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有的單位要解除合同再籤一遍?

初次見面8642


如果指勞動合同,在原合同解除時(可能是自然到期)與員工或是續簽勞動合同,或是雙方同意就此解除勞動關係,這時可能也籤個協議之類的東西,我想其作用如下:一是證明解除勞動關係系雙方自願。二是說明原勞動合同已終止,其所有條款均再無效力。個人看法,僅供參考!


長金老者


合同結束後,經雙方協商同意重新簽定勞動合同也沒有不對的,原來的合同依法履行完畢,你被聘用新的崗位新的工資新的待遇都有可能變動,你說的解除實際是合同終止。那份不起作用了,再籤新合同沒違法。


夏日之冰1


對於勞動法針對用人單位必須得跟被用人簽訂勞動關係,最少為一年期,當然也可以簽訂三年期,哪麼為什麼會出現已經簽訂過一次?還又為什還要再籤?

應該說,對於用人單位其主要目的為什麼要簽訂勞動合同,因為我們國家即是一個法制國家,而勞動者即是受用人單位所聘用,因此產生了甲乙雙方發生了勞動關係,這因為產生了勞動關係,哪麼就應該執行雙方所達成的協議,主要是雙方在勞動法所制壓下去共同執行好互相之間所有的承諾。這就是要簽訂的所謂勞動合同。

哪麼究競為什麼已經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哪又為什麼還要再簽訂?而這裡有可能是因為當你之前簽訂的一份勞動合同己經到期,至於對你還是繼續在本單位工作?還是要雙方達成共式?如果己經達成共識,哪麼就必須再次重新簽訂一份勞動合同,當然對以前合同可以根據雙方所達成的要求,必要地方適當進行修改,是可以的。

而對解除勞動合同,為什麼己經簽了一次,還要再籤一次?當然只裡有可能即是第一次僅簽了一份解除勞動關係,還要再籤一次,哪就對解除勞動合同所有勞動關係,即(包括,社會保險補繳,經濟補償標準,還有住房公積所有結算,)應該說,形成正式解除關係合同,哪之簽訂第二份解除合同就己經終止於該單位脫離勞動關係!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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