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企業合規第一案“雀巢員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編者簡評:

“雀巢員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被稱為中國企業合規第一案雀巢員工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而被判處刑罰,但法院只判罰了雀巢員工,並沒有認定雀巢公司犯罪,雀巢公司與員工的違法行為進行了有效的切割,避免了公司陷入“單位犯罪”的不利境地

“雀巢案”未被認定為“單位犯罪”,源於雀巢公司對於個人信息保護的重視和相關合規制度的完善。從終審裁定中可以看到,法院充分認可雀巢公司所制定和實施的含有個人信息保護合規內容的公司憲章、《員工行為規範》等公司政策,認為其足以證明“雀巢公司禁止員工從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違法犯罪行為”,並據此認定鄭某等人的涉案行為屬於個人行為。

“雀巢案”表明,企業完善的合規制度對於避免和降低“單位犯罪”風險,具有重要的實踐價值


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2017)甘01刑終89號

原公訴機關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鄭某,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於山東省曹縣,漢族,專科文化,雀巢(中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嬰兒營養部西北區市務經理,戶籍地: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魯能領秀城10區8號樓1單元304號,住濟南市歷下區。因本案於2014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審。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楊某,女,1966年7月2日出生於甘肅省蘭州市,漢族,本科文化,雀巢(中國)有限公司蘭州分公司嬰兒營養部甘肅區域經理,戶籍地:蘭州市七里河區光華街89號224室,住蘭州市七里河區。因本案於2014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審。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楊某某,曾用名:楊繼宏,女,1981年11月11日出生於甘肅省平涼市,漢族,本科文化,雀巢(中國)有限公司蘭州分公司嬰兒營養部甘肅區域主任,戶籍地:蘭州市城關區第一新村21號501,住蘭州市七里河區。因本案於2014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審。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某某,女,1978年3月21日出生於甘肅省平涼市,漢族,本科文化,雀巢(中國)有限公司蘭州分公司嬰兒營養部營養專員,住蘭州市西固區。因本案於2014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審。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杜某某,女,1981年6月7日出生於甘肅省鎮原縣,漢族,研究生文化,雀巢(中國)有限公司蘭州分公司嬰兒營養部營養專員,戶籍地:蘭州市城關區慶陽路161號,住蘭州市七里河區。因本案於2014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審。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某某,女,1963年11月20日出生於陝西省乾縣,漢族,專科文化,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產科主管護師,住蘭州市城關區。因本案於2014年4月9日被取保候審。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丁某某,女,1964年3月2日出生於山東省陽信縣,漢族,專科文化,蘭州軍區總醫院婦產科主管護師,住蘭州市城關區。因本案於2014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審。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楊某甲,女,1973年12月14日出生於甘肅省武威市,漢族,本科文化,蘭州蘭石醫院婦產科副主任護師,住蘭州市安寧區。因本案於2014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孫某,女,1981年10月1日出生於甘肅省嘉峪關市,漢族,本科文化,雀巢(中國)有限公司蘭州分公司嬰兒營養部營養專員,戶籍地:蘭州市城關區定西南路271號201室,住蘭州市安寧區。因本案於2014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審。

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審理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鄭某、楊某、楊某某、李某某、杜某某、孫某、王某某、丁某某、楊某甲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一案,於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甘0102刑初605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鄭某、楊某、楊某某、李某某、杜某某、王某某、丁某某、楊某甲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各上訴人和原審被告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2011年至2013年9月,被告人鄭某、楊某分別擔任雀巢(中國)有限公司西北區嬰兒營養部市務經理、蘭州分公司嬰兒營養部甘肅區域經理期間,為了搶佔市場份額,推銷雀巢奶粉,授意該公司蘭州分公司嬰兒營養部員工被告人楊某某、李某某、杜某某、孫某通過拉關係、支付好處費等手段,多次從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蘭州軍區總醫院、蘭州蘭石醫院等多家醫院醫務人員手中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其中,被告人鄭某自2012年2月開始,通過上述手段,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40507條。被告人楊某自2011年開始,通過上述手段,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45659條。被告人楊某某通過上述手段,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20085條,被告人李某某通過上述手段,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14163條,被告人杜某某通過上述手段,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10448條,被告人孫某通過上述手段,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963條。期間,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擔任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婦產科護師的便利,將其在工作中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2074條非法提供給被告人楊某某、孫某,收取好處費13610元。被告人丁某某利用其擔任蘭州軍區總醫院婦產科護師的便利,將其在工作中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996條非法提供給被告人李某某,收取好處費4250元。被告人楊某甲利用其擔任蘭州蘭石醫院婦產科護師的便利將其在工作中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724條非法提供給被告人杜某某,收取好處費6995元。

2013年9月12日,被告人楊某經電話通知,主動至公安機關接受訊問。2014年1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楊某某經電話通知,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訊問。2014年1月6日11時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唐延路派出所將網上逃犯鄭某抓獲。2014年4月15日、16日,被告人丁某某、李某某、杜某某、孫某、楊某甲經電話通知,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訊問。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有:

1、案件來源、抓獲經過等證實,2014年1月6日11時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唐延路派出所將網上逃犯鄭某抓獲。本案被告人楊某、楊某某、李某某、杜某某、孫某、王某某、丁某某、楊某甲均系公安機關電話通知,主動到公安機關接收訊問。

2、《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母乳代用品銷售管理辦法》、《衛生部辦公廳關於醫療機構不得展示、推銷和代售母乳代用產品的通知》等證實,禁止生產者、銷售者向醫療衛生保健機構、孕婦、嬰兒家庭贈送產品、樣品;禁止醫務人員通過醫療服務為生產、經營企業推銷產品從中獲利;禁止醫務人員接受生產者、銷售者為推銷產品而給予的奶粉饋贈等。

3、中國兒科臨床營養管理項目(CPCN項目)介紹、中國醫師協會中國兒科臨床營養管理項目委託書、弘睿元醫藥信息諮詢(北京)有限公司與雀巢(中國)有限公司簽訂的服務合同、弘睿元公司提供的情況說明等證實,雀巢公司參與的中國兒科臨床營養管理項目,要求加入該項目的醫師簽署相應的《醫師倡議書》,並徵得願意加入該項目的家長同意,不允許私自收集公民個人信息。該項目的執行由弘睿元醫藥信息諮詢(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泰榮春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負責。

4、雀巢公司指示(複印於雀巢公司員工培訓教材)、雀巢(中國)有限公司情況說明證實,雀巢公司不允許員工因推銷0-12月齡健康嬰兒使用的嬰兒配方奶粉為目的,直接或間接地與孕婦、哺乳媽媽或公眾接觸。不允許員工未經正當程序並經公司批准而主動收集公民個人信息。

雀巢公司DR的概念、目標任務、與DR相關的信息獲取方式等情況。DR任務目標不是為了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DR工作完成的實際效果由中國健康促進與教育協會承辦的營養諮詢中心(NCC)通過電訪來了解和評估。為完成電訪調研,需要用到消費者自願提供的部分個人信息(例如姓名和電話),雀巢公司不允許為此向醫務人員支付任何資金或者其他利益。雀巢公司從不允許員工以非法方式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並且從不為此向員工、醫務人員提供資金。雀巢公司在

《雀巢指示》以及《關於與保健系統關係的圖文指引》等文件中明確規定,“對醫務專業人員不得進行金錢、物質引誘”對於這些規定要求,雀巢公司要求所有營養專員接受培訓並簽署承諾函。

醫務渠道WHO在線測試成績、測試卷、關於在高風險國家與醫務專業人員和醫療保健機構交往的指示、員工獎金錶,證實被告人鄭某、楊某、李某某、杜某某、楊某某、孫某均參加雀巢公司不允許營養專員向醫務人員支付費用獲取公民信息的培訓、測試。

雀巢公司的政策與指示、雀巢憲章、關於與衛生保健系統關係的圖文指引,證實雀巢公司遵守世界衛生組織《國家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及衛生部門的規定,禁止員工向母親發放嬰兒配方奶粉免費樣品、禁止向醫務專業人員提供金錢或物質的獎勵,以引誘其推銷嬰兒配方奶粉等。

5、證明、員工晉升名單,2012年2月1日,鄭某被雀巢(中國)有限公司任命為西北區嬰兒營養部事務經理。楊某自2011年4月1日被雀巢(中國)有限公司任命為蘭州地區嬰兒營養部市務經理。

蘭州大學第一醫院王某某簡介、說明、《世界衛生組織促進母乳餵養成功十條標準》、《國際母乳代用品銷售準則》,證實2003年5月至今,王某某在蘭州大學第一醫院婦產科任主管護師,2012年10月調至產科胎心監護室工作。蘭州大學第一醫院嚴格遵守《世界衛生組織促進母乳餵養成功十條標準》、《國際母乳代用品銷售準則》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禁止醫務人員向母親免費提供代乳品樣品或推銷代乳品等。

蘭州軍區總醫院情況說明、證明,證實丁某某在蘭州軍區總醫院的任職情況。醫院不允許任何個人收取企業的報酬。附《世界衛生組織促進母乳餵養成功十條標準》、母乳餵養的十項措施《守則》、《母乳餵養的工作制度》、《醫院母乳餵養規定》、《孕婦學校課程安排表》

蘭州蘭石醫院證明材料,證實被告人楊某甲案發時為該醫院內二科、婦產科護士長,該醫院嚴格按照國家及衛生部門的相關規範對所有產婦提倡母乳餵養。該醫院不清楚婦產科醫務人員收取奶粉企業報酬的事,醫院明確規定醫務人員不得收受他人報酬。公安機關從該醫院調取到婦產科2012年《入院登記本》、《分娩登記本》共計2本、新生兒出生記錄存根。

6、雀巢公司與西安之旅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的合同證實,雀巢公司西安分公司委託西安公司代理會議及相關宣傳,雀巢公司授權劉某為代表負責合同執行。鄭某作為雀巢公司西安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簽字。

7、搜查筆錄、扣押清單證實,公安人員對楊某某位於西北書城2202室辦公場所、雀巢有限公司蘭州分公司嬰兒營養部臨時辦公地點;孫某甲、李某某、楊某某、蔣某某家中、劉某辦公場所以及王某某工作地點進行搜查,並對與本案有關的電腦、公民個人信息表格、硬盤、《兒童出生花名冊》等物品扣押。

8、蘭公(網)勘[2013]009號-016號遠程勘驗筆錄及截圖、刻錄的視頻光盤、蘭州市公安局網安支隊網絡偵察大隊情況說明,反映各被告人非法出售、提供、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數量。

9、王某某、西安之旅國際旅行有限責任公司、劉某、楊某、丁某某、楊某甲賬戶明細證實,王某某、丁某某、楊某甲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收取好處費的情況。

10、證人證言、辨認筆錄

(1)孫某甲(雀巢有限公司蘭州分公司嬰兒營養部營養助理)證實,楊某某是我的直接領導。我按楊某某的要求,定期給醫務人員送去雀巢奶粉的試用裝,讓他們免費發放,每發一盒,登記一個家長信息。

(2)劉某(雀巢有限公司嬰兒營養部西北區大區經理助理)證實,鄭某安排我統計西北五省營養代表的DR、EDR完成情況、收集各區負責人上報的付費明細,向涉及的醫務人員支付費用。西北區的任務指標由經理鄭某分配給區域經理,再由區域經理分配給營養代表。每個營養代表任務完成情況和獎金直接掛鉤。區域經理將需付費的醫務人員付費明細發送給我,我上報給鄭某,鄭某同意後由我向每個醫務人員支付費用。

(3)蔣某某證實,自2011年中期,我一直為雀巢公司做整理收發甘肅、陝西、新疆等地名單工作。杜某某、李某某、楊某某等將遞交表(內容包括家長姓名、聯繫電話、寶寶出生年月等數據)發送給我,我收到後彙總整理發到指定的郵箱。

(4)高某某(雀巢有限公司蘭州分公司工作人員)證實,2010年底我給楊某某、李某某、杜某某、孫某等人錄入遞交表,遞交表的數據內容有姓名、電話。

(5)呂某某(蘭州市七里河區婦幼保健站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兒保科主任)證實,2011年下半年,楊某某將奶粉試用裝留到我們科室,我們提供給孕產婦並讓家長將信息登記在雀巢公司提供的登記表上,楊某某定期取走。楊某某每月按收集的信息給我好處費,我每月給楊某某提供100條左右的信息。

(6)李高競(甘肅省婦幼保健院護士)證實,2010年6月至2011年12月,我幫楊某某在產科發放奶粉,並登記產婦的姓名、電話。楊某某按每盒奶粉8元給我核算勞務費。

(7)陶某某(榆中縣第一醫院婦產科醫生)證實,2011年9月至2012年7月,我幫楊某某發放奶粉、登記產婦信息,收了提供信息的好處費。大部分家長不知道登記的信息提供給雀巢公司。

(8)豆某某(榆中縣第一人民醫院產科工作人員)證實,2013年4月,雀巢公司的業務員孫某甲送來奶粉讓免費給孕婦發放,並登記孕婦姓名和電話。我將孕產婦信息登記在雀巢公司的登記表上,雀巢公司按每條3元給勞務費。孫某甲可以拍照、摘抄我登記的孕婦信息。

(9)王某某(楊某某朋友)證實,我幫楊某某提供產婦信息,把親戚朋友的名單提供給她。2011年起,雀巢公司給我提供名單的好處費。

(10)陳某某證實,我去醫院做宣傳,並給孕產婦贈送雀巢奶粉試用裝,登記家長姓名、電話再交給楊某某。楊某某升職後,孫某接替她的工作,我將名單給孫某。一共登記5000條信息。

(11)顧某(蘭州機電廠職工醫院婦產科工作人員)證實,2009年李某某提供雀巢奶粉試用裝讓我發放、登記信息,每個產婦信息給10元好處費。李某某在分娩登記本上拍照。

(12)王某乙(蘭州第二人民醫院婦產科護士)證實,2011年起,李某某提供雀巢奶粉試用裝,讓登記家長信息,並給好處費。我沒有告知家長會將信息提供給雀巢公司。

(13)魏某(甘肅省人民醫院產科工作人員)證實,2011年底,杜某某提供雀巢奶粉試用裝,讓我幫忙提供產婦信息。

(14)何玉玲(蘭州市西固區婦產科工作人員)證實,2011年8月,杜某某讓我發放雀巢奶粉,給雀巢公司提供孕產婦名單和聯繫電話,後雀巢公司給了好處費。何玉玲辨認杜某某。

(15)胡某某(蘭州錦華醫院工作人員)證實,2009年年底杜某某提供奶粉試用裝讓我分發、收集家長信息。杜某某拍照、抄寫了接種登記本。

(16)雷某某(甘肅省人民醫院兒科工作人員)證實,我沒有允許杜某某翻閱醫用資料、病歷。雷某某辨認杜某某。

(17)豆某某證實(杜某某朋友),杜某某借用銀行卡從我卡上走賬。

(18)肖某(雀巢公司蘭州分公司的銷售經理)證實,雀巢公司蘭州分公司與蘭州嬰兒營養部沒有直接隸屬關係。

(19)金某某(蘭石醫院婦產科主任)證實,楊某甲沒有交過錢用於給全科醫務人員發放獎金。

(20)王某丙(蘭石醫院工作人員)證實,2014年5月,醫院任命接替楊某甲擔任蘭石醫院婦產科護士長。曾有償給產婦發過奶粉,費用交給楊某甲,沒有登記過產婦信息,科裡沒發過福利。

(21)康某某(蘭石醫院工作人員)證實,楊某甲讓我給產婦賣過雀巢奶粉,但我沒有登記過產婦信息。

(22)賀某某(雀巢公司蘭州分公司工作人員)證實,我公司有乾貨零售部、嬰兒營養部、餐飲部三個部門,其中嬰兒營養部由楊某負責,員工有楊某某、杜某某、李某某、孫某等。

(23)張某(蘭州市七里河區婦幼保健站工作人員)證實,雀巢公司給保健站給過奶粉推廣費。

(24)楊某某(北京弘睿元醫藥公司員工)證實,2011年年初至2013年9月蔣某某將雀巢公司收集的嬰兒家長信息通過電子郵件發送給我,我將數據交給電訪部打電話回訪。

(25)李某(原西安佳偉食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員)證實,2013年2月按鄭某要求安排蔣某某配合工作。

(26)張某(西安之旅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負責人)證實,2011年下半年至2012年年初我公司和雀巢公司西安分公司合作,雀巢公司員工通過電子郵件給我們提供一些人員名單、銀行賬號,讓我們按照他們提供的錢數給名單上的人員打款。張勳辨認了鄭某。

(27)王某(中國醫師協會會員部副主任)證實,雀巢公司贊助協會開展“中國兒科臨床營養管理項目”(CPCN),此項目2012年4月立項,2013年起大量採集數據。入組患兒家長信息通過項目短信平臺發送,簽署知情同意書,項目組不允許項目助理直接接觸嬰兒家長以獲取嬰兒家長信息。

(28)李某某(雀巢公司嬰兒營養部大中華醫務總監)證實,雀巢公司負責中國兒科臨床營養管理項目,雀巢公司不收集任何公民的個人信息,也沒有通過CPCN項目收集過公民個人信息,公司規定營養部員工不得直接與0-12月之間的嬰兒家長接觸,推銷奶粉。嬰兒家長自願加入CPCN項目,自己向項目短信平臺發送個人信息,個人信息由北京泰榮春公司管理。公司按照泰榮春公司的報價向CPCN項目組提供贊助,泰榮春公司按照指定標準向醫生支付臨床觀察費。

(29)陳某某(雀巢有限公司嬰兒營養部全國事務經理)證實,DR、EDR是營養專員通過專業推廣,確認使用雀巢奶粉的客戶。我將當年的DR、EDR任務下發給各大區經理,各大區經理再將任務下發給每個區域經理,區域經理將任務分配給每個營養專員。每個營養專員去採集DR名單,採集來的名單會統一上報給營養諮詢中心,營養諮詢中心按照名單中的信息給消費者打電話回訪。公司不要求如何採集,只是下達任務。公司提供奶粉試用裝是用於臨床驗證和專業評估。蘭州營養專員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及獲取方式,公司不知情。公司嚴禁通過醫務人員獲取個人信息,嚴禁給提供嬰兒家長信息的醫務人員、非醫務人員支付報酬。

(30)莊某(北京泰榮春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證實,中國兒科臨床營養管理項目(CPCN項目),雀巢有限公司是支持方,我公司是執行方,中國醫師協會是項目主辦方。我們先通過項目助理邀請醫師加入,醫師簽署《醫師倡議書》,醫師邀請其所管理的患兒家長入組該項目。患兒家長簽署《家長知情同意書》併發送入組短信至短信平臺,之後CPCN項目組電訪中心會對入組的數據進行整理。公司根據已確認入組的情況向醫師發放臨床觀察費。

(31)姜某某(北京弘睿元醫藥信息諮詢有限公司工作人員)證實,該公司有一個營養諮詢中心,雀巢公司定期將嬰兒家長的信息通過郵件發送給營養諮詢中心的楊薇薇,楊薇薇收到信息後交給電訪員回訪,彙總電訪結果發送給雀巢公司。

11、各被告人的供述

(1)鄭某(雀巢有限公司西北區事務經理)的供述,楊某是甘肅省的經理,我的上級是大北區的經理陳志宇,陳志宇將當年的DR、EDR目標分配給西北區,我再將任務分配給區域經理,每個區域經理將任務分配給每個業務代表。我理解的DR就是通過醫務人員成功指導消費者使用雀巢產品入組的人,EDR就是成為DR後,四個月還在繼續使用雀巢產品的人。每個營養專員將DR名單上報給蔣某某,由蔣某某報給公司總部,我負責的每個區域經理的業績加起來就是我的業績,每個區域中營養專員的業績加起來就是該區經理的業績。每個區域經理將需要支付費用的名單上報給我,我審核後由西安之旅國際旅行社或劉某給醫務人員支付勞務費,這部分錢是從公司總部給的事務運作費用中支付。

(2)楊某(雀巢公司嬰兒營養部的甘肅區域經理)供述,我作為區域經理,下設區域事務主任楊某某,營養專員孫某、杜某某、李某某等。西北區經理鄭某在西北區營養專員的大會上給我們下達任務。每個營養專員每月需完成100個醫務解說結果即DR。獲取DR的過程是讓醫務人員幫助發放免費的嬰兒奶粉,同時登記新生兒父母的個人信息;公司協助醫院辦理健教班,營養專員將醫務人員登記的新生兒父母的信息統一錄入表格,通過郵件發給西安公司的嬰兒營養部。嬰兒家長不知道信息是提供給雀巢公司。公司以授課費的形式向醫務人員支付報酬(按醫生提供給營養專員的名單來計算)。

(3)楊某某(雀巢公司嬰兒營養部的甘肅區域主任)供述,我們嬰兒營養部的經理是楊某,下設一名區域主任是我,另外還有三名營養專員李某某、杜某某、孫某。楊某和我協助營養專員完成醫務拜訪,我協助楊某完成工作。醫務拜訪是為了提高公司的奶粉銷售,從醫務人員那裡收集家長的名單。公司、鄭某、楊某要求我們從醫務人員及在醫院舉辦的健教班上收集嬰兒家長名單。營養專員每月需要完成至少100個消費者信息的收集。考核標準是考核營養專員DR、EDR及孕婦名單的收集。DR是通過營養專員在醫院的醫務拜訪,由醫務人員提供給我們的新生兒家長名單,其中經公司確定使用雀巢奶粉的用戶。EDR是四個月後還在使用雀巢奶粉的用戶。營養專員通過以下方法獲取DR名單:營養專員與醫務人員建立好良好的個人關係後,將奶粉的試用裝留給醫務人員,由醫務人員免費發放並登記新生兒家長個人信息;協助醫院辦孕婦班,聽課的新生兒家長把自己的信息登記到簽到表上,由營養專員帶走;從醫務人員處直接拍照取得醫院登記本上的孕產婦名單;登記周圍的親戚朋友信息。醫務人員向我們提供孕產婦信息,我公司給醫務人員以宣教費、授課費的形式支付費用,支付標準是營養專員上交的名單數量、成功率及健教班的參加人數,費用由西安公司直接打到醫務人員卡上。

我在王某某處將其登記的孕產婦信息用手機拍照,但大部分信息是從王某某辦的健教班上獲取的,我拍照獲取信息,孕產婦不知情。孕婦班上獲取的名單,因向孕產婦發放紀念品,所以孕產婦應該知情。西安分公司把好處費給王某某以授課費的名義打到卡上。有些為公司墊付的費用也打到王某某的卡上,王某某返還給我。

(4)李某某(雀巢有限公司蘭州分公司嬰兒營養部營養專員)供述,西安公司每個季度會下達“DR”任務(“DR”指0-3個月月齡的嬰兒用雀巢奶粉的客戶)。要求營養專員收集含新生兒家長的姓名、電話、新生兒出生日期等信息,每月100條。鄭某、楊某均要求我們完成DR任務。我們讓醫務人員幫助登記信息,彙總後發給蔣某某。公司給醫務人員按照諮詢費(按照醫務人員提供的DR數量計算)、授課費(按照班級大小、次數計算)支付報酬。去陸軍總院產科時,產科安排我穿上護士服,等下班後,拿走丁某某登記的領走奶粉的孕產婦信息。從醫務人員顧某、王某乙處獲取名單,也是通過她們發放奶粉,登記嬰兒家長名單,公司向她們支付報酬。

(5)杜某某(雀巢有限公司蘭州分公司嬰兒營養部營養專員)供述,西北區經理鄭某要求營養專員收集嬰兒家長信息。我定期去醫院給醫生帶去雀巢奶粉的試用裝,讓醫生髮放給嬰兒家長,登記嬰兒家長信息。在省人民醫院雷某某處獲取的信息是通過將醫院的登記本拍照取得的。上述信息經公司確認為合格數據就是我的DR工作業績。雀巢公司給醫務人員支付諮詢費和授課費,諮詢費是按照醫務人員提供的信息數量計算,授課費按照孕婦班的大小和次數計算。我從醫務人員胡曉燕、魏某、楊某甲、何玉玲、靄欣玉、史敏、硃紅巖處收集過嬰兒家長信息,公司向她們支付了報酬。

(6)孫某(雀巢公司蘭州分公司嬰兒營養部營養專員)供述,我為完成公司要求的嬰兒家長名單的任務,找王某某將她辦公室裡一個登記本上的信息拍照或摘抄。按楊某某的要求找陳某某要過省婦幼保健院的名單信息。楊某某定期給我一些市婦幼保健院的名單信息。我將上述信息統一錄入到西北數據遞交表上,發給蔣某某。

(7)王某某(蘭州大學第一醫院婦產科工作人員)供述,我因工作需要在兒童出生登記本上登記信息,包括家長姓名、聯繫電話、嬰兒出生年月日、性別等內容。自2010年10月和楊某某開始接觸,楊某某經我許可對出生登記表的名單拍照。楊某某升職後,孫某接替她的工作,孫某拍攝《兒童出生花名冊》上的信息。醫院開辦孕婦班時,楊某某會發放雀巢宣傳資料和禮品,同時登記孕婦信息。我給楊某某提供過一張中國農業銀行的銀行卡號,雀巢公司往我的卡上打錢,包括我的講課費、我向她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好處費以及楊某某墊付的會務費、贊助費。會務費、贊助費打到我的卡上後我再還給楊某某。雀巢公司共計給我打了多少錢我沒有記住,我給過楊某某5000元現金,給她的銀行卡匯款15000元,給她提供的趙泓銀行卡匯款6640元。

(8)丁某某(蘭州軍區總醫院婦產科工作人員)供述,2009年雀巢公司的李某某到我們醫院推銷雀巢奶粉,李某某來到科室,科裡安排她穿上護士服,有孕婦來檢查時李某某就將孕婦叫到宣教室給孕婦發放雀巢的試用裝、登記孕產婦個人信息(姓名、聯繫電話、預產期)。李某某沒有表明其身份,所以孕婦應該不知道李某某是雀巢公司的業務員。2011年下半年李某某將雀巢奶粉的試用裝提供給我,讓我幫忙發放試用裝登記信息(我大概提供了四五百條信息)登記一條給我5塊錢。我給雀巢公司提供這些信息,雀巢公司給我支付好處費。

(9)楊某甲(蘭石醫院婦產科護士長)供述,2011年年底雀巢公司營養師杜某某讓我們科室同事幫忙發放免費奶粉並登記產婦信息,登記一條,給科室5元錢,我統一填在雀巢公司給我的一張登記表上交給杜某某。2011年以來,杜某某向我要過出生證明的存根,抄走了上面的信息。

原判認為,被告人鄭某、楊某、楊某某、李某某、杜某某、孫某以非法方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被告人王某某、丁某某、楊某甲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告人楊某、楊某某、李某某、杜某某、孫某、王某某、丁某某、楊某甲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後,主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二十五條一款、第六十七條一款、第三十七條、第七十二條之規定,以被告人鄭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罰金4000元;被告人楊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罰金4000元;被告人楊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罰金3000元;被告人李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罰金2000元;被告人杜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罰金2000元;被告人孫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免予刑事處罰;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十個月,罰金1000元;被告人丁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罰金1000元;被告人楊某甲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罰金1000元。

上訴人鄭某以自己的行為是公司行為為由提出上訴。其辯護人提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案屬於單位犯罪,上訴人鄭某無罪的辯護意見。

上訴人楊某以其沒有給下屬下達過任務,也沒有和醫院接觸過為由提出上訴。其辯護人提出上訴人楊某沒有參與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上訴人楊某無罪的辯護意見。

上訴人楊某某對非法獲取的產婦信息數量有異議為由提出上訴。其辯護人提出本案屬於單位犯罪的辯護意見。

上訴人李某某以自己的行為都是公司下達的任務,所獲取的信息都是新生兒父母自願提供的為由提出上訴。其辯護人提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上訴人李某某無罪的辯護意見。

上訴人杜某某以自己的行為是按公司的要求所做,所獲取的信息都是提供給公司為由提出上訴。其辯護人提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上訴人杜某某無罪的辯護意見。

上訴人王某某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其辯護人提出對上訴人王某某免於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

上訴人丁某某以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為由提出上訴。其辯護人提出上訴人丁某某無罪的辯護意見。

上訴人楊某甲以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為由提出上訴。

二審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鄭某、楊某、楊某某、李某某、杜某某、王某某、丁某某、楊某甲、原審被告人孫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事實清楚。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已在一審庭審時出示並質證,二審審理期間各上訴人均未提出新的證據。經審查,原判認定的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

關於各上訴人及其各辯護人所提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綜合評判如下:經查,(1)上訴人鄭某、楊某、楊某某、李某某、杜某某、原審被告人孫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犯罪事實及上訴人王某某、丁某某、楊某甲作為醫療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給他人的犯罪事實,不僅有案件來源及視頻資料,且有證人證言,書證賬戶明細、合同等證實,各上訴人對其犯罪事實亦供認不諱,上述證據間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認定。

(2)單位犯罪是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之目的,在客觀上實施了由本單位集體決定或者由負責人決定的行為。雀巢公司政策、員工行為規範等證據證實,雀巢公司禁止員工從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違法犯罪行為,各上訴人違反公司管理規定,為提升個人業績而實施犯罪為個人行為。(3)關於非法獲取的產婦信息數量的認定,依據公安人員依法查獲的電腦硬盤中存儲的信息彙總後認定各上訴人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數量。原審法院充分認定各上訴人犯罪情節的基礎上,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予以從輕處罰,量刑適當。故各上訴人所提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關於辯護人所提各上訴人無罪的辯護意見與查明事實不符,不予支持。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一)項、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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