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工資、薪金轉換為勞務報酬籌劃讓納稅人損失多少?

將工資、薪金轉換為勞務報酬籌劃讓納稅人損失多少?

納稅籌劃從來都不拘泥於某一個稅種的得與失,甚至根本不應拘泥於稅收負擔,而從全局出發,從個人的整體收益進行考量,只要能夠實現個人利益的最大化,即便多繳納稅款也是最優的納稅籌劃方案。相反,如果只是某一個稅種的負擔下降了,總體利益卻減少的,則應當選擇放棄籌劃。而將工資、薪金所得轉換為勞務報酬,確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個人的所得稅負擔,但對個人的整體利益而言卻是得不償失的,個人利益會因之遭受重大損失。


將工資、薪金轉換為勞務報酬籌劃讓納稅人損失多少?

(1)工資、薪金轉變為勞務報酬直接增加個人增值稅負擔。

按照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如果個人為其任職、受僱單位提供工資性勞務,亦即個人從任職單位取得的工資是不用繳納增值稅的,但如果個人為非任職單位提供非工資性勞務,在起徵點以下的不徵增值稅,起徵點以上的則全額徵收增值稅。因以自然人身份出現的個人為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將意味著個人將直接增加3%左右的增值稅負擔。

還須說明的是,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適用於個人勞務的增值稅起徵點包括兩種: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規定的是“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才可享受免徵增值稅待遇。而除了特殊情況外,勞務則是按次徵收的,也就意味著在大多數情況下,個人提供勞務是不能享受免徵增值稅的。

(2)工資、薪金轉變為勞務報酬將直接增加個人非稅負擔。

個人在單位任職取得工資、薪金時,單位必須按照規定為個人繳納“三險一金”,個人退休後可以領取退休工資,生活是有充分保障的。而如果轉變為勞務報酬,則單位不會再為個人繳納“三險一金”,個人除直接損失公積金之外,也沒有退休工資。個人為保障未來的生活,通常會以自由職業者的身份辦理社保,這意味著原來由企業繳費的部分也將由個人買單了,即個人須承擔更高的社保費繳費比例。個人的損失將超過收入的10%。

即便不考慮其他因素(因為很多企業是不給員工繳納公積金的),就考慮增加的3%的增值稅與個人負擔的10%以上的基本的養老保險支出,個人就直接損失了收入的13%以上。須強調的是,是損失了收入的13%以上,而不是所得額的13%以上。

當然,這也不利於企業。從表面上看,企業可能不繳納社保費了,但不繳納社保將會繳納企業所得稅,因為企業缺少了一塊可以稅前扣除的社保費。關於此問題,因不屬於本書的討論範圍,故不予分析。

【案例11-13】工資、薪金轉為勞務報酬,個人利益損失慘重

居民個人陶某,擬與某公司簽訂合同,現在有兩種方案:

方案一:簽訂3年左右的勞動合同,每月工資、薪金20 000元,單位為其繳納“三險一金”:基本養老保險為16%,基本醫療保險為8%,失業保險為2%,其他保險合計4%,住房公積金6%;同時單位扣繳個人繳費,基本養老保險為8%,基本醫療保險為2%,失業保險為1%,住房公積金6%。

方案二:簽訂3年左右的勞務合同,每月結算一次,一次報酬為22 000元,無其他事項,但個人需向單位提供勞務發票。個人到社保局繳納20%的基本養老保險,10%的醫療保險。

已知陶某每年可扣除的專項附加扣除費用為48 000元。試從個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為陶某作出選擇。

【解析】(1)簽訂勞動合同,領取工、資薪金。

①計算應納個人所得稅及稅後收益:

個人按照規定繳納的“三險一金”是可以扣除的,同時允許扣除每年6萬元的基本減除費用,按規定繳納的“三險一金”也允許扣除,故:

應納稅額=[20 000×12-60 000-20 000×12×(8%+2%+1%+6%)-48 000]×10%-2 520=6 600(元)。

個人獲得的稅後收益為:

20 000×12-20 000×12×(8%+2%+1%+6%)-6 600=192 600(元)。

②其他方面的收益。

在直接收益上,個人還獲得單位繳納的公積金。按照規定,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公積金在個人死亡後是可以由其繼承人繼承的,因此,這也是個人的直接收益:

20 000×12×6%×2=28 800(元)。

在間接收益上,個人未來還可以獲得退休工資待遇。但由於未來的不確定性,暫不考慮計入個人收益。

③計算個人最後的直接收益

192 600+28 800=221 400(元)。

(2)簽訂勞動合同,領取勞務報酬。

①取得報酬應當繳納增值稅。按照規定,個人取得勞務報酬是含稅的,應當換算成不含稅收入再計算繳納增值稅。故:

應納稅增值稅=22 000×12÷(1+3%)×3%=7 689.32(元)。

②計算應納個人所得稅及稅後收益。

應納稅額=[22 000×12÷(1+3%)×(1-20%)-60 000-22 000×12×(20%+10%)-48 000]×3%=535.46(元)。

勞務報酬所得下的稅後收益:

22 000×12÷(1+3%)-22 000×12×(20%+10%)-7 689.32-535.46=168 885.90(元)。

(3)比較兩種方案下個人最後收益。

如果選擇簽訂勞動合同領取工資、薪金,那麼個人雖然要繳納個人所得稅6 600元,但其總收益卻會高達221 400。但如果轉變為勞務合同領取勞務報酬,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只有535.46元,少繳納個人所得稅超過6 000元,但由於需要繳納社保等,因而最終的收益只有168 885.90元,比工資、薪金模式下的收益減少了52 514.1元,即使在免徵增值稅的情況下仍然不比工資、薪金模式下的收益高。

需要注意的是,這種計算的比較是建立在勞務報酬比工資、薪金每月增加2000元報酬的基礎上的。在現實中,一些所謂的轉換納稅籌劃案例根本沒有增加勞務報酬收入,如果那樣,個人的實際損失更加慘重。所以,將工資轉換為勞務報酬的所謂納稅籌劃思路其實是完全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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