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想擴張,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模式選哪個更好呢?法人與獨立法人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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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咱們先說說什麼是分公司什麼是子公司,以及他們的區別。

  • 分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地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

也就是說,分公司是公司的分支機構,具有營業資格,不具有法人資格。分公司的優勢有以下幾個。

①便於管理和經營,財務制度相對簡單。

②經營成本相對子公司較低。

③利潤由總公司合併納稅,通常不必繳納預提稅。

④分公司虧損可以抵充總公司利潤,減輕總公司稅收負擔。

⑤與總公司之間的資本轉移不需要負擔稅收。

  • 子公司

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擁有或通過協議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實際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子公司的主要優勢有以下幾個。

①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對債務承擔經營風險,避免債務危及母公司。

②只向母公司彙報企業的生產經營成果。

③獨立計徵各項稅,並享受稅收優惠待遇。

④在國外投資時,可通過各國稅制和稅率的不同合理避稅,經營所得利潤可以留在子公司,也可選擇在稅負較輕的時候匯回。利潤匯回比較靈活。

那麼,總公司到底是設立分公司還是子公司,要取決於經營統籌、稅務統等和法律風險屏蔽等方面的權衡。

1、開辦初期,下屬企業可能發生虧損,設立分公司,因與總公司“合併報表”衝減總公司的利潤後,可以減少應稅所得,少繳所得稅。(而設立子公司就得不到這一項好處。)

2、但如果下屬企業在開設的不長時間內就可能盈利,或能很快扭虧為盈,那麼設立子公司就比較適宜,可以得到作為獨立法人經營便利之處,還可以享受未分配利潤遞延納稅的好處。

綜上所述,兩種形式的公司沒有絕對優劣之分,唯有結合公司實際情況進行權衡,選擇適合自己的公司形式才是上策


法人與獨立法人有什麼區別?

  • 法人:《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 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所以法人是一個組織。 獨立法人與法人是同義語,法人即是獨立法人,不獨立就不是法人。 解釋法人代表前需先弄清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獨立行使法人職權,是法人的代表人,且只有一個。 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而產生,可以理解為法定代表人的代表人。可以有多個人。

  •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與自然人不同,是種無生命的社會組織體,法人的實質,是一定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法定代表人”是一個確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沒有正職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職負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設有董事會的法人,以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沒有董事長的法人,經董事會授權的負責人可作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權利。法定代表人在企業內部負責組織和領導生產經營活動;對外代表企業,全權處理一切民事活動。法定代表人的權力,是由法人賦予的,法人對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是代表人的行為超出法人授予的權利範圍,法人就可能為其承擔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八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基拉夫斯基


法人一定是獨立的,非獨立就不是法人

法人是一個組織。

根據《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獨立法人與法人是同義語,法人即是獨立法人,不獨立就不是法人。

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區別

1、法律地位

子公司是法人,分公司不是。這是分公司和子公司本質的區別。

2、營業範圍

一般情況下,分公司的營業範圍和總公司相同。而子公司的營業範圍更廣,不限於母公司的營業範圍。

3、組織名稱

子公司的名稱可以與母公司相關聯,也可不關聯。但分公司的名稱,一般在其總公司名稱後+****分公司。

4、管理架構

分公司可以有總經理室,再上一級就是總公司。而子公司不僅有經理室,而且有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會。

5、企業所得稅

分公司彙總到總公司合併。總公司應按照以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

6、責任中心

責任中心分成本中心、費用中心、利潤中心和投資中心。

分公司或是成本中心、或是利潤中心,不具有投資功能。而子公司是投資中心,最高層次的投資中心。

公司擴張分公司還是子公司

以上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區別,至於公司擴張時選擇分公司形式還是子公司形式,需要根據總公司的規劃、分支機構是否具有投資功能、落地方的政策優惠等綜合考慮。


東嶺財經


公司發展到一定程度需要進行規模化擴張,擴張的方式可以根據新公司的地理位置確定是建立子公司還是分公司。

從概念上講,子公司是一家相對獨立於母公司的獨立法人組織,可以獨立運營業務,有自己的法人營業執照,營業範圍可以單獨申請,營業範圍不受母公司限制,完全可以自行對外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能夠以自己獨立的財產承擔法律責任。同時,子公司在會計核算方面必須是單獨核算,因為子公司是獨立法人主體,所以,在會計科目上,子公司的報表肯定要包括實收資本等內容,並且需要與母公司合併報表,從而需要將母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與子公司的所有者權益相抵消。子公司的名稱需要市場監管部門預核准且不受母公司名稱限制。

而分公司除了與子公司同樣是母公司延伸出來的組織外,更多的是存在很多的關鍵不同。首先,分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要時刻彙報請示母公司,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民事糾紛行為有母公司承擔責任。而且分公司的營業範圍完全受限於母公司的營業範圍要求,絕對不能超過母公司,在我國公司法裡也有明確規定。在會計核算方面,分公司的選擇性要大於子公司,即可以獨立核算也可以不獨立核算,而且在會計科目上由於分公司沒有獨立的法人財產權,財務報表分析中可以沒有相應的實收資本,分公司的初始運營資金有母公司安排撥付,分公司的財務報表屬於彙總型,除了抵消母分公司之間的內部交易往來賬目等,不用考慮所有者權益。同時,分公司的名稱必須冠以母公司的名稱。

根據上述子、分公司的不同,我們需要因地制宜選擇擴張項目的運營方式。

比如:有些地區政府不允許設置分公司,因為地方政府可能要給予擴張項目一定的土地、稅收等優惠政策,20-50%不等。但是由於分公司的增值稅需要在母公司所在地繳納,所以為了享受地方政府的招商政策,母公司只能成立子公司。這個就需要我們根據實際情況來決策擴張方式。

關於法人和獨立法人的區別,首先我們要理解公司必須是法人,而法人不一定是公司。法人是一個組織,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是組織行為。而獨立法人只是一種資格,需要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個體行為。簡單說就是一個是組織整體、一個是獨立個體,我們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只要掌握這兩點即可。





德林友


在公司形式選擇上,沒有絕對的好壞,還是要基於公司現有的業務狀況,業務拓展的規劃,預計管控方式等多方面的情況綜合考量後,再下結論才好。

法律上對公司類型及分類標準的定義確實及枯燥也繞口,我簡單羅列一下兩種模式的主要差別點的對比,方便識別判斷

您提到的“法人”是法律創設的一個概念,相對於“自然人”而產生的。就等於把公司這種組織形式給擬人化了,讓它可以被賦予一定的作為一定行為以及承擔責任的能力。“獨立法人資格”的關鍵就在於其具備了獨立的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就等同於滿18歲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可以自己去社會上闖蕩,且對自己的所作所為買單。


選擇的建議:

  • 在業務拓展過程中,如果仍舊是原班人馬,使用原有公司的品牌和資源,希望達到便利服務不同地區的客戶的情況下,分公司是很好的選擇。例如,很多餐飲連鎖,都是以分店的形式進行拓展,設立簡便,不需要另外籌備財務管理、人事管理等體系,由總公司統一進行管理,只要選好場地,進行人員調配和後續同酬管控即可,並且,在新店養客的階段,虧損還能與總公司的財務一併核算計稅,達到總體節稅的作用。

  • 如果在業務拓展時,希望給予新團隊施展空間,獨立拓展新區域業務,自負盈虧,則可以結合股權激勵結構,採用子公司形式。不僅可以達到激勵團隊的作用,也可以享受到獨立法人經營的便利,還可以享受未分配利潤遞延納稅的好處。


心月視角


公司擴張,分公司和子公司哪個好?

首先我們必須瞭解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區別。

1、法律主體不同: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律主體,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子公司是獨立的法律主體,可以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2、核算要求不同:分公司不需要獨立核算,所得稅在總公司合併交納。子公司獨立核算,所得稅在當地交納。

在公司初創期,建議以分公司的形式。

獨立法人和法人的區別:

獨立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獨立法人具備的條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獨立法人承擔的是有限責任。

法人:是根據獨立法人組織的內部規定擔任某一職務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對外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他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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