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主追搶貨人致死傷被捕#店主是正當防衛?還是過失致人死亡?我認為是意外事件,店主無罪。河北涿鹿縣人民檢察院4月23日通報的一起案件,引發熱議。兩少年駕駛摩托車在村裡小賣部搶奪香菸後駕摩托車逃跑,店主追趕過程中,二人為擺脫追趕加速前行,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一死一傷,近日,涿鹿縣人民檢察院

#店主追搶貨人致死傷被捕#店主是正當防衛?還是過失致人死亡?我認為是意外事件,店主無罪。河北涿鹿縣人民檢察院4月23日通報的一起案件,引發熱議。兩少年駕駛摩托車在村裡小賣部搶奪香菸後駕摩托車逃跑,店主追趕過程中,二人為擺脫追趕加速前行,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一死一傷,近日,涿鹿縣人民檢察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從河北省涿鹿縣人民檢察院公佈的案情來看,本案應認定為是意外事件,不構成犯罪,店主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涿鹿縣人民檢察院是以“過失致人死亡罪”批准逮捕了店主,過失致人死亡罪是《刑法》233條的規定,該罪的構成要件,是行為人主觀上有過失,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客觀上必須實施了致人死亡的行為,並且已經造成死亡結果,且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分析本案事實,店主主觀上不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構成要件,而是一起意外事件。過失致人死亡罪和意外事件,區分這兩者的關鍵在於要查明行為人在當時的情況下,對死亡結果的發生,是否應當預見,如果應當預見,但是由於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的過失而沒有預見,則屬於過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為人對此不應負刑事責任。主觀上,當一個人遭到歹徒盜竊或搶奪,進行追趕,是正常的反應,一般人都不可能會預見到追趕歹徒就會發生致使歹徒死亡的後果。對不法行為進行阻止或追趕,是不存在主觀過失的,而且也是公民打擊違法犯罪,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一種途徑,是一種私力救濟行為,該行為並不具有違法性,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在法律上,該事件應評價為“意外事件”,不是犯罪,不負刑事責任。即行為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在法律上對該行為評價為意外事件,而不是過失致人死亡罪,也是符合弘揚社會正義的應有之義,否則必將會導致在遭遇歹徒的不法行為時,人們不敢追趕,不敢與違法犯罪分子做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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