鮑毓明曾撰文“國內幼女性侵打擊不足”:深入探討14週歲的司法解釋,養女第一次遭其性侵時正好14週歲

近日,山東煙臺。爆料人稱自2015年12月她滿14歲以來,便遭“養父”鮑某連續性侵4年至今。媒體發現涉案人鮑毓明曾在博客刊文《從“嫖宿幼女”看未成年人保護的差距》,探討“國內對幼女性侵打擊不足”,文章呼籲儘快立法,避免給有特權的人可乘之機。

鮑毓明曾撰文“國內幼女性侵打擊不足”:深入探討14週歲的司法解釋,養女第一次遭其性侵時正好14週歲

他還稱:中國刑法對“姦淫幼女罪”有專門定義,特指“行為人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無論幼女是否自願。但相關司法解釋又規定“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14週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這個司法解釋再加上同時存在量刑較輕的“嫖宿幼女罪”,使得對幼女實施性侵害的定罪和量刑產生了很大空間和變數。而養女曾表示被鮑某性侵時正好14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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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他供職的傑瑞集團發佈聲明與其協商解除了勞動合同,他也辭去了在中興通訊的獨立非執行董事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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