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限制“被執行人”超強措施彙總


一、《民事訴訟法》中的強制執行措施:


1.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股票等財產;

4.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車輛等動產;

5.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應收賬款等財產;

6.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土地、房產等不動產;

7.強制被申請執行人返還特定的財物;

8.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9.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二、特殊標的強制執行


1.執行唯一住房

2.執行被執行人工資收入

3.執行被執行人養老金

4.執行配偶財產

5.未成年子女來歷不明鉅額財產強制執行

6.強制拍賣被執行人手機號


三、特殊行為禁止


1.禁止出入境

2.禁止失信被執行人上高速

3.禁止失信被執行人某些駕駛行為

4.凍結駕駛證,限制駕駛證年檢


四、全方面限制措施


1.限制高消費

2.從事特定行業或項目限制

3.政府支持或補貼限制

4.任職資格限制

a) 擔任國企高管限制。

b) 擔任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限制。

c) 擔任金融機構高管限制。

d) 擔任社會組織負責人限制。

e) 招錄(聘)為公務人員限制。

f) 入黨或黨員的特別限制。

g) 擔任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限制。

h) 入伍服役限制等。

5.准入資格限制

a) 包括海關認證限制。

b) 從事藥品、食品等行業限制。

c) 房地產、建築企業資質限制。

6.榮譽和授信限制

a) 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道德模範、慈善類獎項限制。

b)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榮譽限制。

c) 授信限制。

7.特殊市場交易限制

a) 從事不動產交易、國有資產交易限制。

b) 使用國有林地限制。

c) 使用草原限制。

d) 其他國有自然資源利用限制。

8.不能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9.限制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以及其他招標從業人員招投標活動

10.限制支付寶,芝麻信用等網絡支付工具和授信


五、方便快捷強力執行行為


1.面向社會公佈被失信被執行人信息

2.網絡快速查詢及執行查控

3.每六個月查詢一次財產


六、其他限制


1.通信限制

2.“失信人彩鈴”措施

3.執行中手機定位

4.老賴可被強制解除勞動合同

5.跑到國外亦將被追責

6.APP標註老賴號碼

7.公告懸賞提供財產線索

8.對老賴在今日頭條APP彈窗

9.執行懸賞保險


七、終極大招:刑事責任的追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細化了該刑事責任的具體事項,並且規定在公安機關不予受理的情況下,公訴轉自訴。

2020年限制“被執行人”超強措施彙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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