12348”法律服務熱線或者通過法律服務網尋求幫助。

工作人員特別提醒王某注意疫情對公司企業經營造成的影響,從而對實現勞動者權益保護可能存在的風險,並建議其理解公司面臨疫情遭遇的風險,希望和公司相互理解,共克時艱。王某表示理解並對維權進行充分考慮。

案例點評分析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許多企業難以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在勞動用工方面引發諸多法律問題。本案既反映了企業在勞動用工方面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不按規定按時、足額髮放勞動報酬等違法、違規行為,也反映出疫情對企業生產經營和社會經濟發展帶來的不利影響,凸顯出公共法律服務在助力企業復工復產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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