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政府是如何定義加密貨幣?

加密貨幣是什麼?是貨幣還是證券?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之前認定比特幣和以太坊是貨幣,而大多數ICO是證券。日本證券業協會和日本金融廳擬將虛擬貨幣劃分為金融商品,受金融商品交易法約束。監管當局和傳統金融機構比較傾向於證券定位,以方便納入管理,而不作為新事物、新市場而存在,更不願意因加密貨幣而修改對證券的定義。新加坡則對虛擬貨幣區分為功能型代幣和證券型代幣。泰國全新法律將數字資產定義為貨幣和證券雙重屬性。

各國政府是如何定義加密貨幣?

加密貨幣

美國:證券、商品、房地產、貨幣

世界各國政府在加密貨幣的地位上達成全球共識是多麼困難。值得指出的是,目前各國內部幾乎沒有達成共識,更不用說在這些國家之間達成共識了。這一點在美國是最明顯的,在美國,五個獨立的機構就決定著加密貨幣有著各自不同的分類。

加拿大、墨西哥和南美:商品、虛擬資產、法定貨幣

當涉及到加密貨幣的分類時,相關國家的經濟和政治形勢會有所不同。加密貨幣固有的抽象性使其在功能上具有很強的適應性,因此它們的特殊分類和使用都取決於特定國家的政治和經濟狀況,以及這個國家想要使用它們的原因。這就是為什麼在那些國家貨幣和經濟相對較弱的國家或者自由受到限制的國家,加密貨幣往往被剝奪了法律地位。

歐洲:私人資金、記賬單位、合同手段、可轉讓價值

許多歐洲國家正準備宣佈定製加密貨幣立法。並且似乎不太可能,許多人會更進一步,將比特幣、以太坊或任何其他主要貨幣作為法定貨幣。除了瑞士和德國以外,大多數歐洲國家都否認加密貨幣是貨幣,鑑於各國政府和央行傾向於保護自己的金融權力,它們不太可能在短期內改變這種立場。

中國和東亞:中國堅決不認,其它各國反應不一

對於亞洲其他地區的加密來說,情況並非如此黯淡。在日本政府在 2014 年將比特幣視為“非貨幣”,然後在 2016年3月糾正了自己的立場。當時,支付服務法最終將加密貨幣視為貨幣。然而,作為加密技術的獨特之處,該法案中包含的實際定義將加密貨幣描述為一種“財產價值”,可以用來購買商品和服務,而不是作為一種貨幣。

獨特的身份,各國政府的加密貨幣立法還在爭議中

分類的變化也是加密貨幣的多功能性的產物。因為它們通常不是由一箇中央機構發佈和控制的,所以對於如何使用它們幾乎沒有限制。因此,一些持有人可能將其作為一種支付手段,另一些人則可能將其視為一種投機金融工具或財產,而未來可能會帶來更多的功能。這種對持有者需求的可調性是加密的定義特徵之一,這就是為什麼英國政府在 2014 年說加密貨幣具有“獨特身份”的說法是正確的。這也是為什麼,當世界各國政府最終開始為加密貨幣引入具體立法時,他們最好不要試圖將其完全納入現有的法律類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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