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意外受伤,早教机构想“耍赖”,对不起,免责条款无效

孩子意外受伤,早教机构想“耍赖”,对不起,免责条款无效,该赔得赔

阅读提示:新世纪的孩子个个是家中的掌中宝,没有家长愿意让自己的孩子输在起跑线上,于是为了满足家长的虚荣心,各种早教机构琳琅满目。有的教育机构急功近利,为了节约成本,要么教育设施存在安全问题,要么老师资历不够,没有安全意识。

故为了规避风险,有的教育机构企图在培训合同中做文章,以免除自己应尽的责任。那如果孩子在教育培训机构发生意外?教育机构能否拿合同约定来逃避责任吗?

孩子意外受伤,早教机构想“耍赖”,对不起,免责条款无效

案例一

(1)2015年11月22日,原告母亲刘某与被告签订了课程销售协议,约定原告在被告教育机构参加早教课程,原告支付了课程费用。

(2)2015年12月12日原告在被告教育机构内部上课,因被告教学点内摆放的滑滑梯没有扶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学生游戏时没有任何教师在旁看护学生,导致原告从滑滑梯上摔下来,造成肱骨髁上骨折。

(3)原告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课程销售协议》,被告返还课程费用。

2、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

(4)被告辩称,根据双方签订协议第17条:“学员须穿着甲方提供的制服到甲方处上课,乙方应当亲自接送学员上下课,并且在指定场所负责学员在上课期间的安全、健康的监护责任。“的规定。原告监护人应该在指定场所负责原告在上课及课间的安全、健康,必须认真履行法定监护人的责任。事故发生时,被告已将原告交由其母亲看管,故被告对原告的人身伤害不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

问题一 《课程协议中》第17条“家长义务条款,教育机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首先,被告提供的合同系格式合同,学生在教育机构学习期间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由被告负责,现被告以格式合同条款免除了其管理责任、加重了原告监护人的责任,故该部分条款无效。

问题二 教育机构是否承担责任?

被告作为一家专业的教学机构,尤其主要针对学龄前儿童的教育,应当了解学龄前儿童自控能力弱的特性,管理要求应更加严格,其应将该教室关闭或者在该教室内派专门老师看护,以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现被告在课间休息期间,放任原告等学龄前儿童在寓乐教室内玩,没有看护人员,没有尽到管理职责,有过错。故对原告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三 教育机构承担怎样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教育机构的疏忽管理行为构成侵权,应该承担人身伤害损害赔偿责任。但原告母亲疏于看官孩子,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故法院最终结合原告的过失和被告过错程度,判决被告应当承担本起事故的80%责任,原告监护人承担20%责任。

孩子意外受伤,早教机构想“耍赖”,对不起,免责条款无效

前车之鉴,实务总结

对于早教机构而言,安全监管是关键。请务必做好儿童看护工作、做好同家长的交接工作、完善监控等设备、完善教学区内玩具设施的安全性能等。同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

对家长而言,选择早教机构时,一定要火眼金睛。对于环境一般,师资一般,机构背景一般的早教班,一定要慎重。另外,不要以为孩子交给了早教机构就可以一劳永逸。最近发生了许多,家长因为玩手机,导致孩子游泳溺亡的事件。虽然游泳机构人员因为看护疏忽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家长作为监护人同样需要承担责任。但无论谁承担责任,都挽回不了孩子受的伤。

最后用一句话结束本文:早教机构“巧立合同”,怎奈条款无效仍需担责;家长朋友多留心眼,否则子女受伤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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