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意外受傷,早教機構想“耍賴”,對不起,免責條款無效

孩子意外受傷,早教機構想“耍賴”,對不起,免責條款無效,該賠得賠

閱讀提示:新世紀的孩子個個是家中的掌中寶,沒有家長願意讓自己的孩子輸在起跑線上,於是為了滿足家長的虛榮心,各種早教機構琳琅滿目。有的教育機構急功近利,為了節約成本,要麼教育設施存在安全問題,要麼老師資歷不夠,沒有安全意識。

故為了規避風險,有的教育機構企圖在培訓合同中做文章,以免除自己應盡的責任。那如果孩子在教育培訓機構發生意外?教育機構能否拿合同約定來逃避責任嗎?

孩子意外受傷,早教機構想“耍賴”,對不起,免責條款無效

案例一

(1)2015年11月22日,原告母親劉某與被告簽訂了課程銷售協議,約定原告在被告教育機構參加早教課程,原告支付了課程費用。

(2)2015年12月12日原告在被告教育機構內部上課,因被告教學點內擺放的滑滑梯沒有扶手,存在嚴重安全隱患,且學生遊戲時沒有任何教師在旁看護學生,導致原告從滑滑梯上摔下來,造成肱骨髁上骨折。

(3)原告請求:1、解除原、被告之間簽訂的《課程銷售協議》,被告返還課程費用。

2、賠償醫療費等各項費用。

(4)被告辯稱,根據雙方簽訂協議第17條:“學員須穿著甲方提供的制服到甲方處上課,乙方應當親自接送學員上下課,並且在指定場所負責學員在上課期間的安全、健康的監護責任。“的規定。原告監護人應該在指定場所負責原告在上課及課間的安全、健康,必須認真履行法定監護人的責任。事故發生時,被告已將原告交由其母親看管,故被告對原告的人身傷害不承擔責任。

案例分析

問題一 《課程協議中》第17條“家長義務條款,教育機構免責”條款是否有效?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

第四十條: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首先,被告提供的合同系格式合同,學生在教育機構學習期間的安全保障義務主要由被告負責,現被告以格式合同條款免除了其管理責任、加重了原告監護人的責任,故該部分條款無效。

問題二 教育機構是否承擔責任?

被告作為一家專業的教學機構,尤其主要針對學齡前兒童的教育,應當瞭解學齡前兒童自控能力弱的特性,管理要求應更加嚴格,其應將該教室關閉或者在該教室內派專門老師看護,以防止傷害事故的發生。現被告在課間休息期間,放任原告等學齡前兒童在寓樂教室內玩,沒有看護人員,沒有盡到管理職責,有過錯。故對原告的人身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問題三 教育機構承擔怎樣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教育機構的疏忽管理行為構成侵權,應該承擔人身傷害損害賠償責任。但原告母親疏於看官孩子,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故法院最終結合原告的過失和被告過錯程度,判決被告應當承擔本起事故的80%責任,原告監護人承擔20%責任。

孩子意外受傷,早教機構想“耍賴”,對不起,免責條款無效

前車之鑑,實務總結

對於早教機構而言,安全監管是關鍵。請務必做好兒童看護工作、做好同家長的交接工作、完善監控等設備、完善教學區內玩具設施的安全性能等。同時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其安全意識。

對家長而言,選擇早教機構時,一定要火眼金睛。對於環境一般,師資一般,機構背景一般的早教班,一定要慎重。另外,不要以為孩子交給了早教機構就可以一勞永逸。最近發生了許多,家長因為玩手機,導致孩子游泳溺亡的事件。雖然游泳機構人員因為看護疏忽需要承擔責任,但是家長作為監護人同樣需要承擔責任。但無論誰承擔責任,都挽回不了孩子受的傷。

最後用一句話結束本文:早教機構“巧立合同”,怎奈條款無效仍需擔責;家長朋友多留心眼,否則子女受傷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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