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分割協議辦理公證後 我後悔了怎麼辦?

一、夫妻財產分割協議

夫妻財產分割協議是指夫妻雙方基於自願、通過簽訂書面形式,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進行約定而形成的協議。夫妻財產分割協議其效力高於法定的財產分割制,在判定夫妻財產歸屬時應當以協議為準。

夫妻財產分割協議辦理公證後 我後悔了怎麼辦?

二、夫妻財產分割協議公證有什麼好處?

按照我國法律,公證不是夫妻財產分割協議生效的必備條件。也就是說,夫妻財產協議在雙方簽字時就生效了。公證只是對這一協議加上了一層準司法保障而已。

一般來說,夫妻雙方之間不需要以公證來再次強調協議效力(現在公證費也不便宜啊)。但是在涉及第三方權利義務、或公共服務時,一般第三方(如房管所、房地產開發商)會要求當事人提供有法律要求的文書作為核實證明材料,如法院判決書、公證書等等。因此,夫妻財產公證(有法院判決書的除外)在財產過戶過程,事實上成為了必不可少的環節。

夫妻財產分割協議辦理公證後 我後悔了怎麼辦?

三、辦理公證後,我後悔了怎麼辦?

當兩人感情甜如蜜的時候,你可能恨不得連命都給TA,何況是小小財產,用公證書證明我對你愛如磐石,不失為一種浪漫。但當愛情荷爾蒙降下來,理智回籠,再美好的海誓山盟終究要回歸到一餐一飯。這時候,雖然你們還彼此相愛,生活依舊和諧美滿,但那一份“不公平”的財產公證書成了你心頭的一根刺,你開始覺得委屈,開始懷疑對方的好都是為了騙財,寢食難安。

你後悔了,當公證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啊,能不能容許你後悔呢?先來看看法律規定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由此可見,公證書的效力不是不可以被推翻的。只要有足夠的證明認定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比如說,夫妻雙方一致同意,重新簽訂一份補充協議,對原協議內容進行修改;夫妻雙方同意撤銷原夫妻共同財產協議的效力。

夫妻財產分割協議辦理公證後 我後悔了怎麼辦?

簡單說,如果你後悔了,要想撤銷公證書的效力。必須要對方同意,只有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夫妻財產分割協議及其公證書才能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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