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三、學校可以對校園欺凌者進行處分嗎?


《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學校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處分。國家保護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處分,就是教育機構對違反校紀校規的行為給予的懲罰。該項明確了學校作為教育管理者,對違紀學生享有相應的處分權,對涉嫌違法犯罪的,由學校或受欺凌的學生及其監護人向公安部門報案並配合立案查處。

另《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整治方案》指出,學生欺凌事件的處置以學校為主。學校發現學生欺凌事件線索後,應當按照學生欺凌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和處理流程對事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由學校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對事件是否屬於學生欺凌行為進行認定。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處理申訴請求,可根據情況組成調查小組啟動複查。涉法涉訴案件納入相應法律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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