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供热标准由18℃提到20℃?看看有没有你家

1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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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在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哈尔滨代表团丁非等18名代表联名提出《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议案》,大会主席团将该议案交付城建环保委员会审议。

城建环保委员会邀请丁非代表,共同听取了省住建厅关于省城市供热条例第32条执行情况,和省发改委关于近三年供热成本监审和煤炭价格变动情况的汇报,进一步了解掌握供热温度提标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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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省住建厅介绍,今年4月,该厅向省委呈报了《关于供热温度标准从18℃提高到20℃可行性调查论证报告》。

报告分析认为

当前非节能建筑存量多、老旧供热管网存量大、供热成本与现行供热价格倒挂等因素制约供热温度提标,可行措施是压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加快既有建筑节能、老旧供热管网改造,加快推进智慧供热,理顺价格机制,加大热源能力建设,加强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努力减少20℃以下供热面积,满足群众舒适性供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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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环保委员会审议认为

从法规规定上看,省城市供热条例第32条规定,供暖期居民室内供热温度全天不低于18℃,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18℃的温度标准,为各地提高供热温度标准预留了空间。

哈尔滨新区、黑河市已率先将供热温度标准提高到20℃。从制约温度提标的因素上分析,全省各地不同程度存在非节能建筑存量较大、老旧供热管网亟待改造、大气污染防控任务重和运行成本增加等现实困难,特别是近两年供热用煤缺口加大,保供形势严峻。因此,修改条例第32条,在全省范围内将供热温度统一提高到20℃,条件和时机暂不成熟。

城建环保委员会建议

督促各级政府认真落实张庆伟书记批示精神,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非节能建筑、老旧小区、老旧供热管网改造等工作,不断提高供热服务质量和水平,最大限度减少低温用户比率,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条件具备的地区,可以自行确定将供热最低温度适当提高。在条件成熟时,全省再适当提高供热最低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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