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全解搬(拆)遷的稅會處理


一文全解搬(拆)遷的稅會處理

一、會計處理

(一)總的原則

企業收到政府給予的搬遷補償款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的通知(財會〔2009〕8號)第四條規定:"企業因城鎮整體規劃、庫區建設、棚戶區改造、沉陷區治理等公共利益進行搬遷,收到政府從財政預算直接撥付的搬遷補償款,應作為專項應付款處理。其中,屬於對企業在搬遷和重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損失、有關費用性支出、停工損失及搬遷後擬新建資產進行補償的,應自專項應付款轉入遞延收益,並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進行會計處理。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款扣除轉入遞延收益的金額後如有結餘的,應當作為資本公積處理。企業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遷補償款,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等會計準則進行處理。"


(二)政府補助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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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例解會計處理

1.收到拆遷補償款 1000萬元,作如下分錄:

借:銀行存款 1000

貸:專項應付款 1000

收到政府從財政預算直接撥付的搬遷補償款,應作為專項應付款處理。


2.發生搬遷支出200萬元,作如下分錄:

(1)發生計入當期損益的支出時

借:管理費用 200

貸:銀行存款 200

同時:

借:專項應付款 200

貸:其他收益 200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財會〔2017〕15號修訂)規定,該筆支出屬於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不是為了形成長期資產,而是用於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時,因此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總額法)或衝減相關成本(淨額法),本例採用總額法核算。其他收益科目核算總額法下與日常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

還可以這樣理解:搬遷支出用了200萬元,因搬遷發生了成本費用,減少了銀行存款,減少了利潤,但用的不是企業自己的錢,不應減少利潤,因此要彌補利潤,用多少補多少,與企業日常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計入其他收益;專項應付款專戶上的錢減少了借專項應付款。


2、假設發生固定資產相關的支出800萬元時,作如下分錄:

(1)借:固定資產 800

貸:銀行存款 800

同時:

借:專項應付款 800

貸:遞延收益 800

(2)假設折舊年限為10年,計提折舊時(全年金額):

借:製造費用、管理費用等 80

貸:累計折舊(攤銷) 80

同時:

借:遞延收益 80

貸:其他收益 80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財會〔2017〕15號修訂)規定,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取得的、用於購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長期資產的政府補助。如果先取得政府補助,再確認所購建資產,開始對相關資產計提折舊或進行攤銷時按照合理、系統的方法將遞延收益分期計入當期收益。

業務2屬於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衝減相關資產的賬面價值(淨額法)或確認為遞延收益(總額法)。採用總額法核算,確認為遞延收益時,應當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合理、系統的方法分期計入損益。資產折舊屬於營業利潤的組成部分,與日常活動相關,所以政府補助分攤計入收益時,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也可以這樣理解,企業搬遷以後,用搬遷補償款添置長期資產買新設備等,資產要提折舊,無形資產要攤銷,假設花了800萬用於資本性支出,專項應付款專戶上的錢減少了800萬,不影響利潤的記在遞延收益(年和年之間叫遞延)。但用的不是企業自己的錢,什麼時候影響利潤了什麼時候彌補利潤;計提折舊或攤銷時,利潤減少,要補足利潤,從遞延收益中進利潤,貸記其他收益。當期影響利潤,當期補;以後影響利潤,以後補。


3、結餘補償款的賬務處理
  借:專項應付款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理解: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款扣除轉入遞延收益的金額後如有結餘的,應當作為資本公積,拆遷補償的餘額為什麼轉資本公積而不是營業外收入或其他收益?主要是為了防止企業虛增利潤。


二、企業所得稅處理

(一)政策沿革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該文件發文日期2009年3月12日,失效日期2012年10月1日。該文件執行時,購置資產支出可以從搬遷收入中扣除,並且該資產計提的折舊可在稅前扣除。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以下簡稱40號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執行,文件規定購置資產支出不得從搬遷收入中扣除,購置的各類資產計提的折舊可在稅前扣除。這是目前關於政策性搬遷有效的企業所得稅政策依據。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1號,以下簡稱11號公告),也是自2012年10月1日起執行。11號公告的適用範圍是:對40號公告生效前已經簽訂搬遷協議且尚未完成搬遷清算的企業政策性搬遷項目,購置資產支出可以從搬遷收入中扣除,但用補償款購買的該資產計提的折舊不能在稅前扣除。


(二)政策要點

搬遷收入

搬遷支出

補償收入
1.對被徵用資產價值的補償;
2.因搬遷、安置而給予的補償;
3.對停產停業形成的損失而給予的補償;
4.資產搬遷過程中遭到毀損而取得的保險賠款;
5.其他補償收入

搬遷費用支出
1.安置職工實際發生的費用
2.停工期間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及福利費
3.臨時存放搬遷資產而發生的費用


4.各類資產搬遷安裝費用
5.其他

資產處置收入
是指企業由於搬遷而處置企業各類資產所取得的收入,注意不包括存貨處置收入。

資產處置支出
是指企業由於搬遷而處置各類資產所發生的支出,包括資產的淨值、相關稅費、如無轉讓價值資產的淨值。

注意:購置資產支出,不符合11號公告條件的,不得從搬遷收入中扣除

搬遷所得=搬遷收入-搬遷支出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企業應在搬遷完成年度,將搬遷所得計入當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納稅。

搬遷損失:在搬遷完成年度(1)一次性扣除;(2)分3個年度,均勻在稅前扣除。


(三)案例分析

案例1:南通M公司,系臺商獨資企業,2009年10月,該公司所在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因規劃實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將該公司所在地塊列入拆遷範圍。2011年11月經濟開發區與該公司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雙方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公司開始搬遷。隨後在自2011 年11月~2012年3月的時間內,該公司共收到開發區管委會拆遷補償款3294.5萬元。

其政策性搬遷所獲收入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如下:2012年共取得搬遷收入3294.5萬元,扣除搬遷費支出合計857.87萬元,搬遷所得為2436.63萬元,彌補虧損246.29萬元後,2016年度應納稅所得額2190.34萬元,應補繳企業所得稅547.58萬元。

分析:該項搬遷是否屬於政策性搬遷?與一般的商業搬遷有何不同?搬遷完成年度如何計算?以前年度虧損如何彌補?如果形成搬遷損失應如何扣除?如何進行申報管理?

1.是否屬於政策性搬遷?

南通M公司情況符合40號公告中第三條第四項規定:“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企業屬於政策性搬遷。

2.與商業搬遷有何不同?

如果是商業搬遷,現在拔的補償款3294.5萬元要計入2012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如果是政策性搬遷,這筆錢採用清算的辦法,收入3294.5萬元,搬遷過程中成本費用花掉857.87萬元,用不完的部分等到搬遷完清算交稅,有了延期納稅的過程,如果五年都搬遷不完,在第五年2016年做清算交稅。

3.搬遷完成年度如何計算?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搬遷完成年度,企業應進行搬遷清算,計算搬遷所得:
  (1)從搬遷開始,5年內(包括搬遷當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遷的。
  (2)從搬遷開始,搬遷時間滿5年(包括搬遷當年度)的年度。
  企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已經完成搬遷:
  ①搬遷規劃已基本完成;

②當年生產經營收入佔規劃搬遷前年度生產經營收入50%以上。

南通M公司的搬遷起始時間為2012年3月1日,因此,根據上述規定,2016年為企業最遲搬遷完成年度。企業應在搬遷完成年度,將搬遷所得計入當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納稅。

需要注意的是2016年度計算搬遷所得時,如果該企業搬遷後重新購置資產了,如土地、廠房或設備等,由於該企業開始搬遷是在40號公告發布之前,因此可以按照11號公告的規定,將資產的購置支出從搬遷收入中減除,但以後這些資產計提的折舊也不能稅前扣除了。

4.以前年度虧損如何彌補?

企業以前年度發生尚未彌補的虧損的,凡企業由於搬遷停止生產經營無所得的,從搬遷年度次年起,至搬遷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即2013年-2015年,可作為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年度,從法定虧損結轉彌補年限中減除;企業邊搬遷、邊生產的,其虧損結轉年度應連續計算。

5.如因搬遷形成損失如何處理?

企業搬遷收入扣除搬遷支出後為負數的,應為搬遷損失。搬遷損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選擇其一進行稅務處理:

(1)在搬遷完成年度,一次性作為損失進行扣除。

(2)自搬遷完成年度起分3個年度,均勻在稅前扣除。

上述方法由企業自行選擇,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6.如何進行企業所得稅申報?

(1)填寫 A000000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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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填寫 A105110 政策性搬遷納稅調整明細表

(3)填寫 A105000 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

(4)填寫主表

7.徵管要求

企業應當自搬遷開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包括遷出地和遷入地)報送政策性搬遷依據、搬遷規劃等相關材料。逾期未報的,除特殊原因並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外,按非政策性搬遷處理,不得執行本辦法的規定。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的相關材料,包括:
  (1)政府搬遷文件或公告;
  (2)搬遷重置總體規劃;
  (3)拆遷補償協議;
  (4)資產處置計劃;
  (5)其他與搬遷相關的事項。
  企業遷出地和遷入地主管稅務機關發生變化的,由遷入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企業搬遷清算。
  企業搬遷完成當年,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時,應同時報送《企業政策性搬遷清算損益表》及相關材料。


案例2:

2015年5月,因政府組織實施的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A企業計劃由郊區某鎮整體搬遷至開發區。同年8月,A企業分別向郊區國稅局和開發區國稅局報送了政策性搬遷依據、搬遷規劃等相關材料。2015年9月,A企業全面停產並開始向開發區搬遷,2016年12月搬遷規劃基本完成並開始逐步恢復經營,2017年度生產經營收入達到搬遷前年度生產經營收入的50%以上,2018年度生產經營收入超過了搬遷前年度生產經營收入。

企業對搬遷事項進行單獨核算與管理,各事項如下:

1.收到政府給予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款1000萬元;

2.企業被徵用土地尚有淨值600萬元未攤銷,政府通過置換方式將開發區價值800萬元的60畝土地劃撥給企業,在該土地投入使用前,A企業陸續投入後續支出70萬元;

3.企業原有的廠房被拆除,取得材料變賣收入10萬元,該廠房原值500萬,被拆除時已累計稅前扣除折舊350萬元;企業在開發區新建廠房共支出1200萬元;

4.搬遷期間:變賣車輛1部(淨值1萬元),取得變賣收入3萬元;出售庫存商品一批,取得收入30萬元(成本為20萬);其餘原材料未能售出,被搬運到新廠區,支付運輸費用1萬元。

5.支付職工安置費用10萬元,支付停工期間的職工工資及福利費150萬元;

6.支付各類設備搬遷安裝費用15萬元,臨時存放搬遷資產發生場地費1萬元。

7.為搬遷需要,購置運輸車輛1部,支付價款及相關稅費共20萬元。

問題及答案(不考慮資產處置的流轉稅):

(1)該企業的搬遷完成年度為2017年度。

(2)該企業的搬遷收入=1000+10+3=1013萬元。

(3)該企業的搬遷支出=資產處置支出150(廠房淨值)+車輛淨值1+其他與搬遷相關的費用1(原材料搬運費)+安置職工實際發生的費用10+停工期間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及福利費150+各類資產搬遷安裝費用15+臨時存放搬遷資產而發生的費用1=328萬元。

購置運輸車輛1部,支付價款及相關稅費共20萬元,不能扣,因為企業發生的購置資產支出,不得從搬遷收入中扣除。

根據11號公告第二條規定,企業政策性搬遷被徵用的資產,採取資產置換的,其換入資產的計稅成本按被徵用資產的淨值,加上換入資產所支付的稅費(涉及補價,還應加上補價款)計算確定。因該企業在土地置換過程中未支付補價,因此換入土地的計稅成本為600萬元(如原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一致)加陸續投入後續支出70萬元,合計670萬元。

(4)關於政策性搬遷,以下說法正確的有( )。(AD)

A.企業邊搬遷、邊生產的,搬遷年度應從實際開始搬遷的年度計算。

B.企業以前年度發生尚未彌補的虧損的,凡企業由於搬遷停止生產經營無所得的,從搬遷年度次年起,至搬遷完成年度止,可作為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年度,從法定虧損結轉彌補年限中減除。

C.企業遷出地和遷入地主管稅務機關發生變化的,由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企業搬遷清算。

D.搬遷損失可以在搬遷完成年度一次性扣除。


三、增值稅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規定:“一、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第十條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 規定,銷售不動產,是指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業務活動。

房屋的拆遷補償不屬於純粹的房屋產權轉讓的行為,實務中各地的處理存在差異,個人理解,在沒有明確規定前,對被拆遷人取得的補償所得暫按不徵增值稅處理。


四、個人所得稅

1. 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徵個人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45號)第一條


2. 對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按規定取得的住房建設補助資金、拆舊復墾獎勵資金等與易地扶貧搬遷相關的貨幣化補償和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以下簡稱安置住房),免徵個人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易地扶貧搬遷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35號)第一條第(一)項


五、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安置住房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設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的比例,計算應予免徵的安置住房用地相關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易地扶貧搬遷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35號)第二條第(三)項至第(四)項


六、印花稅

對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以下簡稱項目實施主體)取得用於建設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徵印花稅。

對安置住房建設和分配過程中應由項目實施主體、項目單位繳納的印花稅,予以免徵。

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設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的比例,計算應予免徵的項目實施主體、項目單位相關的印花稅。

對項目實施主體購買商品住房或者回購保障性住房作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徵印花稅。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易地扶貧搬遷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35號)第二條


七、土地增值稅

1. 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收、收回的房地產,免徵土地增值稅。

上述所稱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徵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三款


2. 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比照本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

因“城市實施規劃”而搬遷,是指因舊城改造或因企業汙染、擾民(指產生過量廢氣、廢水、廢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已審批通過的城市規劃確定進行搬遷的情況;因“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是指因實施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委批准的建設項目而進行搬遷的情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四款、《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四條


八、契稅

1. 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有關規定徵收居民房屋,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徵收而選擇貨幣補償用以重新購置房屋,並且購房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對新購房屋免徵契稅;購房成交價格超過貨幣補償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徵收契稅。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徵收而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並且不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新換房屋免徵契稅;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徵收契稅。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以售後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82號)


2. 對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按規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徵契稅。

對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以下簡稱項目實施主體)取得用於建設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徵契稅。

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設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的比例,計算應予免徵的安置住房用地相關的契稅。

對項目實施主體購買商品住房或者回購保障性住房作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徵契稅。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易地扶貧搬遷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35號)第一條第(二)項、第二條


九、耕地佔用稅

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佔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徵收耕地佔用稅;其中農村居民經批准搬遷,新建自用住宅佔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部分,免徵耕地佔用稅。

農村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殘疾軍人以及符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自用住宅,免徵耕地佔用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第七條第二款至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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