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評李國慶“奪章”:偽造印章才構成犯罪,但搶奪印章危害很大

律師評李國慶“奪章”:偽造印章才構成犯罪,但搶奪印章危害很大

經濟觀察網 記者 李沁“握有刀把子(法律),如今有印把子,心安理得。”

4月27日13時05分,噹噹網創始人李國慶在微博上寫下這句話。經歷了搶奪公章、發佈蓋章公告、噹噹網回應等發酵後,“李國慶發文”的話題再次登上網絡熱搜。

那麼,李國慶的“刀把子”真的那麼心安理得麼?

在李國慶發文之前,“搶奪公章”的說法引發關注,爭議的焦點在於——“奪章”的行為是否違反法律。

德衡律師集團高級合夥人徐紅亮認為,一家公司的正常經營管理,使用各類的印章包括公章、財務章、法人章等,都需按照公司的章程正常使用。

“一方面,搶奪公章行為本身與公司法相悖。”徐紅亮稱,無論是股東還是參與公司管理者都不應該暴力搶奪,公章交接雙方應該通過雙方的協商,按照公司章程或者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正常的交接。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另一方面,如果拿印章的人只是公司股東,沒有參與公司管理,同樣沒有權力拿公章。”《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這意味著,李國慶若想掌握公章,首先需要成為公司的管理者。

根據李國慶4月26日張貼的《告全體員工書》(下稱《告知書》)顯示,他已經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並決議公司成立董事會,由李國慶、俞渝、陳立等擔任董事,選舉李國慶為董事長與總經理。

“如果董事會決議合法,李國慶可以接管公司的印章,根據目前的消息,無法判斷董事會決議是否合法。”徐紅亮說。

按照《公司法》規定,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應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同時,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都要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形式告知股東。涉及股東表決方面,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為什麼社會上都在討論李國慶的這個臨時股東會可能會有些問題?原因是目前噹噹網公司工商登記上的大股東俞渝持有股份為64.20%。在大股東不參與的情況下,李國慶無論是組織召開臨時股東會也好,做決定也罷,都很難突破50%的規定。”

李國慶在《告知書》解釋稱,自己實際控股45.855%,而後又獲得其他股東支持,目前達到53.865%。

26日,噹噹網對公章事件做出回應:公章、財務章、財務部門章即日作廢。

事實上,拋開李國慶是否搶奪公章的問題,此類事件在國內並不少見。徐紅亮表示,在團隊以往接觸過的案例中,遇到過不少類似的情況。

“公章實際上是公司控制權的一個符號或表象,一般糾紛發生在法定代表人、大股東和公章的實際控制人之間,其核心是爭奪公司的控制權。在實際的操作中很少會遇到單純因公章提起訴訟的案例,往往作為其中的一個環節,目前我還沒有碰到過因公章訴訟並判決的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對公司企業來說,偽造印章才能構成犯罪,但實際上搶奪公章對企業的社會危害性也很明顯,我認為在這一方面,立法也應逐漸完善,明確搶奪公司印章的行為、將其納入刑法範圍,更好地維護公司的經營權。”徐紅亮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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