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協委員建言:關於完善懲治性侵滿14週歲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建議

本文由團隊【北京市京師(武漢)律師事務所 投行併購中心】原創出品。

政協委員建言:關於完善懲治性侵滿14週歲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建議

【原創作者】:李春生【北京市京師(武漢)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慈善信託公益法律委員會主任、武漢市政協委員】

【頭條編輯】:劉少雲(京師武漢投行併購中心專職律師)

【頭條審核】:饒國榮(京師武漢創始合夥人、投行併購中心主任)


近日,"上市公司高管被指性侵養女四年"的消息引發全國民眾關注,爆料人稱其自2015年14歲以來,遭"養父"鮑某連續性侵4年而多次自殺。回想2019年7月,媒體報道"上市公司董事長王某猥褻9歲女童"引發社會各界同聲譴責的案件至今不知結果,時隔不到一年,"上市公司高管性侵養女"消息一出再次刺痛了人們的神經。


政協委員建言:關於完善懲治性侵滿14週歲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建議


依《刑法》的規定無法認定強姦罪?

我國刑法第236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或姦淫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處3至10年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據此,與不滿14週歲女孩發生性關係,不論女孩同意與否,都一律按強姦罪從重處罰。 而本案中,鮑某聲稱女孩已經年滿14週歲,且不存在養父女關係;其沒有對女孩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發生性關係系女孩自願,不構成強姦。芝罘公安分局一年多偵辦此案"立案—撤案—再立案—無消息"的辦案結果也似乎印證了精通法律、有中美兩國律師執照的鮑某的說法,但這個結果卻引發公眾對辦案機關的強烈不滿。


政協委員建言:關於完善懲治性侵滿14週歲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建議


已有司法解釋明確:應以強姦罪追究刑事責任!

其實,我國刑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但有司法解釋可以適用。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已經給出了明確答案。該《意見》第21條規定: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定罪處罰。"該《意見》第9條對"有特殊職責的人員"也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主要是指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教育、訓練、救助、看護、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在此次事件中,鮑某屬於該《意見》規定的對受害未成年女孩有監護、看護"特殊職責"的人員,其與受害女孩共同生活,在物質、生活條件等方面對受害女孩處於絕對優勢地位,實施性侵害犯罪更為隱蔽。根據該司法解釋,對鮑某應以強姦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德國、英國等都將與不滿18歲週歲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的規定為強姦犯罪,美國也有相同規定,只是各州對未成年人年齡標準規定不一。


政協委員建言:關於完善懲治性侵滿14週歲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建議


政協委員建言——


政協委員建言:關於完善懲治性侵滿14週歲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建議

武漢市政協委員 京師武漢副主任 李春生律師


鑑於本案暴露出的打擊不力和司法解釋的法律適用效力問題,從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需要完善懲治性侵已滿14週歲未成年人犯罪的相關立法。建議:


1、將性侵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未成年人明確規定為犯罪。在全國人大正在進行的《未成年保護法》修法中將"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年滿14週歲的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的司法解釋上升為法律,以完善立法打擊此類犯罪,以充分保護未成年人。

2、採取特殊矯治和從業限制措施,預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建議《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禁止有性侵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記錄的人從事與未成年人相關的教育、培訓、監護等行業;對性侵未成年人的累犯,明確規定進行化學閹割,再返社會時須佩戴電子追蹤設備,同時向社會公開其信息等制度。

3、司法機關設立未成年人案件專門機構。建議修改《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5條,將"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修改為"設立專門機構辦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法院、公安、司法機關要學習全國檢察系統設立未成年人檢察部門的做法,也設立各自辦理未成年人案件專門機構。同時加強培訓,提升辦理包括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在內的侵害未成年人權益案件的專業化水平。

4、支持未成年人保護社會組織發展,有效保護和關愛受害兒童。性侵案件中,鄰居、親戚、朋友、師生等熟人作案比例高於陌生人。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大力發展專業的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幫助孩子及時處理案件,給孩子以信心和力量,避免其性格扭曲、絕望、自殘、自殺等悲劇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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