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相關負責人就出臺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 答記者問

1.請您簡要介紹一下《意見》的制定背景和主要過程?

答: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黨中央高度重視,習近平總書記時刻關注疫情形勢,親自指揮、親自部署,就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發表了一系列重要講話,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多次強調要依法依規做好疫情防控,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工作,及時化解合同履約、企業債務、勞資關係等糾紛。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講話和指示,為人民法院服務疫情防控大局、做好有關司法服務保障提供了根本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堅決貫徹落實,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充分發揮民商事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妥善處理涉疫情糾紛案件,推動矛盾糾紛源頭預防化解。自疫情發生以來,各級人民法院一直依法有序做好疫情防控和審判執行各項工作。

當前我國疫情防控階段性成效進一步鞏固,復工復產取得重要進展,經濟社會運行秩序加快恢復。同時,國際疫情持續蔓延,世界經濟下行風險加劇,不穩定不確定因素顯著增多。這次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國成立以來在我國發生的傳播速度最快,感染範圍最廣、防控難度最大的一次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不可避免會對經濟社會造成較大沖擊,引發相應矛盾糾紛。民商事審判作為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晴雨表”、司法服務經濟發展主戰場,面對疫情帶來的“大考”,人民法院要堅定信心、迎難而上、主動作為,為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大局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為及時指導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審理涉疫情民事案件,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最高人民法院組織力量研究起草了《意見》。

《意見》的起草,是在我院2月14日發佈《關於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精神 切實做好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間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基礎上,針對當前社會普遍關切的民商事法律適用問題作出的規定。為做好《意見》的起草工作,我院成立工作小組,先後徵求了院內各相關部門、權威專家學者的意見,也徵求了中央政法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最高檢、衛健委、人社部等單位的意見。《意見》經我院民事審判專業委員會第342次會議審議通過,於今日發佈施行。

下一步,我們將繼續深入調研涉疫情民事案件重大疑難問題,認真總結審判經驗,通過出臺後續司法政策文件或者發佈典型案例等形式,及時加強對地方法院的指導,積極回應社會關切。

2.請您簡要介紹一下《意見》的主要內容?

答:《意見》共十條,涉及充分發揮司法服務保障,準確適用不可抗力規則,依法妥善審理合同糾紛、勞動爭議等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訴訟時效中止和訴訟期間順延,加大司法救助與企業幫扶等內容。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強調多元解紛。此次疫情對經濟社會的影響是方方面面的,特別是對各類民商事活動影響較大。為切實保障受疫情影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意見》要求,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必須向糾紛源頭延伸,積極參與訴源治理,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充分發揮調解功能作用,妥善化解因疫情產生的各類糾紛。對於進入訴訟程序的民事案件,要準確適用法律,平衡各方利益,依法作出裁判,確保實現良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

二是明確並細化了不可抗力的法律適用規則。關於不可抗力的問題,社會普遍關切。依據立法機關對此次疫情防控法律性質的界定,《意見》進一步明確了此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在民事法律適用層面的定性,規定了相關民事案件特別是合同案件中不可抗力規則的適用,強調既要依法適用,又要避免規則濫用,積極鼓勵交易,最大限度減少對正常經濟秩序的衝擊。

三是注重對勞動者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為依法保障勞動者公平就業等合法權益,《意見》提出,用人單位僅以勞動者是新冠肺炎確診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無症狀感染者、被依法隔離人員或者勞動者來自疫情相對嚴重的地區為由主張解除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意見》明確,消費者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主張適用懲罰性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是依法保障時效利益和訴訟權利。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會對當事人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利益和訴訟期間利益產生較大影響。為切實保障當事人相關實體及程序權利,《意見》對依法中止訴訟時效和順延訴訟期間作了明確規定。

此外,《意見》對涉疫情民事案件還專門規定了保障法律適用統一的內容,明確要求充分發揮專業法官會議、審委會的功能作用。

3.請問《意見》在適用不可抗力規則方面,有什麼具體要求?

答:關於不可抗力的法律適用,是本《意見》的重中之重。正確認識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對民事法律關係特別是合同履行的影響,準確適用不可抗力規則,對於依法妥善審理涉疫情民事案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交易秩序乃至社會秩序具有重要意義。《意見》在綜合有關方面意見、學界觀點、實務經驗的基礎上,明確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屬於不可抗力的範疇。在具體適用上,《意見》強調用足用好現有法律規定,為妥善解決涉疫情民事案件特別是合同履行問題提供明確規則指引,也為不可抗力規則的濫用設定“防火牆”。

一是堅持鼓勵交易原則。針對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將《合同法》中的鼓勵交易原則一以貫之並具體細化,力求將各方當事人損害降到最低,將疫情對市場秩序的影響降到最低,有效助力和推動復工復產,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為此,《意見》提出,當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難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能夠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切實加強調解工作,積極引導當事人繼續履行。同時,《意見》就合同變更、解除的問題採取了區分處理的做法,可以通過變更合同的,儘量不用解除合同的方式。當事人以繼續履行合同對其明顯不公平,請求變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價款數額等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實際情況決定是否予以支持。在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況下,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此外,《意見》第三條還對可以作為認定合同能夠繼續履行的參照因素作了規定,儘量鼓勵和推動合同的履行。

二是強調當事人約定優先。這是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一方面,當事人可以就不可抗力情形下的責任減免或者變更、解除合同的情形進行約定,只要這一約定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者公序良俗,司法就應當尊重。另一方面,在糾紛發生後,鼓勵當事人重新協商;在糾紛解決方式上,注重發揮調解功能作用;在法律後果上,當事人協議變更合同後,應當履行變更後的合同,仍然主張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是嚴格法律適用條件。不可抗力作為法定免責事由,準確適用有利於減輕當事人負擔,也符合公平原則,但過度適用,則會對交易秩序造成較大破壞。因此,不可抗力的適用,必須嚴格依法進行,做到當用則用,不能濫用。在具體適用時,一要準確把握不可抗力的構成要件,“符合不可抗力法定要件的”,要依法予以適用。二要準確把握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係。在《民法總則》《合同法》等規定之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不可抗力有特別規定的,優先適用該規定。三要準確把握疫情原因與合同不能履行之間的因果關係和原因力大小,綜合考慮疫情對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案件的影響。四要準確把握當事人是否具有可歸責事由,比如疫情導致合同義務不能履行時,一方當事人是否盡到及時通知義務,另一方當事人是否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等。五要準確把握合同解除和變更條件,嚴格適用法定解除合同事由。

四是明確舉證責任規則。依法妥善審理涉疫情民事案件,要準確運用舉證責任規則。《意見》要求,當事人主張適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責的,應當就不可抗力直接導致民事義務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就通知義務的履行,《意見》進一步規定,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主張其盡到及時通知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舉證責任。

4.《意見》在勞動者、消費者權益以及中小微企業保護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意見》從當前疫情防控形勢和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出發,在強調依法平等保護的同時,也專門對勞動者、消費者權益保護以及中小微企業的幫扶等作了規定。

在勞動者權益保護方面,我國法律對保障勞動者公平就業、禁止就業歧視作了相應規定。在此基礎上,《意見》明確,用人單位僅以勞動者是新冠肺炎確診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無症狀感染者、被依法隔離人員或者勞動者來自湖北等疫情相對嚴重的地區為由主張解除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時就相關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正確理解和參照適用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等制定的在疫情防控期間妥善處理勞動關係的政策文件,切實加強對勞動者工資福利待遇等合法權益的保障。

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嚴厲懲處製造、銷售假冒偽劣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疫物品以及食品、藥品的行為,維護社會市場秩序,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在中小微企業司法保護方面,《意見》強調,對於受疫情影響陷入困境的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可以採取靈活的訴訟財產保全措施。比如,在保障申請人權利前提下,能夠“活封”的,儘量不“死封”,切實減少對困境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對於企業申請訴訟財產保全的,可以採取第三人保證擔保、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等靈活的財產保全擔保方式,儘量減輕企業經濟負擔,助力企業復工復產。除中小微企業外,對於陷入困境的個體工商戶也需要司法保護和幫扶,《意見》對此也予以規定。同時,《意見》還要求,人民法院要加強與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協調,支持用人單位在疫情防控期間依法依規採用靈活工作方式。

此外,《意見》提出,對於受疫情影響經濟上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或者訴訟參加人,人民法院要加大司法救助力度,除依法依規做好訴訟費用的減、免、緩外,對於確實需要進行司法救助的訴訟參加人,要依據其申請,及時採取相應救助措施。

5.請問《意見》中關於訴訟期間順延的規定,實踐中應當如何理解和把握?

答:這個問題也是當前訴訟當事人比較關注的一個問題。受此次疫情影響,很多當事人可能無法在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內完成某些訴訟行為,如提起上訴、申請再審等。這些訴訟期間的經過,直接影響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行使。為此,《意見》專門對訴訟期間順延的問題予以明確。實踐中,應當重點把握以下三點。

一是關於不變期間的順延問題。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上訴期間、申請再審的期間、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期間、提起除權判決撤銷之訴的期間等屬於不變期間。對於不變期間,儘管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但對於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導致耽誤期限的,當事人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申請順延期限,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二是關於審查標準的問題。對於當事人申請法定期間或者指定期間順延的,人民法院在審查時要充分考量當事人所在地區受疫情影響的程度以及採取疫情防控措施的情形,結合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予以綜合認定。對於疫情較為嚴重的地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放寬審查標準,只要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能夠證明其耽誤期間並非其怠於行使訴訟權利所致,一般可以准許。

三是關於特定主體保護的問題。如果當事人是新冠肺炎確診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無症狀感染者以及相關密切接觸者,在依法被隔離治療、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或者採取其他隔離措施期間訴訟期限屆滿的,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申請順延期限,只要提供相應證據材料,人民法院應予准許。這裡的密切接觸者,不僅包括與確診患者、疑似患者、無症狀感染者共同居住、學習、工作的人員,還包括與上述三類人員密切接觸的醫護人員等。

記者:孫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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