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扬青爆罗志祥“多人运动”?“大瓜”背后还隐藏这些法律问题!

昨日,周扬青宣布自己和罗志祥分手,引发网友热议只有,各种“大瓜”接连而来,网友更是直呼“瓜都要吃不过来了!”

周扬青爆罗志祥“多人运动”?“大瓜”背后还隐藏这些法律问题!

而周扬青的文章也满满的都是亮点:

1、你还有一部专门用来聊妹的手机

2、我不在的几乎每一天,你都会邀女生到家里,关键还都是不同的。

3、你和你旗下的女艺人,甚至你的化妆师,都有长期不正当男女关系。

4、更过分的是,你们还会经常举行正常人都无法想象的“多人运动”。

5、你都是哪儿来的时间呢?我每天和你半夜三四点才讲晚安。难道你为了约P都不睡觉的吗?

6、为什么没有在第一次抓到你劈腿的时候就放下呢?每一次都被你的承诺和悔过打动,一次次的原谅你的背叛。

一篇分手信可以说全是瓜啊!罗志祥这么多年在娱乐圈营造的人设可以说在昨天一天就崩塌了!

即使随后罗志祥进行回应,网友们也并不买账!

周扬青爆罗志祥“多人运动”?“大瓜”背后还隐藏这些法律问题!

然而我们作为一个严肃的“法律人”,小尊在和大家一起吃瓜的同时,也关注到一些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

首先我们来说说最令人震惊的“多人运动”!

周扬青在声明中明确写明“更过分的是你们还会经常举行正常人都无法想象的“多人运动”……

这算不算女方实名举报男方涉嫌聚众淫乱呢?

周扬青爆罗志祥“多人运动”?“大瓜”背后还隐藏这些法律问题!

所以问题来了,在法律上,对于男女之间进行“多人运动”是怎么规定的呢?是不是违法犯罪行为?具体的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呢?

1、在行政管理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那么对于周女士反映的:经常举行正常人都无法想象的“多人运动”,情况如果属实,至少在治安管理上应给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在刑法处罚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聚众淫乱罪是指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对于聚众淫乱罪,处罚的对象是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

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聚众淫乱活动中起到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多次参加者,同样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所以,在此次事件中,如果情况属实,将涉嫌犯罪。

周扬青爆罗志祥“多人运动”?“大瓜”背后还隐藏这些法律问题!

不过不同人对此也有不同看法,网上一些法律大咖也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有大咖表示:“周扬青曝出罗志祥‘多人运动’,应当是罗志祥在一个封闭的空间内发生的,不是在公共场所发生的,并没有公然性,也没有侵犯公共的秩序,所以周扬青曝出罗志祥“多人运动”的行为,罗志祥即使真的存在“多人运动”的行为,也不构成聚众淫乱罪。”

也有大咖表示:“其一,聚众淫乱罪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即只有这个聚众淫乱的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以第三人知晓或者可能知晓的方式实施才能成立犯罪。

其二,是根据对法条的分析,即使这个‘多人行动’构成聚众淫乱了,罗志祥还必须是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与之后,才能构成犯罪。

我们以现在可知的内容,无法分析这个‘多人行动’发生当时是否是以对第三人公开知晓的方式进行的,是否确实对公共秩序造成了危害,以及罗志祥在这次‘多人行动’中,是否处于首要角色,‘多人行动’是否进行了多次而罗志祥都参与了,所以无法判定这次‘多人行动’是否构成聚众淫乱罪。

另外,所谓‘多人行动’是公安机关的侦查职权范围,若有线索,公安机关会立案侦查,咱吃瓜群众静观其变。”

周扬青爆罗志祥“多人运动”?“大瓜”背后还隐藏这些法律问题!

同时多年来,罗志祥苦心经营的“小猪”人设,让其在两岸都拥有不少的粉丝,再加上前两年的“鸡条”综艺节目,也更是收获一大批路人粉,他也因此接到了不少品牌的代言。

可如今人设崩塌,好多他参与的综艺也被网友喊话要求他退出。

除了综艺节目受到抵制之外,其代言的产品也遭到不少网友的抵制,从罗志祥目前的第一条微博动态可以发现,是与其有合作代言产品的宣传微博,但如今如果因此而丢掉代言,他会不会因此要求周扬青赔偿呢?

周扬青爆罗志祥“多人运动”?“大瓜”背后还隐藏这些法律问题!

罗志祥因此面临的已签约合同被毁约、甚至后续可能会影响其他商家因此不找他合作,所带来的一系列经济损失,罗志祥是否有权向周扬青索赔?应该是没有这个权利的。

因为如果要索赔,必定是周扬青的行为侵犯了罗志祥的某些权利,而根据前文的分析,罗志祥只能因为隐私权被侵犯而向周扬青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非各种经济合同损失。

其二,各种活动方商家因为周扬青披露了罗志祥道德上的问题,而选择不与罗志祥合作,完全是出于活动方的主观意愿,因为如前文所提到的,道德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活动方要是接受也完全可以继续和罗志祥合作。

签订经济合同与否,完全是罗志祥与活动相对方双方由个人意志决定的事情,与周扬青这个合同外的第三人完全无关。所以罗志祥如果要主张这方面的损失向周扬青索赔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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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有网友表示周扬青这样直接把罗志祥的私生活相关的问题爆料到网络上,是不是涉及到艺人名誉权的问题呢?

这个问题小尊借用了两位法律人的回答:

1、侵犯了!

首先,从隐私权来说,隐私权是指公民个人和死者所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悉和公开,个人生活不受外界非法侵扰,个人私事的决定不受非法干涉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

这其中当然就包括公民个人的“性生活”不受他人的干涉,他人更加不能曝光公民个人的“性生活”。周扬青在长文中也说明了罗志祥是不同意周扬青查看他的手机的,明显罗志祥是不愿意周扬青曝出其多次劈腿以及“多人运动”的,周扬青的在微博上发布的长文,侵犯了罗志祥的隐私权。

其次,法律对于名誉权也有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周扬青在微博上发长文宣扬了罗志祥的隐私,已侵犯罗志祥的名誉权。

最后,无论周扬青在微博发布罗志祥祥数次劈腿,与多人有不正当关系,还会经常举行正常人都不无法想象的“多人运动”,是否属实,都侵犯了罗志祥的隐私权与名誉权。

周扬青爆罗志祥“多人运动”?“大瓜”背后还隐藏这些法律问题!

2、没侵犯!

要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在法律上要求加害人对名誉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的行为,且该加害行为必须是包涵贬低、侮辱的性质,因此导致名誉权人的社会名誉受损,客观评价降低。

在周扬青与罗志祥这次事件中,周扬青的微博长文,除了最后一句“不值得”,“太渣了”带有些许个人主观感情色彩,其他的文字,包括罗志祥的另外一个手机,和其他女性的聊天记录,回忆两人的过去日常生活,都是对客观已发生事实的陈述,并不带侮辱词汇。

其次,至于罗志祥在已有固定伴侣的前提下,与多名女性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约炮”,“聊骚”,都是非法律约束的仅限于道德层面的问题,每个人对待“约炮”、“聊骚”这些行为的主观态度都不一样,有人能接受,有人不认可,这些行为在大众认知里面并不同于杀人放火一样,一听就会让大众产生这个行为人是“坏人”的想法,造成客观评价一定降低,所以周扬青的微博长文中的一系列内容,并未对罗志祥的名誉权造成损害。

周扬青爆罗志祥“多人运动”?“大瓜”背后还隐藏这些法律问题!

看完这两位大咖的回答,你们是怎么看的呢?欢迎大家把自己的看法在评论区告诉小尊哦~

最后说一句,明星、偶像有时候从内心体现出来的正能量是能够引导粉丝们向善的,而不是仅仅只靠一个人设就能帮助你走到底,毕竟人设崩塌的事情我们也见到不少,尤其是当人设崩塌后还涉及到法律问题了,之后再怎么想复出也没人买账,毕竟互联网都是有记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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